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對於GUI設計保護的多樣性,有藉由專利制度(設計專利)、或其他類型的設計權(註冊設計或著作權)對GUI設計提供法律保護。然而,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的保護要件,例如:GUI設計申請的圖式和說明、保護範圍的解釋。以及GUI設計侵權的確認與相關的損害賠償,也因各國的法律規定而有所差異。然而,現有的設計保護制度與系統之間無法相容,使得那些希望能以高效率且有效的方式取得GUI的設計保護的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本文摘錄自[淺談全球GUI設計保護的法制政策和實務策略 ]
圖像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通稱GUI)是一種以軟體為基礎的視覺性設計創作,是使用者與具有螢幕的電子裝置或設備(例如:智慧手機、家電、導航系統、醫療設備等)互動和交換訊息的介面,逐漸地成為消費者選購電子或軟體產品的關鍵因素,GUI的設計保護比以往更加重要。
GUI 是否為設計保護之標的
GUI已經成為全球工業設計保護的主流之一,許多國家及區域已經將GUI納入設計專利(或註冊設計)保護之法定標的。然而,由於這一類創新設計的某些獨特性質,各國或區域對於GUI設計所提供的設計保護、相關的資格要件及權利範圍等都存在相當多的差異。
亞洲地區
東協國家( ASEAN ) :(1)越南、寮國、汶萊及緬甸並未對於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2)泰國並未開放14-04類的圖像設計之保護[1] ,申請人以「顯示螢幕之花紋(pattern for display)」提出申請則可獲得保護(如圖1),靜態GUI設計結合物品可作為設計保護之標的,動態GUI則不可。(3)印尼對於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2] ,申請人可以「顯示器螢幕(screen monitor)」、「顯示螢幕之圖像」或「使用者圖形介面」提出申請(如圖2)。(4)馬來西亞對於靜態GUI設計給予保護[3] ,動態GUI則不保護,雖然有些註冊設計的名稱是動態GUI,只能揭露一張靜態的圖式(如圖3)。(5)柬埔寨和菲律賓對於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如圖4),靜態GUI與動態GUI都是設計保護之標的。(6)新加坡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已從實體物品的外觀擴張到非實體物品之虛擬設計,GUI和圖像設計以及創作字體都是設計保護之法定標的(如圖5)。
圖1:泰國的GUI連結物品的註冊設計[4]
圖2:印尼獲准註冊的GUI及Icon的設計申請
圖3:馬來西亞獲准註冊的GUI及icon的設計申請
圖4:左側是菲律賓,右側是柬埔寨的GUI註冊設計
圖5:新加坡註冊設計的一申請案多設計
亞洲地區其他國家 :(1)中國以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對於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靜態GUI與動態GUI都是設計保護之標的(如圖6)。中國並未導入部分設計制度,GUI和圖像設計必須結合所應用之物品提出申請。(2)日本、韓國、土耳其、俄羅斯(如圖7)、亞塞拜然、喬治亞、以色列、哈薩克、拉脫維亞、阿曼等國家以工業設計法對於GUI和圖像提供法律保護。不過,以色列的法律規定,在生產量或預期生產量多於50件的情況下,將GUI、圖像和創作字體/工具字體視為工業設計保護之法定標的;若生產量或預期生產量較少,則可取得著作權的保護。(3)白俄羅斯以外觀設計專利對於靜態GUI設計給予保護[5] ,動態GUI則不保護。
圖6:浙江易推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有變化的GUI
圖7:土耳其和俄羅斯核准註冊的圖像及GUI設計
(4)印度的工業設計法規定GUI和圖像必須透過工業產品和工藝品應用到物品。不過,印度的GUI設計保護缺乏明確性,一個著名案例是亞馬遜的GUI設計申請經審查後被拒絕保護,原因為:GUI不是應用於最終成品的設計,因只需靠肉眼即可判斷,也不是該物品或製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6] 。(5)沙烏地阿拉伯、吉爾吉斯和賽普勒斯則是對於GUI和圖像設計不提供法律保護。
美洲地區
