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347期《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介紹過「共通的目的 」後,本刊期繼續說明《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中之「成員國法規」。
雖然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以下簡稱「共通指南」)與東協成員國的國家法律和實務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分歧。這些共同準則的進一步發展,有望促進東協成員國工業設計審查標準和標準的逐步趨同,但工業設計的註冊,最終仍取決於東協各成員國的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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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成員國內法的「工業設計」定義
東協成員國的每一部工業設計法都定義了「工業設計」一詞[1] 。東協成員國法律中對「工業設計」的定義概述如下:
汶萊 :「工業設計」是指形狀特徵,通過任何工業程序應用於物品[2] 的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物,都是完成品中吸引人並由眼睛判斷的特徵[…]。
柬埔寨 :任何由線條或顏色或任何三維形式的組合,或任何與線條或顏色相關的材料,都被視為工業設計,只要該組成、形式或材料具有特殊的工業或手工藝品的產品,可以用作工業或手工藝品的產品的圖案、並吸引並由眼睛來判斷。
印尼 :工業設計是指以線條或顏色、線條和顏色或其組合的形狀,輪廓或圖案為創作形式的三維或二維形式,可以給人以美感,並且可以以三種或三種形式實現二維圖案,用於生產產品,商品或工業商品和手工藝品。
寮國 :工業設計是指要創建的產品的形式或形狀,包括形狀,圖案,線條,顏色等。
馬來西亞 :「工業設計」是指通過任何工業製程或手段應用於某件物品[3] 的形狀、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物的特徵,這些特徵在完成品中具有吸引力,並由眼睛來判斷[…]
緬甸 :工業設計是指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特別是由於該產品本身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或材料和/或其裝飾物的特徵所致。
菲律賓 :工業設計是線條或顏色或任何三維形式的任何組合,無論是否與線條或顏色相關聯;提供的是,這種組合物或形式賦予工業產品或手工藝品以特殊的外觀,並可以用作其圖案。
新加坡 :「設計」是指應用於任何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4] 的形狀、配置、顏色、圖案或裝飾的特徵,使該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具有外觀[…]。
泰國 :「設計」是指使產品具有特殊外觀並可以用作工業或手工藝品產品的圖案的任何形式或線條或顏色的組合。
越南 :工業設計是指產品的特定外觀,這些外觀由三維配置,線條,顏色或這些元素的組合實施。
因此,就本指南而言,「工業設計」可以定義為二維或三維產品或產品一部分的外觀,該外觀是由於形狀、輪廓、線條、顏色的特徵而產生的,構成設計的材料或其他元素[5] 。
如果註冊申請的主題不是國家法律所定義的工業設計,則不允許工業設計的註冊。如果申請涉及不符合「工業設計」法律定義的事項,或者確定該申請的目的不是外觀設計,審查員應提出駁回註冊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針對其他拒絕理由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的主題被註冊為工業設計而違反了法定定義的要件, 該註冊可能被撤銷,取消或無效。
「工業設計」要素的定義
上面提到的「工業設計」的法律定義,規定或暗示了申請的主題必須遵守的以下通用要素,以便可以將其視為工業設計:
(i)它必須包含外觀特徵或「訴諸視覺」的特徵,這些特徵是由一個或多個因素(包括形狀,線條,顏色或其組合)導致的;
(ii)它應該能夠實現在產品或物品中;
(iii)此類產品或物品應以工業或手工業製造。
外觀特徵
工業設計與產品或物品的外觀或可見方面有關,該外觀或外觀吸引或可能經由眼睛「判斷」。如果申請涉及無法表徵為產品外觀或可見外觀的物質,則該物質不應被視為工業設計,設計審查機關應對此申請提出異議。
以下主題需要特別考慮,以確定他們是否有資格為外觀設計註冊目的而使特定產品外觀:
單詞,字母和其他字符
與產品中的實施例無關地,以抽象概念表示的單詞,字母和數字將不構成產品的外觀。
這並不排除產品可能被塑造為字母或數字,或者產品的表面外觀可能由單詞,數字或其他字符的二維表示形式組成的可能性。此外,產品的可見外觀可能由字母,數字或符號組成(如圖1所示)[6] ,出於註冊目的,它們將被視為這些產品的外觀。
圖1 表面圖案包含字母和單詞
顏色
獨立於任何形狀或輪廓的實施例,作為抽象概念呈現或主張的顏色不能被視為產品的外觀。
但是,工業設計可以並且經常確實包含色彩特徵,這些色彩特徵與其他特徵結合在一起構成了產品的外觀。可以將一種或多種顏色註冊為外觀設計,這將被視為所要件保護的功能之一[7] 。 這適用於三維設計和二維設計,例如表面裝飾,徽標,圖形符號和可以視為產品的類似設備。例如,圖2的3D手錶設計既包括形狀也包括顏色[8] 。
圖2 系列顏色變化的手錶設計
音樂和聲音
音樂和聲音不能被視覺感知到,並且不能為物理產品提供可見的外觀。這不排除給產品賦予音符形狀的權利,或要件對產品進行表面裝飾的設計具有例如:書面音符外觀的可能性。例如:圖3及圖4的表面圖案設計包含音符。
圖3 關於音樂及聲音特徵的產品外觀[9]
圖4 關於音樂及聲音的外觀特徵[10]
照片
照片可以為產品提供表面外觀(如圖5所示),可以將其視為該產品的設計。此外,照片本身可被視為明信片、紙張、印刷品和類似物品之類的產品的外觀(請參閱羅卡諾分類第19類)。
圖5 照片可做為產品外觀的表面設計[11]
圖6照片本身可作為產品的外觀[12]
建築計劃、藍圖、施工計劃
建築平面圖,藍圖,施工圖、建築設計圖,藍圖和建築圖,機器或其他設備可視為特定分類(請參閱羅卡諾分類19.08)。
建築設計圖,藍圖和建築圖,機器或其他設備不能作為建築物,機器或其他設備的工業設計,因為二維平面圖或印刷品不會呈現相應成品的外觀(如圖7及圖8所示)。如果機器,設備和其他人工製品的建築圖、藍圖和圖則符合此類保護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創性條件,則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計劃或藍圖為基礎的產品設計示例如下。
圖7 毯子及床罩的圖案[13]
圖8 壁紙的圖案花紋[14]
圖形,圖表,地圖和教學材料圖形
圖表,表格和地圖等印刷的教學材料是產品,其外觀可以視為這些產品的工業設計。如果產品標識為「教學材料」,則可以將其用於註冊目的(請參閱羅卡諾分類LCL,類別19-07)。
這並不妨礙這樣的設計也可以以裝飾形式應用於其他產品,例如:表面圖案或其他二維設計,例如用於諸如餐巾,沙灘巾,牆紙等產品(如圖9及圖10所示)。如果地圖,圖形和圖表符合此類保護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創性條件,則也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基於圖表、圖表或地圖的產品設計示例如下。
圖9 壁紙[15]
圖10 沙灘毛巾[16]
電腦螢幕顯示、螢幕圖像
