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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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之第四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吸塵器袋(Case 175/16)

2008年8月26日,Miele申請註冊編號No 992078-0003註冊設計,LOC分類09-05小類的「吸塵器袋」(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9所示)。

圖9 :Miele的吸塵器袋註冊申請的所有圖式

歐洲Green Label製造有限公司(簡稱Green Label)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5(1)(b)條連同第4條(2)款提出了宣告系爭註冊設計無效的申請。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c)條定義,「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組件組成的產品,這些組件可以被替換,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 綠色標籤認為真空吸塵器是一種複合式的產品,當真空吸塵器按預期使用時,真空吸塵器袋是不可見的,因此,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無法獲得保護。

2020年12月16日無效部門的決定,宣布註冊設計無效。無效部門特別認為:真空吸塵器是一種複合式產品,由大量可以更換的部件組成,因此可以拆卸和重新組裝。與電池、燈泡或濾水器一樣,真空吸塵器袋是複合式產品運行所必需的消耗品,必須不時更換。雖然並非所有的耗材都是組件,但吸塵器袋被設計成適合吸塵器的事實表明它是吸塵器複合式產品的組件。

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是清潔表面。因此,預期用途在於清潔作用。眾所周知,在每次使用真空吸塵器之前都不需要更換真空吸塵器袋,甚至不需要檢查袋子的高度。相反,更換袋子是真空吸塵器維護的一部分。打開真空吸塵器已經被歸類為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3)款含義內可能維護或修理工作,不再被視為用於其預期目的。在用於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的情況下,真空吸塵器袋是不可見的。為了插入袋子,真空吸塵器被打開並且在插入袋子之後再次被關閉,在真空吸塵器按預期使用時真空吸塵器袋子是不可見的。設計權人Miele不服提起上訴。

訴願會的決定

BoA基於以下理由支持Miele的上訴:

  1. 為了確定註冊設計涉及的產品,根據判例法,需要考慮註冊設計申請中的相關說明(歐盟設計規則第36條(2)款規定)和註冊設計本身,只要它更詳細地描述了產品的性質、預期用途或功能[1] 、LOC分類包含術語「真空吸塵器袋」作為產品的可能指示。LOC分類09-05類產品「吸塵器袋」申請註冊設計;圖式中顯示了這樣一個一次性袋子。根據委員會的說法,包含一個術語作為產品的指示是沒有意義的,但隨後拒絕對在所有情況下引用它的註冊設計提供保護。
  2. 委員會進一步認為,真空吸塵器無疑是一種複合式的產品,由多個不同的部件組成,可以更換。但是,與作為複合式產品真空吸塵器吸嘴的組件的提線器不同,真空吸塵器袋不構成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含義內的複合式產品真空吸塵器的組件。市面上的吸塵器種類繁多,有帶吸塵袋的也有不帶吸塵袋的。儘管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需要真空吸塵器袋,但後者並不被視為一個組件。相反,真空吸塵器袋是消耗品(Consumables),其可能在購買時已經隨真空吸塵器附送但可以單獨購買。真空吸塵器袋在市場上獨立做廣告,在不同地方銷售,因此不同於例如提線器。真空吸塵器袋也不同於輪箍,輪箍是複合式產品「汽車」的組成部分,因為沒有輪箍,汽車無法正常運行;事實上,它不會離開現場。
  3. 根據委員會的說法,真空吸塵器袋也不適用於真空吸塵器的維修、維護或保養。根據需要更換吸塵器袋;一個完整的真空吸塵器袋被丟棄而不是重複使用。更換吸塵器袋時,吸塵器不拆裝;相反,袋子被放置在為其設計的隔間中或從中取出。真空吸塵器袋不是測試真空吸塵器功能的先決條件。真空吸塵器袋丟失或裝滿都不是將真空吸塵器送修的理由。
  4. BoA最終認為,如果真空吸塵器袋被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將存在異常高的保護壁壘,不再符合更高級別的法律。類似地,任何外觀設計保護將因此停止適用於例如:燈泡、電池、膠片捲軸或咖啡膠囊,儘管這些產品已集成到設備中,但也受制於獨立的分銷渠道和系統。

2021年8月23日,BoA得出結論,真空吸塵器袋不構成設計規則第3條(c)款含義內的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因而排除了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的適用。因此,設計權人上訴成功,駁回無效宣告申請。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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