北美洲 :(1)美國對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靜態與動態GUI都是保護之標的。(2)加拿大的工業設計法規定,GUI、圖像和創作字體/工具字體可視為應用於成品的裝飾,可受到保護(如圖8)。(3)墨西哥未清楚規定可受保護客體的清單,依據工業產權法規定可被保護的普遍定義,第9、10和32條規定滿足以下條件的工業設計可通過註冊獲得保護:(a)由圖形、線條或色彩組合而成的、以裝飾工業產品為目的且使產品具有獨特和特殊外觀的工業設計;以及(b)由任何三維形式所構成的、賦予產品特殊外觀但與技術特徵無關的工業模型。
圖8:King.com公司的圖像設計專利及Byton公司的GUI註冊設計
中南美洲 :(1)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祕魯等國是以註冊設計制度提供GUI和圖像設計的法律保護,不過實務案件很少。(2)宏都拉斯以設計專利制度提供圖像設計的法律保護。(3)厄瓜多爾以著作權法對GUI及圖像設計提供保護。(4)智利、哥斯大黎加並未對於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
歐洲地區
(1)歐盟設計法第3條中「design」的定義為:設計,是指產品(product)的整體或一部分的外觀,其中包含有由線條、外形、色彩、形狀或材質/產品本身的材料/或是產品的裝飾等所構成的特徵。也清楚載明「產品」的定義:其所稱產品,是指工業產品或是手工藝產品的項目,包括複合產品的零件、包裝、產品外裝(get-up)、圖像表徵及印刷字體,但不包括電腦程式[7] 。因此,GUI、圖像表徵、符號及印刷字體等本身就是產品,而這些產品設計也是歐盟設計保護之法定標的(如圖9)。
圖9:EUIPO核准註冊的圖像及GUI設計
圖10:德國(DPMA)和法國(INPI)核准註冊的圖像及GUI設計
(2)奧地利、蒙特內哥羅(黑山)等國家以工業設計法的註冊制度對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3)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則是以設計專利制度對GUI和圖像設計提供法律保護。
非洲地區
非洲智慧財產組織(OAPI)有17個會員國,依據工業設計的相關立法(班基協定附件四第1條),保護線條或顏色的排列以及三維形狀,不論該形狀是否與線條或顏色有關,只要排列或形狀能賦予工業或手工產品特殊的外觀且可作為製造此類產品的樣式,而GUI和圖像是依據本立法予以保護(如圖11)。另一個非洲國家賴索托(Lesotho)對於GUI和圖像設計則不提供法律保護。
圖11:非洲智慧財產組織ARIPO核准註冊的圖像及GUI設計
大洋洲
澳大利亞: GUI和圖像在一些情況下可獲得保護。依據工業設計法,保護僅限於應用在「靜態」產品上的GUI和圖像,是因為「產品」的視覺特徵必須在其「靜態」(關閉)時進行評估。因此,若圖像不可見,則被評估的產品僅是空白電腦螢幕,而不是GUI和圖像。如果GUI和圖像有足夠的原創性,可受到著作權保護。
紐西蘭: 工業設計法本身並未GUI和圖像的註冊作明確規定。根據紐西蘭智慧財產權局(IPONZ)的實務,如果GUI或圖像有固定外觀,則在此意義上,可以依據1953年的「工業設計法」註冊為工業設計。惟此種註冊的有效性尚未經過法院檢驗。
在許多國家或區域,智慧財產局對GUI設計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例如:EUIPO、OAPI、中國、巴西、德國、荷蘭等[8] 。然而,在印度、日本、韓國、墨西哥、羅馬尼亞、俄羅斯和美國等國家,在GUI設計申請中進行實體審查以及先前設計的檢索。
GUI 和實體產品之間的關聯
申請和註冊
根據用於工業設計註冊的羅卡諾國際分類,GUI屬於14-04的特定類別,不需要與特定產品相關。實際上,在一些國家/地區,GUI本身可以獨立於其應用的實體產品進行註冊[9] 。EUIPO將GUI歸類於14-04小類,圖像則歸類於14-04或32-00小類(如圖12),允許申請人僅揭露圖像或GUI設計。
圖12:EUIPO不指定特定產品的GUI和圖像設計
在其他國家/地區中,需要通過圖式和/或設計說明來揭露GUI與其所結合的實體產品之間的關聯。(1)在阿根廷,申請時必須說明應用GUI設計的實體產品;(2)在克羅地亞和沙烏地阿拉伯,在工業設計申請必須指定並說明實體產品;(3)在美國,必須在圖式中以虛線揭露應用GUI的實體產品,並在設計名稱或說明中註明,(4)在中國、日本、韓國和墨西哥,應用GUI的實體產品必須在圖式中揭露,並在申請的設計名稱中提及。(5)在中國,因為沒有開放部分設計制度,應用GUI的實體產品必須在圖式中以實線揭露,並在申請的設計名稱中提及(如圖13)。
圖1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專利
保護範圍
