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訊2018年的調查,我國廠商鍾情越南,投資家數175家居東協之冠,顯示越南在台商布局東協的重要性。本文將介紹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申請實務和相關規定,提供我國廠商做為開發產品、把握市場和智財布局的參考。
※本文摘錄自[淺談東協智財保護架構下工業設計的保護機制--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與申請實務 ]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東協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正在萌芽階段,多國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或是馬德里系統(Madrid System),業者若想在東南亞申請發明專利或商標之保護,應儘量利用PCT或是馬德里系統等國際申請制度,另外,汶萊、柬埔寨、新加坡及越南已加入海牙協定的國際申請,不過商標、工業設計、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仍是屬地保護原則,業者還是得在想要布局的國家分別申請,才能得到較好的保護。
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
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比較特別,註冊申請後先公告,再進行實質審查[1] 。2019年12月30日,越南簽訂日內瓦版的海牙協定,加入海牙工業設計國際申請體系,不過國際申請進入越南,必須依據越南智慧財產權法進行國內審查,經過形式審查,先公告申請書,再進入實質審查。
工業設計之法定標的
工業設計之定義
工業設計是指通過3D輪廓、線條、色彩或這些元素的結合,實施於產品的特定外觀[2] 。產品應是經由手工或工業方法製造的物品、工具、設備,用於組裝或組成這些產品的組件或零件,有結構且具功能性的,作用明確也能獨立流通。圖像或螢幕是無法單獨銷售的(如圖1右側),GUI或圖像本身都不是工業設計之法定標的,必須搭配實體產品的平板電腦或手機(如圖1左側),才是法定標的。
圖1 右側的GUI無法單獨銷售不是法定標的
產品的零組件和部分設計特徵
越南國內法將物品一部分設計的保護,限制在該部分是可以單獨製造和出售。例如:實施於汽車車輪替換零件中的輪箍(如圖2右側),輪箍與輪胎可組裝成正常工作的較大產品(車輪和汽車),這些產品不是一體成形的,可視為可分離的產品。
圖2 可單獨銷售的輪箍是法定標的[3]
關於設計是實施於較大產品或物品中不可分離且不可或缺的部分或設計特徵,由於無法單獨銷售,不被認為是法定標的。而且,依據越南的申請實務慣例,產品不可或缺的部分或設計特徵不能申請工業設計註冊。例如:圖3之平板電腦的設計2,只有孔洞部分是以實線揭露,其他部份都是以虛線揭露,請求保護的是平板電腦中以實線揭露的部分特徵,在越南不能註冊工業設計。
圖3 較大產品不可分離的部分或特徵不是法定標的
產品形狀不確定
如果產品的形狀不確定或不穩定,例如:糊狀或膏狀物、貢丸或魚丸(如圖4),在越南是不被接受的。
圖4 國際分類28-03類的牙膏[4] 以及02-04類的魚丸
大量複製
要註冊為工業設計,實施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應該能夠大量複製或大量生產,得以使每一個產品的外觀都與原始模型相同。如果不能以工業方式大量生產或以手工藝活動方式生產,則不符合重複性要件,例如:圖5的拼貼石板。
圖5 石板設計(LOC. 25-01)[5]
法定不受工業設計保護之標的
智慧財產權法第8條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不保護違背社會道德、公共秩序、損害國防和公共安全。另在第64條規定不受工業設計保護之事項,以下標的不應作為工業設計受到保護:(a)產品的外觀取決於產品的技術特徵;(b)土木工程或建築結構工程之外觀;(c)產品正常使用期間無法觀察到的產品外觀。
工業設計專利應僅涵蓋在操作和使用過程中全部或部分可見的產品和對象,如圖6左側之車輛內襯以及右側之卡車滑動天窗接頭,在正常使用期間通常是不可見的,不是法定標的。
圖6 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的產品
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及相關費用
1. 工業設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文件及其他文件:
基本文件
申請文件副本必須包含:(1)工業設計名稱;(2)工業設計用途領域;(3)近似的先前技藝及其照片或圖式;(4)工業設計的詳細說明;(5)請求保護範圍及4套工業設計的照片或圖紙或樣品(例如,照片,圖紙和工業設計描述),如果是3D產品的設計,照片或圖式中必須有立體透視圖;(6)申請費用。
其他文件(如果有):
