零件的設計如何能落入CDR第110條第1項之免責範圍,可參考三則曾解釋維修免責條款之判決。首先是英國的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於2012年做出的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v Round & Metal Ltd案[2](稱「BMW案」)判決[3]。BMW案法院認為維修免責條款是侵權方的抗辯理由,故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其次,系爭零件之設計必須仰賴該複雜產品之外觀,又稱「依賴性」(dependency);亦即侵權零件「必須吻合」(must match)該複雜產品之整體設計。第三,侵權零件之目的,取決於該零件在實務上正常的使用方式,亦即當該零件壞了、受損害、或耗損時,侵權零件在正常情況下是用於維修該複雜產品,或是侵權零件在正常情況下是有其他目的,例如將該複雜產品升級(舉例來說,改善該複雜產品的外觀)。最後,「原始外觀」指將該複雜產品復原成原製造者或經銷商所提供的外觀。
第二個應注意的判決是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稱CJEU)於2015年10月6日做出的Ford Motor Co v Wheeltrims Srl (C-500/14)案[4](稱「Ford案」)判決[5]。Ford案法院認為維修免責條款並未允許維修用零件製造商,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下將原廠汽車製造商的商標附著在該維修用零件上,儘管該商標的使用是將該複雜商品的原始外觀修復的唯一方法。
第三個應考慮的判決是CJEU於2017年12月20日做出的Acacia Srl v Pneusgarda and another (C-397/16)案與Acacia Srl and another v Porsche AG (C-435/16)案[6]等合併案(稱「Acacia案」)判決[7]。Acacia案法院認為,維修用零件必須和相對的原廠零件在視覺上有外觀之一致性,而該原廠零件指的是該複雜產品銷售時原始配備在該複雜產品上之零件。此外,維修零件製造商有義務讓其通路商瞭解相關零件是僅供維修使用。
P.G.F.A. Geerts, Ford Motor Co v Wheeltrims Srl (C-500/14):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Repair Clause under Design Law?, 39(2) Eur. Intell. Prop. Rev. 122 (2017).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