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比較「模糊」的,且隨著科技的發展,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適格性及審查基準也跟著演變。因為發明專利有幾乎世界統一標準的「專利三要件」作參考,而新型專利因只是形式審查,對保護客體及適格性沒有很嚴格的要求。
說到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演變,最重大的變革莫過於將GUI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納入保護範圍,這於剛結束的『兩岸外觀設計專利新近經典實務案例聚焦探討與應對』研討會中,兩岸專利學者都有提及。雖然GUI被納入設計專利的範疇已有10年歷史,但由於終端應用持續推陳出新,使得審查基準也不斷修正,無效案例也是層出不窮,相關業者宜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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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正題探討中國外觀設計的法規及實務演變前,先提醒一下申請人,為考量設計專利申請人申請策略、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智慧局TIPO特製訂「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受理設計專利加速實體審查之申請;並已於2023年9月1日開始,受理設計專利加速之申請,試行期間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試行期間,此方案免申請規費。申請人只要符合下列3種事由之一,在備齊相關文件後2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通知;3種事由包括:(1) 第三人商業實施、(2) 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1] 、(3)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2] 。另一方面,TIPO也同步調整設計專利延緩審查期間,不論申請案有無主張優先權,延緩審查期間一律改為申請日後一年內。
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立法及修法歷程
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副所長李永乾表示,中國的GUI外觀設計保護是從2014年才開始的,在此之前,GUI並不在中國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之內。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4年5月1號頒布的第68號局令,明確了「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屬於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範圍。此規定使得GUI成為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課題。
李永乾指出,此一規定採用了否定的方式,就是排除了「實現人機交互無關以及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的表述,實際上的理解是將「實現有人機交互並且能夠實現產品功能的顯示裝置顯示的圖案」納入了外觀設計與保護的範疇。也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GUI的保護在中國就開始萌芽。
不過,李永乾指出此法令在當時也遇到了很多問題,由於專利法也沒有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所以中國當時依舊將GUI作為一個整體的產品來看待,也就是說依然和普通外觀設計的一個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思路是一致的,跟產品是不能脫離的;從而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會面臨一些困境。
表1. 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立法及修法歷程
2014 年5月1日
第68號局令
2019 年 11 月1日
第328號局令
2020 年
《專利法》修改
2021 年
《指南草案》
「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屬於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使得GUI成為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
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中刪除了「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的部分,而僅保留了「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部分。
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制度, 進一步放寬了可獲得註冊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形式以及擴展了其保護範圍。
一是對以局部外觀設計方式申請的設計要點僅 在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二是應對加入《海牙協定》。
資料來源:《大陸新近GUI外觀設計專利確權與侵權實務案例探討》,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副所長李永乾,2023年8月
因此,國知局於2019年的11月1號發佈的328號局令中,針對性的做了一些調整,刪除了「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一句話,而僅僅保留了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這一部分。實際上這也是由於GUI的特點,因為GUI其實它本身是通過軟體來實現的,通過軟體然後在硬體產品上來實現最終的呈現效果的一種形態,所以刪除了「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相對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產品功能對GUI保護範圍的一個限制。
但李永乾表示這樣依然是不夠的,因此在實質審查的過程當中、在無效審查的過程中、以及在初審提交視圖的過程當中,又相應的做了一些調整,包括對專利的命名、視圖的提交、以及設計要點的撰寫……等等,都做了一些規範,以期進一步能夠讓保護範圍更明確清晰。
其後在2020年第四次專利法修改的時候,引入了局部外觀設計的制度,進一步放寬了可獲得註冊的GUI的一個範圍。最後在2021年審查指南的一個草案中,也針對局部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以及GUI這種情形做出了專門的規定。不過,由於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新的審查指南仍在審核中,後續實施狀況仍需密切關注。