授權書(如果透過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證明註冊權的文件,如果是申請人從他人那裡取得的;
請求優先權的證明文件。
2. 申請的一般要件
每一申請請求授予保護的與授予保護權類型必須符合申請中所述的工業設計;
所有申請文件必須以越南文製作;
所有文件必須在A4尺寸紙張(210mm x 297mm)垂直方向顯示(特別是圖紙,圖表和表格可以水平方向顯示),每一張紙的上、下、左、右邊的邊界為20mm寬,採用Times New Roman字體,不小於13號字體,但其支持文件的來源不算在內;
對於需要依照制式表格製作的文件,必須使用這些表格並在適當的地方填入所需的信息;
如果文件由多頁組成,則每頁必須刻有阿拉伯數字的頁碼;
文件必須以清晰、乾淨又不褪色的墨水打字或印製,不能擦除或更正;如果在已提交給NOIP(越南智慧財產局)的文件檔案中檢查到拼寫錯誤,申請人可以更正,但必須對更正後的斑點進行簽名以進行認證。(如果有的話應蓋章);
申請文件中使用的術語必須統一並且是通用術語(不得使用本地語言、稀有詞或自製詞),使用的符號、度量單位、字體和拼寫規則必須符合越南標準;
申請可能包含支持文件、該申請部分或全部內容的電子數據。
所有申請文件都應使用越南語,一些支持文件、電子數據可以用其他語言製作,但因應NOIP要求,也要翻譯成越南語。
3. 工業設計註冊相關費用
申請費:150,000越南盾/每一申請;
工業設計分類費:100,000越南盾 /每一分類;
申請審查費:700,000 越南盾/每一設計標的;
申請公告費:120,000越南盾;
從第二張影像開始的公告費:60,000 越南盾/每一張;
評價過程的諮詢檢索費:480,000越南盾 / 每一設計標的;
優先權請求費(如有):600,000 越南盾/ 每一優先權申請。
注意:工業設計註冊申請需要進行羅卡諾國際分類的工業設計分類,如果申請人沒有分類或分類錯誤,NOIP將進行分類,而申請人申請需要支付規定的分類費(100,000 越南盾 /每一分類)
先申請原則
越南採用先申請原則[6] ,亦即,同一工業設計由不同申請人提交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且都符合所有要件,只能授予其中最早的優先權日或申請日之申請者該工業設計專利。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所有要件的申請,並具有相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則根據所有申請人的同意或協議,授予其中單一申請者工業設計專利。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時,均不予工業設計專利。
工業設計申請的形式審查
申請人向NOIP提交的工業設計專利申請,應接受形式審查,評估其申請之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的期限為自提交之日起一個月,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申請人主動或因應NOIP要求對文件進行更正或補充,則可延長形式審查的時限。
設計的單一性(Unity of design)
設計的單一性標準是基於以羅卡諾協定的「國際分類」類別所建立的「工業設計的國際分類表」,該分類表包含32類清單中能實施設計的所有產品。
如果所有設計都實施在屬於羅卡諾分類(LOC)中同一類別的產品或物品,則包含多個設計的申請符合設計單一性的要件。法律要求申請人指定實施申請中所包含設計的產品分類時,審查員應核實所建議的分類是正確的。否則,審查員本人應對申請中的每一個設計進行分類。
越南雖簽署海牙協定加入國際申請體系,不過申請人必須遵守越南國內法的單一性要件。依據其聲明中之規定,在一國際申請中只能主張一個獨立和獨特的外觀設計,但以下情況除外:(a)由多項物品構成的成組物品,這些物品設計表達單一發明概念、或因共同目的一起使用或使用中相互伴隨;(b)一個設計可能伴隨一個或多個選項,這些選項是其變體,這些變體式表達出單一共同發明構思,並且與該設計沒有無明顯差異[7] 。
成組物品設計
典型的成組產品設計諸如:餐具、廚具,餐桌紡織品、家具等產品(如圖7)。不過在越南,針對一組產品的計註冊申請不會被視為單一設計申請,因為在成組產品中的每一個單獨設計都享有自己單獨的保護範圍[8] 。
圖7 屬於同一國際分類的成組物品
工業設計的變體
圖8是多件設計申請/註冊的示例[9] ,其中包含屬於國際分類(LOC. 07-03、04、06)同一類的幾種不同產品之設計,設計1的攪拌器,設計2是由叉子及湯匙組合的沙拉夾,設計3是食物刨絲器,設計5是泡沫刮杓,這些產品設計有共通的外觀特徵(握柄部),符合單一性要件,可以在同一案提出申請。
圖8 海牙國際申請一案多件設計的案例
申請書的公告
對於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NOIP應發函通知申請人,告知擬拒絕接受其申請,明確說明原因並設定自通知之日起1個月的期限,以供申請人發表意見或更正錯誤。如果申請有效,NOIP應向申請人發送接受申請的通知。從註冊申請被接受為正式有效之日起2個月內,將在「工業產權官方公報」上公告,以徵求第三方的反對和評論。
拒絕接受有效申請之行政救濟
