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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介面設計的保護 — 探討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2014.06.04
近日中國發佈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總算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目前僅能從審查基準發現,要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須符合以下兩點:1.一定要以產品為載體來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2.要有人機交互作用以及能實現產品功能

中國終於因應潮流,開放了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保護。在科技產品的不斷創新下,易懂的操作介面更是一個產品人性化的一面,不需要繁瑣的操作流程,只要簡單達意的圖示,就能造就愉悅的使用經驗。

中國通過發佈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註1),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以及動態的圖案的介面得以在中國申請設計專利,並且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在LOC分類中,「螢幕顯示與圖像」屬於14類的04次類,並進一步區分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圖像」。然而在此次開放中,中國官方只有寫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申請時,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以供檢視,而未指明圖像是否也在這次開放申請的標的中,但因圖像在使用者介面中占有一個不小的地位,一個簡單易懂的圖像,能使操作時更加的直覺,所以筆者認為圖像當然包括於介面設計之內。

然而,中國尚未開放設計專利申請時,以虛線表達不申請保護的部分,所以想要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必須連同產品一起申請,也就是實施該介面之電子裝置,譬如下圖一,也就是手機或是平板電腦的形狀,必須連同介面設計一起申請。

圖一、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必須連同產品一起申請

  圖片來源:Apple官網

若真是如此,是否意味著我們在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時,必須將各種產品(例如: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等)一併列入申請,才能完整與有效的保護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呢?因為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整體外型,而照中國現在的規定,申請時必須將整體產品的外型都一同保護進去,等於限制兩者必須同時存在,無法只單純保護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此次修改審查指南第四部分,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規定中有新增一條,對於包括圖形用戶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為慣常設計,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顯著的影響。換句話說,如果產品的外型是現有的造型,而且除了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外也沒有其他設計特徵了,那麼,申請專利中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就將是這一個專利的設計特徵。

下面,我們用一個其餘部分帶有特殊造型的設計專利(如圖二),舉例說明中國介面設計的保護。

圖二、帶有遊戲控制器的平板電腦的圖示列

圖片來源:CN:302694826S(2013-12-25公告)

以中國侵權比對判斷原則來看:

確定範圍

依照北京高院所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第61條說明,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首先要先確定專利權保護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下,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保護範圍。

也就是說,在確定專利權範圍時,是以圖式為準,而簡要說明與設計要點等,也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產品種類判斷

確定了專利權範圍之後,就可以開始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此時,要先確定是否為外觀設計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種類產品上。可以根據產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狀態、產品功能、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等等,來判斷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近似。

那麼在功能上,不管是手機、平板電腦,亦或是其他種類之攜帶式電子裝置,其功能不外乎都是個人通訊、資料處理、多媒體娛樂等等,而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者圖像都是14-04類,因此在產品種類上的判斷應該可以判定為相近的種類。

外觀判斷

其二,在此侵權指南中第79條中說明,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時,應當對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及被訴侵權的產品可視部分的全部設計特徵進行觀察比對,對能夠影響產品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的所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若是以此來說,專利範圍若解讀成以該專利申請之內容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看的到的設計特徵產生的整體視覺效果比對,那麼只要產品的造型不同,看起來不一樣,很容易就可以迴避掉設計專利的保護。

而第82條又說,若是立體產品,在判斷時應該以形狀為重點,但若是其形狀屬於慣常設計,則圖案與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影響力。也就是說立體產品是以形狀是否相同近似為準,但若其形狀是一般人看到產品名稱就會聯想到的形狀,那就以圖案與色彩來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

所以,若以慣常設計造型的平板電腦來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那麼在侵權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應可單獨比對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與涉嫌侵權產品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這樣就可以保護到一個好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避免他人仿用該介面應用在不同產品上的狀況。

雖然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開放部分設計,但依這份法院發布的侵權判定指南,只要其它部分皆是屬於現有的慣常設計造型,法院在進行侵權判斷比對時,仍然可以區別現有慣常設計,而僅就該介面設計之設計特徵來與涉嫌侵權產品的介面設計進行比對。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必須有互動以及有功能

這次中國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只從專利審查指南來修改,看似與其它國家可以申請的使用者介面似乎沒有區別,但其實還有一些特殊限制,如下所述。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本身即是強調人、機及環境三者做為一個系統進行的總體設計(如圖三)。

圖三、車用液晶屏

圖片來源:CN:3679926(2007-8-15公告)

這種設計追求使操作更人性化,減輕使用者的認知負擔,不必需要太多的學習與適應,就能使該系統更容易簡單的讓使用者操作,並且符合使用者的需求(如圖四)。

圖四、顯示幕

圖片來源:CN:3663130 (2007-06-27公告)

但中國官方進一步將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定為必須要能實現產品功能以及有人機互動的,此外審查指南亦指出電子螢幕的壁紙(如圖五)、開機畫面和網站網頁(如圖七)的圖文排版設計,都是屬於實現產品功能,或者與人機互動無關的,因而無法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另外審查指南更特別指出,遊戲介面(如圖六)也是無法申請的項目。


圖五、螢幕壁紙

圖六、遊戲介面

圖七、網站排版

圖片來源:TIPO

主張優先權問題

在主張優先權時,就必須特別注意了,若各位讀者申請中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時,提交了產品的六面圖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介面圖,再以相同圖式去申請第二國專利而主張中國優先權時,此時應該是較無問題的;但若是反過來,先在其他國家以虛線表達螢幕為不主張部分而主張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再來申請中國設計專利而提交產品整體外觀之六面圖時,由於該產品六面圖所揭露的外觀形狀並未揭露於第一申請國,此時的優先權就會有問題,所以,各位在申請時必須先考量清楚申請國別的次序與專利揭露的內容。

雖然大家總算等到了中國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但由於修改的審查指南中,並沒有詳細的說明申請時的細節,目前僅能從審查基準看出要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一定要符合以下兩點:1.一定要以產品為載體來申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2.要有人機交互作用以及能實現產品功能,而為了能獲得較好的權利範圍,以及申請時是否能省略哪些部分,尚得再觀察SIPO官方於實際案例中所表露的態度了。

在科技日益進步下,商場的戰場也轉移了一部分到電腦人機介面上,除了產品功能強大、外形美觀順眼、電子產品的操作是否簡單易懂,也是消費者購買的因素之一。中國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後,相信一定有不少申請人會開始進入中國布局,畢竟有申請到專利,總是多一分保障,若當真發生了侵權糾紛,自己手上總還有個武器可以與對手相抗。就請大家一起努力吧!

 

備註

  1. http://www.sipo.gov.cn/zwgg/jl/201403/t20140314_916952.html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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