GUI的保護客體及範圍
如前所述,中國GUI的保護客體實際上也是一個排除的方式,排除了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像是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等等,都不屬於GUI的保護範疇。當時的指南修改是用一種排除的方式來對GUI的保護客體做出了這樣的擬定。
但李永乾認為,實際上GUI如果用外觀設計來看的話,應該更多是借鑒傳統印刷品設計,包括排版、網格化佈局等平面設計規範,在此一規範的基礎上,集合不同的內容資訊和指令模組,將其中記載的內容資訊和指令模組化、視覺化,通過電子化的形式呈現出。因此實際上應該分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視覺在平面呈現的效果,它是模組化的設計,第二點就是有靜態GUI及動態GUI的保護。而動態的GUI相對是一個分層次的保護。也就是說,在進行人機交互之後,會呈現出下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那是一個層級式的保護。
李永乾表示,如果把GUI再細化,可以將其做成一個區塊和層級的組合,再從中間集合一些指令進來。所以如果具體一點,GUI的保護應該是圖案的設計特徵和動態變化過程、以及其間動態變化的圖案,這樣結合在一起才是整個GUI的保護範圍。為了說明,李永乾舉了圖1的案例。
根據圖1的簡要說明記載,右面下方區域為鍵盤輸入區域,其對話模式為使用者連續點擊鍵盤區域時,可控制左面紅框進度條的變化。之所以舉這個案例是希望說明因為GUI保護範圍明確排除了遊戲介面,而這裡保護的不是遊戲介面,而是這個進度條的控制。通過鍵盤的輸入區域來控制進度條(點擊鍵盤的輸入區域是在餵遊戲中的狐狸,進度條就是狐狸飽餐的程度),而GUI保護就是這樣的人機交互的一個過程。
圖1. GUI保護客體案例
資料來源:《大陸新近GUI外觀設計專利確權與侵權實務案例探討》,北京隆諾律師事務副所長李永乾,2023年8月
綜上所述,李永乾指出判斷是不是能成為GUI保護客體的時候,最重要有兩點,第一,是不是有人機交互、第二,要通過人機交互的手段來實現一定的產品功能。至於為什麼一定要有人機交互呢?主要是為了要跟著作權客體相區分。尤其是軟體著作權,其實還是保護由代碼來實現的一些產品功能,因此針對GUI的考量,因為同樣是透過軟體來實現的,所以更多的考量是其間必須要有人機交互,才會有後來視覺呈現出來的東西。
至於GUI保護範圍方面,則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為准,而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申請人可以提交參考圖,參考圖通常用於表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場所等。這一部分與觀設計是一致的。但是在具體的GUI保護範圍當中,也有一些獨特的地方。李永乾舉了圖2的例子作說明。
圖2. GUI保護範圍案例
資料來源:《大陸新近GUI外觀設計專利確權與侵權實務案例探討》,北京隆諾律師事務副所長李永乾,2023年8月
圖2案例的GUI為電腦安全檢測的軟體介面,分上下兩個部分。上半部分顯示檢測進度,下半部分圖示為不同類型的檢測項,在當前行的各個檢測項檢測結束後,當前行下移,當前行的上方逐個顯示另一種類型的各個檢測項;每一個視圖介面的左上角的顯示控制項顯示檢測狀態的數值,在檢測過程中進度條以粗線從左至右逐漸延長示出相應檢測進度,點擊右上角控制項「取消體檢」,即實現停止檢測的功能。
就圖2的案例而言,它的保護範圍是什麼呢?其實除了上半部的主視圖外,加上下半部的4個動態變化圖的動態變化狀態整個組合,才是完整的保護範圍,不能切割。李永乾強調,永遠不要脫離外觀設計要整體觀察概念。
整體而言,產品最終的保護範圍需要綜合外觀設計檢視、簡要說明,對介面設計、介面功能和用途綜合考慮後確定。因為GUI會涉及到一些人機交互或一些功能性的東西,造時候視圖可能不能完全的把保護範圍呈現出來,這個時候簡要說明便非常重要。簡言之,如果沒有簡要說明,單看圖式很難理解是單純的圖像設計還是GUI,也唯有靠簡要說明的文字描述,才能把人機交互的過程明確表達出來。
GUI在維權上的困境
最後,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GUI的載體很重要,因為如果載體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對專利權人維權是有難度的。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侵權行為,但卻發生在與原先申請保護不是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產品,那專利權人便很難得到訴訟的支持。
因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產品與設計的結合,以外觀設計專利圖片或者照片中所顯示的內容為依據。李永乾舉了上海知產法院首例涉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20212021 )滬民終437 號》為例。上海高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涉案專利視圖中所顯示的產品為手機 ,故手機是涉案專利的產品載體,對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權的小豹APP和小豹微信公眾號均屬於軟體 ,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本身屬於產品的一部分,是涉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產品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因此均不屬於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產品範疇,且涉案專利產品手機與被控侵權軟體亦不屬於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 ,故被控侵權產品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由於受到載體限制,李永乾認為這是GUI在維權的一大困境。
備註:
此事由受理之獎項如下:
(1) 台灣金點設計獎
(2) 德國 iF 獎(iF Design Award)
(3) 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
(4) 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
(5) 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Excellence Awards,IDEA)
申請人依事由 3 申請加速審查者,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以 3 件為限。
此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前述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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