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 2019-2022 年EUIPO 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二) 」之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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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性審查相關案例
獨特性無效訴訟成功案例
案例7. 無效編號 10583 :Rubik's Brand Limited (申請人) v. East Sheen Industrial Co., Ltd. (註冊設計所有者)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2778811-0001的註冊設計(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於2015年9月24日提交,屬於「玩具方塊」類別。2019年11月11日,EUIPO的無效部門宣布系爭註冊設計無效,因為它相對於在先商標註冊,不具有獨特性。
圖10:RCD 002778811-0001與在先3D商標設計之比對圖
無效申請人是與著名魔術方塊相關的各種IPR的所有者。在本案中,系爭註冊設計與 Rubik's Mini 相同或至少非常近似,後者已在申請人擁有的歐洲商標註冊中公佈,2012年1月作為 EUTM No 9 975 681 發布的稱為 Rubik’s Cube Mini的立體知名商標(如圖10左側所示)。已確立的判例法規定,展示產品的已公佈商標是對在先設計的公開。無效部門同意申請人的意見,亦即系爭註冊設計與申請人商標公告中顯示的設計非常近似,因此,認為爭議註冊設計缺乏獨特性。
無效部門會考慮任何相關的判例法。因此,該決定是基於之前的上訴委員會聽證會,關於相同的兩方,但關於不同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部門表示,「儘管產品……不同,但判例法是相關的」。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評估個人性格時,無效部門說明:玩具設計師擁有幾乎無限的自由度。根據歐洲設計法,設計師被認為擁有的自由越多,所比較的設計之間的微小差異足以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的可能性就越小。
案例8. 無效編號110986 號:黃新艷(申請人)v. 曹陽(註冊設計所有人)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5830155-0001的註冊共同設計(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於 2018年11月20日提交,屬於「書寫筆」類別。2020年9月29日,EUIPO的無效部門宣布有爭議的註冊共同體設計無效,因為有爭議的設計與在先設計沒有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
圖11:RCD 005830155-0001與在先設計之比對圖
無效申請人主張,在提交系爭註冊設計之前的一年多時間裡,顯示在Amazon.de上銷售的一支鋼筆設計與系爭註冊設計非常近似,因此系爭註冊設計缺乏新穎性和獨特性。註冊設計持有人未對無效訴訟作出答覆。
證明公開所謂的在先設計的責任在於無效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在先設計顯示在由其Amazon.de標準識別號 (ASIN) 支持的Amazon.de產品列表中。根據判例法,如果識別相關產品的唯一代碼可以與特定設計相關聯,則源自Amazon.de等電子商務平台的揭露證據可能具有證據價值[1] 。ASIN 是識別在Amazon.de上銷售的產品的唯一代碼。此外,還有評論客戶在系爭註冊設計申請的申請日之前發布的產品。鑑於此,無效部門表示「確信在先設計的公開事件已經發生」。無效部門首先考慮了系爭設計的新穎性。無效部門注意到,爭議設計與在先設計存在差異:金屬部件的設計和佈置不同;筆的顏色略有不同;頂部和底部細節略有不同;系爭註冊設計包括一個額外的尺子。因此,無效部門認定系爭註冊設計具有新穎性。
無效部門隨後審查了系爭註冊設計的獨特性。無效部門認為,設計者對鋼筆的整體設計有多種可能性,設計者的自由度不受限制。無效部門發現設計非常近似,鑑於設計者有廣泛的自由度,兩個設計之間的微小差異不足以賦予系爭的設計獨特性。因此,系爭註冊共同設計被宣告無效。
獨特性無效訴訟失敗案例
案例9. 無效編號 103619 :Nino Robotics (申請人)vs.Airwheel Europe SA (註冊設計所有者)
Airwheel Europe SA編號004370914-0001的註冊共同設計是屬於「輪椅」類別,於2018年9月25日提交,主張優先權來自於2017年7月20日提交的中國註冊設計申請。2019年9月17日,EUIPO 的無效部門駁回無效宣告申請。無效部門認為,與無效申請人提交的在先設計相比,註冊設計並不缺乏新穎性或獨特性。
圖12:RCD 004370914-0001與在先設計之比對圖
無效申請者主張說,他們已與 Airwheel Europe SA進行討論,以創建其在先輪椅的「全地形」版本。討論突然停止,不久之後,Airwheel Europe SA提交了系爭註冊設計。無效申請人主張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相比缺乏新穎性或獨特性。然而,無效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的意見,並指出腳踏板、支架和轉向機構的設計存在差異。因此,系爭的設計被認為是新穎的,並且相對於在先設計具有獨特性。
考慮到系爭的設計與在先設計之間存在許多差異,無效部門的這一決定並不令人意外。但是,這個案例是一個重要的提醒,在與合作者或競爭對手進行談判之前申請設計權保護。依賴第三方的善意,一旦出現誤會或談判破裂,總是存在日後出現問題的風險。
案例10. 無效編號105820 :ourceable Limited (申請人)v. Made.com Design Limited (註冊設計所有者)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4383495-0005的註冊共同設計(簡稱系爭註冊設計)。於2017年10月3日提交,屬於「椅子」類別。2020年3月13日,EUIPO的無效部門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因為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之間存在許多顯著差異。
圖13:RCD 004383495-0005與先在設計D1及D2的比對圖
系爭註冊設計的所有者是一家知名的英國公司,在線設計和銷售家居用品和家具。無效申請人主張說,系爭註冊設計與不同公司生產的許多以前的椅子相比缺乏獨特性。
像往常一樣,本案的第一個問題關於揭露所謂的在先設計。在EUIPO的無效程序中,無效申請人有責任證明所稱在先設計在系爭註冊設計的申請日之前已向公眾公開。如果無效申請人無法說服無效部門某項設計已充分公開,則該設計不能作為作在先設計。在這種情況下,支持在先設計的證據包括網站截圖和目錄中的單個頁面,附件A:來自howtospendit.ft.com網站的第一頁文章的屏幕截圖,日期為29/12/2016。這篇文章包括一張「瘋狂皇后」椅子的圖片(在先設計D1)。附件B是「2016斯堪納維亞設計秋冬系列」目錄的兩頁,特別是其封面和第49頁中公開的「Modtro」椅子(在先設計D2)。無效部門得出結論認為,三項在先設計中的D1及D2這兩項已經充分公開,但由於第三項在先設計相關截圖未註明日期,無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三項在先設計的公開日期。
在處理完公開日期後,無效部門接著考慮與兩個在先技術設計相比,系爭的註冊共同設計是否具有不同的整體印象。Invalidity Division指出有幾個不同之處在系爭的註冊設計和兩個在先技術設計之間。例如,第一個在先技術設計(圖13左側上方所示之頂部設計)包括覆蓋枕頭、靠背和扶手的裝飾圖案,而在系爭註冊設計中,裝飾圖案僅覆蓋枕頭。與系爭的註冊設計的靠背相比,第一個在先技術設計的靠背明顯更高並且具有不同的形狀。第二種在先技術設計(圖13左側下方所示之椅子底部設計)缺少系爭的註冊設計枕頭的裝飾圖案。與系爭的註冊設計相比,第二種在先技術設計的靠背更高,靠背的頂線具有不同的形狀。
系爭的註冊共同設計與兩個在先技術設計之間的差異被認為是如此之多且如此重要,以至於它們導致系爭的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相比產生了不同的整體印象。據此,無效庭認為,系爭註冊共同設計具有獨特性,駁回無效訴訟。
備註:
參見27/02/2018,T 166/15,手機殼,EU:C:2018:100, § 59-63。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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