在許多授予GUIs設計保護的國家/地區中,如果在圖式中沒有以圖形或實線揭露實體產品,或僅以虛線或虛線揭露實體產品(如圖14),GUI設計本身受到保護,無須考慮其所應用或實施的實體產品。
圖14:美國的設計專利圖式中以虛線揭露不同的實體物品[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國家/地區,使用和應用GUI的實體產品類型確實會影響保護範圍,在圖式中GUI所應用的實體產品,無論是用虛線或實線表示(如圖15),GUI設計僅在附加或應用於申請中所描繪的特定產品時受到保護。
圖15:中國和日本的GUI設計與所應用的實體物品
未來的GUI設計
將來我們看到的GUI設計可能會有:(1)GUI可能會從2D轉變為3D的形式;(2)虛擬實境(VR)和擴增實境(AR)會成為主流趨勢,原則上VR的虛擬實境(如圖16)與AR的虛擬物件都是可以互動的GUI;(3)虛擬3D的GUI;(4)投影設計(Projected designs)(如圖17)。
圖16:Seattle Pop文化博物館內的玩具屋[11]
圖17:美國及日本核准的投影設計
未來 GUI 與實體產品之關聯
現在要討論的是前述4種未來的GUI與實體產品之間的關聯。第一類是顯現在曲面弧形螢幕的2D或3D的GUI,這一類的GUI與實體產品仍然有連結,比較沒有爭議。
第2類是透過VR的實境技術顯示的GUI,這一類的GUI與實體產品之間的關聯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也是許多國家面臨難題的根源,因為VR系統中的GUI通常是顯示在模擬使用者存在的虛擬環境中。第3類虛擬3D的GUI,以及第4類的投影設計與實體產品之間是否有關聯,也是尚未解決的問題。
在GUI和應用它的實體產品之間不必有關聯的國家/地區,第2類、第3類及第4類的GUI比較容易取得保護。然而,透過VR或AR的實境技術顯示的GUI和其相關技術是最近幾年發展的,在某些國家/地區的現行法律下對其進行保護並不容易。
其實美國、中國也存在類似問題,實體產品和GUI之間必須建立關聯,例如:雖然USPTO核准微軟公司的USD 797,767及853409設計專利,設計名稱是「帶有虛擬的3-D GUI的顯示系統」(如圖18),將來再審查和複審程序中,如果無法建立這類GUI和實體產品之間的關聯,這種透過VR技術顯示系統的虛擬GUI之專利權可能會無效。
圖18:USPTO核准公告的Microsoft公司的虛擬GUI
GUI設計申請的圖式要件
許多智慧財產局都制定可接受的GUI圖式及揭露方式相關的規則或指南。通常的基本規則是圖紙或照片必須清楚地呈現請求保護的部分,不主張之部分必須清楚的呈現和揭露,通常是用虛線或著色或模糊的方式來呈現不主張保護的部分。
視覺上的排除 / 不主張
在許多國家/地區,允許申請人使用視覺上不主張和排除保護的方式,例如:使用虛線和挖空留白方式來排除(如圖19)。
圖19:在GUI中以虛線及挖空留白方式呈現不主張之部分
GUIs和GUI元素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允許從構成GUI的多個元素中挑選一個或數個申請設計註冊,前提是相關構成元素用實線方式呈現並置放在其環境中。有些國家/地區[12] 可以通過僅顯示元素本身來保護(如圖20),而無需顯示環境和應用物品的資訊。但是,在阿根廷,日本,韓國,墨西哥和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單一GUI元素在沒有連接到實體產品的情況下是不可保護的。在中國、日本,圖像等的GUI構成元素,不僅要揭露元素本身並且要以實線揭露相關的環境資訊才能受到保護(如圖21)。
圖20:美國及歐盟允許單一圖像和GUI部分元素的設計保護
圖21:中國及日本的圖像設計必須揭露相關的環境特徵
動畫 GUI
動畫GUI在圖式揭露方面帶來了額外的挑戰,因為動畫本身通常不能在申請或大多數設計資料庫中描繪。在大多數情況下,圖式揭露要求是經由包含一系列圖式或照片來呈現,以清晰易懂的順序反映動畫的變化趨勢。EUIPO對每一申請的圖像數量是限制的(不能超過7張)。此外,中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家必須要描述所主張的GUI設計的變化趨勢或基本特徵。在有些國家,對於動畫GUI不給予保護,但在哥倫比亞、巴西和羅馬尼亞對於動畫GUI可透過提交多個設計申請間接保護,每一申請都有一個動畫的不同位置的靜態圖來表示。
GUI元素中的文字和圖形和色彩
關於GUI元素布局與配置設計保護,除了中國以外其他所有授予GUI設計權的國家/地區,在設計申請中可以僅顯示佈局所需要的圖像或對話框,其中沒有任何文字或花紋(如圖22)。
圖22:美國核准GUI的元素僅有框格和對話框的布局