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正錯誤、或未能令人滿意地更正錯誤,或者未對預定的拒絕(類似核駁先行通知)提出異議或反對,則NOIP應拒絕申請。如果申請人不服,申請人、或與該決定相關權益的所有組織和個人,有權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90天內向NOIP局長(Director General)提出第一次上訴,或者在法院提起訴訟。
收到上訴之日起10天內,NOIP應當發出接受或拒絕該上訴通知,並說明理由。如果上訴仍未解決或上訴人不同意NOIP的上訴決定,則上訴人或與該決定相關權益的組織或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提出第二次上訴,或在第一次上訴的解決期限屆滿之日起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上述第二次上訴的解決期限屆滿後,或如果上訴人不同意科技部之決定,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業設計的實質審查
原則上,NOIP將在申請書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實質審查[10] 。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114條規定是有關工業產權註冊申請的實質審查。第1項(b)規定,實質審查之目的是依據請求和相應的保護範圍,評估標的是否符合法定保護要件及授予專利資格,並確定保護範圍。工業設計註冊申請的實質要件有(1)新穎性、(2)創造性、(3)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要件
如果工業設計與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在國內或國外藉由公開使用、書面或任何其他形式已經公開揭露的其他工業設計有明顯差異,則應認為該工業設計是新穎的。如果無明顯不同,則會認為該工業設計不具新穎性。因此,建議在提交申請之前不要公開其設計。
設計的同一性( Identity of designs )
原則上,如果找不到相同的較早設計來檢視申請之設計,可以符合新穎性的要件。但是,將申請設計與先前的公開內容或引證設計進行比較時,不應考慮細小、微不足道或難以察覺的差異以及無關緊要的細節。以下示例說明了設計中的微小差異並不能避免缺乏新穎性的事實發現(如圖9之申請設計和圖10之先前技藝)。
圖9 申請設計之圖式
圖10 引證設計:香港IPO 2002年公告的塑膠瓶設計
新穎性優惠期
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65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於其公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可主張優惠期。(1)第三人未經專利申請權人允許公開者;(2)專利申請權人以科學發表形式而公開者;(3)在越南國家展覽會、官方主辦或官方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公開者[11] 。6個月的展覽優惠期,僅適用於官方或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的揭露,在未獲認可的展覽會上公開產品可能會破壞申請設計的新穎性。圖11之摩托車設計,申請日2007年4月12日,如圖12摩托車之展覽公開日為2007年1月4日,該展覽會未得到官方認可,該揭露破壞該設計註冊的新穎性。
圖11 申請序號:3-2007-00452的摩托車設計[12]
圖12 引證的展覽會公開揭露的摩托車設計
整體視覺印象
新穎性檢測要確定申請設計的視覺上第一印象是否與先前公開設計的第一印象相同,或審視申請設計與引用設計的整體視覺印象是否實質上相同。
以下示例說明以先前技藝的整體印象為基礎之應用的新穎性檢測[13] 。圖13左側的是申請設計是LOC. 13-03類的照明控制器,申請日是2006年3月27日;圖13右側的是引證設計是LOC. 13-02類的變流器(inverter),申請日是2004年4月2日。申請設計因缺乏新穎性而被拒絕,該申請設計與引證設計並不相同,因為引證設計有未出現在申請設計上的按鈕和LCD顯示螢幕,但是,其外觀上的主要特徵已在引證設計中完全揭露。
圖13 申請設計與引證設計的整體視覺印象比較
創造性要件
創造性的審查,將申請設計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先前設計中擷取的特徵組合進行比較,如果發現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先前設計中揭露的特徵之組合,則申請設計可能由於缺乏創造性而被拒絕[14] 。
設計自由度
工業設計是要實施在實用性物品和工業產品中,設計目的在不干擾產品技術功能的情況下,使產品在視覺上賞心悅目,也是潛在購買者所希望的。如果設計在美學上有價值,但是其實施妨礙了該物品的預期使用或操作,則該設計將無法實現其目的。