可以將電腦、 便攜式設備和類似產品的營幕顯示設計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設計註冊為工業設計。同樣,圖像,圖像集和計算機程序的其他視覺可感知功能也可以註冊為工業設計[17] 。表示實施設計的產品。 (請參閱羅卡諾分類,類別14-04)。圖11及圖12說明了手持電話及電腦顯示螢幕的一組圖像的設計。
圖11 手機及電腦的顯示螢幕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18]
圖12 顯示螢幕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圖像
如果顯示螢幕和圖像滿足此類保護的法律要件,尤其是原創性條件,則它們也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19] 。
備註: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 KH DL, art. 89; ID DL art. 1.1; LA IP Law art. 3.8; MY DA, s. 3; MM DL, s. 2(a); PH IP Code, s. 112; SG DA s. 2.1; TH DA s. 3; and VN IPL art. 4.13.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4.1。
"Article" is defined as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and includes any part of an article if that part is made and sold separately。
"Article" is defined as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and includes any part of an article if that part is made and sold separately。
"Article" is defined as anything that is manufactured (whether by an industrial process, by hand or otherwise), and includes any part of an article if that part is made and sold separately, and any set of articles。
“Non-physical product” means anything that (i) does not have a physical form; (ii) is produced by the projection of a design on a surface or into a medium (including air); and (iii) has an intrinsic utilitarian function that is not merely to portray the appearance of the thing or to convey information; and includes any set of non- physical products。
In these Guidelines the expressions “industrial design” and “design” are used interchangeably。
Image from: http://janefarnhamdesigns.com/portfolio/love-letters 。
Under the laws of some ASEAN Member States colour cannot be claimed as a feature of industrial designs。
Image from http://articulo.mercadolibre.com.co/MCO-414986807-reloj-swatch-coleccionnew-gent-hombre-o-mujer-originales-_JM 。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 P.12。
See Home Documents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10 。
See Home Documents,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13。
Image from: https://mosistar.com/product/jazz-musical-instruments-3d-all-over-printed-clotheslh0464/ , and Image from: https://www.zazzle.com/tiger_and_sunset_lamp_shade-25636317619545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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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from: https://www.etsy.com/listing/793951352/yacht-blueprint-whitewallpaper? ga_order=most_relevant&ga_search_type=all&ga_view_type=gallery&ga_search_query=blueprint+ allpaper&ref=sc_gallery-1-plkey=09b4d9fdeb6dbdb7b1c6137bac49d3bda5be1dcf%3A793951352&frs=1 。
Image from: https://www.41orchard.com.au/product/world-map-no-14/ 。
Image from: https://www.amazon.co.uk/Underground-Printed-Beach-Transport-llection/dp/B004OPJ2G0 。
See, for instance Singapore’s Practice Direction No. 4 of 2018 – Registration of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GUIs)。
Image from: http://store.apple.com/us/buy-iphone/iphone6 ,and Images, respectively, from, https://www.omnisci.com/technical-glossary/graphical-user 。
Screen displays and icons might not be accepted as industrial designs in certain countries, for example Viet Nam. In Viet Nam an industrial design must be the appearance of a product that can be circulated in the market independently. In this case, the icons themselves cannot be sold independently without the cell phones。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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