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期
2023 年 10 月 04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之第二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歐洲法院的決定

歐盟法院認為,向公眾提供產品的整體設計也可能意味著提供該產品的一部分設計。當然,重要的是該部分的外觀可以從向公眾揭露的內容中清楚地識別出來。因此,當出現設計可供使用且包括發布產品照片的事件時,如在本例中,所依賴的部件的設計特徵必須在該照片上清晰可見。為了確定產品的該部分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作為未註冊共同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的評估,其外觀必須能夠本身產生「整體印象」,並且不能迷失在由產品產生的整體印象中。

在這方面,歐洲法院回顧了CDR第 3(a) 條規定的外觀設計概念的定義,指出要作為外觀設計受到保護的產品的一部分必須是由特定線條、輪廓、顏色、形狀或紋理定義的可見部分。歐洲法院指出,未註冊設計系統的目的是為設計者提供一種簡單而快速的方法來保護其作品。獲得權利的容易性與相對於註冊外觀設計而言,明顯較短的保護期限以及僅提供針對複製的保護相平衡。如果引入一項要件,要求設計者必須單獨揭露他們想要保護的產品的每一個部分,這會破壞這種平衡,並且考慮到未註冊系統的目標,這程序會過於繁重。

Ferrari依賴汽車的部分,包括汽車引擎蓋的 V 形元件、突出的鰭狀元件(條板)和集成到保險桿中的前擾流板以及連接前擾流板的中心垂直橋,引擎蓋(如圖3所示) 。該部分被視為塑造 Ferrari FXX K 獨特性特徵的一個單元,同時與飛機或一級方程式賽車建立了聯繫。歐洲法院的判決強化了未註冊設計的有用性,並有助於說明設計者可以獲得其設計中已在完整產品中公開部分的UCD保護。

圖3:塑造法拉利 FXX K 獨特性特徵的引擎蓋單元

因此,歐洲法院的結論是,公開整個產品的影像(image)也會導致產品部分的未註冊設計權利,只要這些部分的外觀在影像中清晰可辨(如圖3所示)。這些部分必須能夠給人留下整體印象,並且不能完全消失在整個產品中。該案現在將發回德國國家法院管轄,德國法院將根據歐洲法院的指導審理此案,以確定法拉利所依賴的設計是否符合作為UCD獲得保護的要件。

首次揭露之地域性問題

CDR第11條規定中的用詞沒有提及揭露的地理位置,似乎留下了如果揭露源自歐盟以外的情況下,外觀設計亦可以受到保護的可能性。在第5條至第7條規定的背景下,這似乎是公平的,這些條款允許非歐盟先前技藝的揭露使共同設計無效,前提是它們已在歐盟為人所知。

歐盟對未註冊共同設計 (UCD) 的保護是一項非常有用的工業產權,但往往被所有者或設計者本身所忽視。UCD 必須滿足與註冊共同設計相同的要求,即新穎性和獨特性,才能獲得保護。但是,正如其實際名稱所示,UCD 的保護不是通過註冊實現的,而是通過向公眾提供設計來自動(且免費)實現的,從而為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所熟知。因此,設計何時被視為「可供公眾使用」至關重要。由於CDR中的明顯矛盾而引起了質疑。一方面,CDR第 11(1) 條規定,對 UCD 的保護「自外觀設計首次在歐盟內(即歐盟領土內部)向公眾提供之日起」開始。另一方面,UCD 的保護需要全球範圍內的新穎性,因為任何國家的任何揭露都會破壞設計的新穎性並妨礙其保護,除非該設計在正常業務過程中不可能合理地為該設計者所知,專門從事「歐盟內運作」。

然而,該條例第110a條規定,(1)自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和斯洛伐克(以下簡稱「新成員國」)加入之日起,在加入之日之前根據本條例保護或申請的共同設計應擴展到這些成員國的領土,以便在整個歐盟內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尚未在歐盟境內向公眾提供的外觀設計不得享有未註冊共同設計的保護。對於該條款的確切含義,意見不一。一方面,第110a條可以被解釋為消除第11條的「小瑕疵」(wooly edges),從而防止對非歐盟揭露的未註冊保護。另一方面,第110a 條可以被解讀為僅僅推遲未註冊的保護,直到外觀設計在歐盟境內公開為止。如果在設計在歐盟境內公開之前,未註冊的設計保護不存在,那麼該設計可能永遠不會存在未註冊的共同設計保護——當未註冊的共同設計保護生效時,該設計可能不再是新穎的(因此可以受到保護),因為該設計已在其他地方公開世界。之所以出現歧義,是因為第110a 條沒有明確提及必須在全球範圍內首次公開外觀設計。

Beverly Hills Teddy Bear Company v PMS International Group案件[1]

在Beverly Hills Teddy Bear Company v PMS International Group案件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此前曾考慮過第110a 條的效力,並決定,外觀設計的首次全球公開必須在歐盟境內進行,未註冊的共同設計保護才能存在。然而,德國的決定並不在歐盟範圍內產生影響,因此在首次揭露問題上歐盟仍然沒有明確的權威。

IPEC 的轉介是關於Beverly Hills Teddy Bear公司(簡稱BHTB,原告)與 PMS 國際集團之間的訴訟(後者已經對共同設計判例法做出了一些顯著貢獻[2])。BHTB是一家加州公司,以「Squeezamals」為名稱銷售類似動物的毛絨玩具(如圖4所示)。原告主張PMS國際集團(被告)有一系列名為「Squeezea mals」的毛絨玩具(如圖5所示)侵害了未註冊的歐盟設計權,這些玩具首次在香港的一次貿易展覽會上公開,幾個月後甚至在紐倫堡舉行的類似展覽會上公開。

圖4:Beverly Hills Teddy Bear公司的Squeezamals毛絨玩具

圖5:PMS 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司的絨毛玩具

雙方均同意,香港揭露的訊息將在歐盟內廣為人知。BHTB辯稱,自香港揭露之日起,他們的玩具就受到CDR第11 條的未註冊設計權的保護。PMS 則主張,這些玩具僅從紐倫堡揭露之日起才受到保護,因此,香港揭露是破壞新穎性的先前技藝。對此,BHTB認為,一項揭露可以在歐盟為人所知,以形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但不會產生未註冊的保護,這是不公平的,並進一步提出了一個「分割日期」(split date),其中考慮的不是一個日期,而是兩個日期。首先,自歐盟內發生首次揭露事件之日起,UCD 將受到保護。其次在評估受保護的外觀設計之新穎性將參考該外觀設計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公開的日期來完成。對新穎性要件的這種解釋的結果將是擴大權利人的保護範圍。亦即,在本案中的保護從紐倫堡揭露的日期,但先前技藝是根據香港揭露評估的,這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歐盟法院就未註冊設計作出澄清。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