某些產品包含標準化的功能,以達到特定的功能或技術要求,這些功能在那種類型的產品中將是司空見慣的,設計人員在設計這些產品時幾乎沒有或沒有更改、移動或隱藏這些功能的自由度。行動電話與壁紙或紡織產品相比較,設計人員在形狀的自由度受到更大的限制。同樣地,具有共同功能特徵和設計約束或具有標準化特徵的所有裝置的外觀設計將趨於近似。
產業利用性
如果工業設計可以通過工業或手工藝方法大量製造可實施該工業設計的產品,則該工業設計應被視為具有產業利用。
拒絕通知的行政救濟
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正錯誤、或更正未能符合規定,或者未對預定的拒絕提出異議或反對,則NOIP應發送通知拒絕申請。如果申請人對於駁回決定不服時,申請人或與該決定相關權益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據前述有關「拒絕接受有效申請」的程序向NOIP局長提出上訴,或者在法院提起訴訟。
工業設計專利的領證及登記
如果符合保護要件,NOIP將發送授予工業設計專利的通知,並要求向申請人支付工業設計專利的公告費用。申請人在按時足額繳納規定費用後的10日內,NOIP應執行工業設計專利的授予程序。工業設計專利應記錄在國家工業設計註冊簿中,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在《工業產權官方公報》上公告授予專利設計的決定。越南工業設計專利自頒發之日起有效,保護期間自申請之日起5年,並可延展2次,每次5年。
結語
越南已加入海牙國際申請體系,我國廠商要申請產品外觀的工業設計保護,應該透過國際申請的形式申請比較方便,或是直接在越南提出註冊申請所花的費用比較經濟實惠,本文以瑞典AWA公司在海牙體系的工業設計國際申請DM 206/047為例說明。
圖14 WIPO註冊序號DM 206/047的6個手錶設計
DM 206/047申請包含1個手錶的基本設計和5個手錶的變體設計,每一個設計包含7張視圖,一共42張視圖。申請人在歐盟提出海牙國際申請,國際申請有一些基本的申請費用,如果指定越南、日本、美國和歐盟,可以選擇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三種語言中的一種或兩種提交國際申請,日本的指定費是3,990瑞士法郎,美國908瑞士法郎,歐盟402瑞士法郎,越南90瑞士法郎,越南附加設計的標準指定費250瑞士法郎,依據WIPO「Hague System Fee Calculator」所估算的註冊申請和公告費用總額是12,384瑞士法郎(如表1)。
表1 WIPO海牙體系的國際申請費用
如果申請人將DM 206/047案件在越南依國內法直接提出的工業設計專利註冊申請,所有申請文件都要翻譯為越南文,越南的工業設計從申請到註冊及公告的整個過程如表2的流程圖。依據越南智慧財產權局所公布與工業設計申請相關規費予以計算(費用內容如表2)。由以上的分析可得知,我國廠商如果只是申請越南的工業設計專利保護,應該在越南當地提出,申請費用會比較經濟且實惠。
表2 越南工業設計申請及審查程序的流程圖[15]
表3 越南國內申請的費用
備註: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4條第13項之規定。
Example taken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84901。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90條規定。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
這種成組設計的概念類似於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成組設計,成組設計中的每一個設計都有單獨的保護範圍。另外參見“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PART 1. GROUNDS FOR REFUSAL OR INVALIDATION OF REGISTRATION, P.75。
Example taken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º DM/084120。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119條第2項(b)之規定。
參見越南智慧財產瘸法第65條第4項及第86條之規定,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參見“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PART 1. GROUNDS FOR REFUSAL OR INVALIDATION OF REGISTRATION, P.40。
流程圖下載自越南智慧財產權局。網頁:http://www.noip.gov.vn/en_US/web/english/industrial-design-examination-procedure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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