中國允許使用單詞或語詞(例如:詞語元素)來表達GUI元素中的文本內容和元素,以顯示單詞的位置而其內容不限制保護範圍。在許多國家/地區,所顯示的文字和圖案可能會影響保護範圍[13] ,如果文字內容有助於設計形式就會影響保護範圍,如果僅表示信息的功能(如圖23),則不影響。
圖23:中國核准GUI的框格和對話框的內容僅表示信息
在一些國家,黑白圖形和照片表示涵蓋了任何顏色的GUI的變化[14] 。然而,在克羅埃西亞,新加坡和瑞典等國家,黑白圖形和照片並未將範圍擴展到其他顏色的設計。在新加坡,如果要保護一種色彩,申請人必須選擇「色彩」作為設計特徵,並且附上說明書說明。
設計說明和書面不主張之聲明
書面說明
在多數國家/地區,圖式揭露就可定義GUI設計的保護範圍,但在某些國家也需要進行說明。例如:在美國,必須在說明書中說明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在中國,必須在說明書中提及GUI的功能,GUI所連接的實體產品的類型,以及顏色是否受到保護。在俄羅斯,說明是申請的一部分,包括所主張的設計的基本特徵。
GUI功能的描述
在大多數國家/地區中,無須描述GUI的功能就能獲得設計保護。在德國,雖然沒要求對功能的描述,但在解釋設計時這種描述可能用於闡明的目的,或在某種程度上用來限制保護範圍。然而,在一些其他國家/地區,必須描述GUI的功能,在中國,必須在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說明中解釋GUI的功能。在日本,通常需要解釋GUI的功能。在俄羅斯,必須描述GUI的使用和優點。
書面不主張之聲明
在某些國家/地區中,圖式的表示方式相當於視覺不主張聲明,某些國家/地區允許以書面不主張聲明的方式,將設計的一部分(不受保護)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15] 。這在其他國家是不可能的,在日本,申請人可以將GUI作為部分設計申請保護,將保護範圍限於請求設計保護的產品的一部分。
結語 ---GUI 設計全球申請策略與實務考量
對公司/企業而言,設計權是有價值的智財權,不僅可擴大投資組合,也增加企業的資產價值。為了取得GUI設計的最佳保護範圍,申請人需要仔細考慮圖式揭露及製作、書面描述或視覺或書面排除聲明,同時考慮到想要註冊的目標國家之保護要件和申請途徑。
圖式揭露
由於GUI設計面臨的一個獨特問題就是GUI與所應用的實體產品的關係。如果申請人的本國,允許在圖式中單獨揭露GUI設計而無須揭露GUI所應用的實體產品,這種情況是有利的,因為這樣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任何實體產品。但有些國家,必須在圖式中揭露實物產品,而允許在圖式中使用虛線作為視覺排除之聲明。
GUI的保護範圍可以透過製作各種不同範圍的GUI圖式版本來擴大保護範圍,可透過在各種實施例中省略不同部分,改變每一版本請求保護的範圍。要確保對GUI設計的配置及其各個元素的保護,申請人可以GUI元素的佈局單獨申請,或GUI元素本身以及整個GUI設計提出申請。
書面說明和排除聲明
在某些國家/地區,申請中除圖式揭露之外的元素可能會對保護範圍產生一些影響。在許多國家/地區,儘管書面說明不會直接影響保護範圍,但它們有利於容易理解和更寬廣地解釋設計的視覺圖式,尤其是在授予設計專利的國家。例如,包括有關GUI可應用的實體產品的資訊,或設計功能的描述或動畫的變化趨勢,可能有助於解釋範圍。關於書面排除聲明,除了與其視覺圖式一致之外,還有一些關於它們描述所主張保護的設計範圍是否有用的爭論。一些國家/地區的實務做法表明,書面排除確實能清楚說明保護範圍而不會造成混淆。
申請國家 / 地區與最佳的申請途徑
國家申請通常是第一次申請的便捷途徑,在申請人所在的國家取得GUI設計保護的一種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尤其是多個設計同時申請,可利用一個申請案取得所有GUI設計的有效申請日及有效的優先權主張文件。當幾個國家成為目標時,區域或國際申請就是首選的申請策略,因為可透過單一申請在多個指定國家中得到保護。例如:我國廠商在台灣提出第一次申請後,在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內,可在美國提出申請,同時提出WIPO海牙體系的國際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取得保護的要求在各國之間差異很大,在申請之後的國家階段通常需要對設計申請進行修改,如果請求設計不符合國內法的實質保護要件,指定國家可以拒絕保護。
備註:
根據泰國的設計專利法(專利法B.E.2522),設計保護將僅限於應用於產品的GUI和圖像。
Indonesia Law No. 31 of December 20, 2000, regarding Industrial Designs. Article 1In this Law:
Industrial Design shall mean a creation on the shape, configuration, or the composition of lines or colours, or lines and colours, or the combination thereof in a three or two dimensional form which gives aesthetic impression and can be realized in a three or two dimensional pattern and used to produce a product, goods or an industrial commodity and a handy craft。
參酌馬來西亞的工業設計法第3條。
Saran DesignView的訊息平台提供ASEAN 東協會員國有關工業設計的訊息,有關會員國的工業設計相關資訊及數據可在Saran DesignView檢索得知。Saran DesignView平台的網址:http://www.asean-designview.org/designview/welcome 。
參酌馬來西亞的工業設計法第3條。
參見design application no. 240305, “Graphic user interface for providing 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of a digital work to a display screen” (class 14-02) by Amazon Inc. 。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 Provision :Community Design, Article 3。
E.g. Argentina, Brazil, China, Croatia, England & Wales, European Union, France, Germany, Italy, Saudi Arabia, Singapore, South Africa, Sweden, UAE and Ukraine。
This is the case in e.g. Brazil, England & Wales, the European Union, France, Germany, Romania, Russia, Singapore, South Africa, Sweden and Ukraine。
USD826,275是King.com公司申請的設計專利,圖式中以虛線揭露所應用的實體物品是平板電腦;而USD 837,823是TomTom國際公司申請的「Display panel of an electronic personal training device with a 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圖式中以虛線揭露所應用的實體物品是類似電子手環的「個人電子訓練裝置」。
圖片來源擷取自Seattle Museum of Pop Culture的活動中的SkyChurch 的玩具屋網址: https://my.matterport.com/show/?m=eHSjq8n6ot2 ,,使用者打開手機使用VR裝置就可進入虛擬實境,查看空間。
E.g. Brazil, Croatia, the European Union, France, Germany, Romania, Russia, Sweden, Singapore, South Africa, Ukraine and the US。
This is the case in China, England & Wales, Japan, Korea, Germany, Mexico, Russia, Singapore, South Africa, Sweden, Ukraine and the US。
E.g. Argentina, Brazil, China, England & Wales, the European Union, France, Germany, Japan, Korea, Mexico, Romania, Saudi Arabia, South Africa, and the US。
E.g. China, Croatia, Germany, Japan, Korea, Mexico, Russia, Saudi Arabia, Singapore, and South Africa。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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