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期文章 已經介紹了東協各成員國內法對於「工業設計」定義,而工業設計的基本目的是為實用或功能對象賦予獨特的外觀,本刊期將進一步說明《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中之「工業設計之實施」。工業設計必須在產品中實施,不能實施或固定在可通過工業或手工業生產或製造的物體中,不能註冊為工業設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工業設計必須在產品中實施
工業設計必須實現在工業產品或手工藝品中(如圖13所示)。工業設計的基本目的是賦予實用或功能性物體一個獨特的外觀。不能實施或固定在工業或手工藝中生產或製造的物體中的物質,不能註冊為工業設計。
圖13 工業產品或手工藝品[1]
以下的主題可能需要特別考慮,以確定它們是否有資格作為產品和有用商品的實施方式:
概念 、 原則
工業設計不得包含無法在產品中實施的抽象概念,數學公式或概念。同樣,指令或遊戲集是無法實施在特定商品或產品中的無形概念或想法。但是,用於玩遊戲或應用說明的用具和實物配件可能是實施工業設計的產品。
圖14 遊戲的原則和摺紙的方法[2]
方法 及 過程
構造方法和獲得產品的過程[3] ,經濟或技術成果的過程實質上是針對人類的思想和指導,它們不能給產品可見的外觀,因此可能不構成工業設計。
圖15 製造的方法及過程[4]
電腦程式和佈局設計
電腦程式是無法在物理物品中明顯實施的創作,儘管它們可以在物理設備(電腦,電話等)上操作並可以記錄在物理支持(內存芯片,CD磁盤等)中,但無法在工業產品中可視地實施,因此不能構成工業設計。電腦程式和軟件可以與等同於文學作品,並受著作權法保護。
圖 16 電腦程式語言[5]
積體電路的佈局設計是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象。佈局設計可以實施在物理產品中,即積體電路或電子「晶片」。然而,在電子電路的正常使用期間,肉眼無法感知佈局設計,因此將不能滿足可見性要件。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通常受特殊法律法規保護,不受工業設計法的保護[6] 。
粉末和液體
由粉末或液體形式物質組成的產品沒有明確的形狀或精確的輪廓。這些產品以其通常狀態供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外觀無法預先確定,因此這種產品不能實施工業設計。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其形狀不確定或不穩定,這也適用於膏狀或丸狀的產品[7] 。例如,在越南,以下設計不被接受。
圖17 申請許號:3-2005-00960 牙膏 ---羅卡諾分類:28-03
於缺乏工業適用性,申請設計被拒絕。實際上,牙膏沒有穩定的形狀。它的形狀取決於使用者施加在牙刷上的壓力,並取決於牙刷相比牙刷的位置和角度。牙膏的形狀可能不是圓柱形,但會變形。因此,該設計不能應用於批量生產實施該設計的產品。圖18是顆粒或顆粒形式的產品外觀示例[8] 。
圖 18 藥品的膠囊設計
產品的部分
外觀設計可能僅適用於產品的一部分,而不是整個產品。 實施設計的部分可以是一個較大物品不可分割的整體部分,也可以是一個可以作為複合式產品的備件或附件更換的可分離部件。
法律可以將對物品的一部分的設計的保護,限於該部分可以單獨製造和銷售的情況。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設計實施在與較大產品不可分割或集成的零件或特徵中,則該設計將不會被認可。關於與較大產品或物品構成一體且不可分割的部分或特徵的法律保護範圍,需要注意的是,僅對較大產品或物品的整體外觀的特定部分或特徵,提出權利請求不會預先判斷保護範圍的設計請求的部分或特徵。 國家法律可能會限制對零件或特徵的保護,使此類保護取決於較大產品的整體外觀[9] 。
行政或司法審查機構可採用「對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的整體印象」標準來決定關於與較大產品不可分割的特徵或部件的衝突案件,而不是關注所請求的部件或特徵。在這方面,如果衝突產品沒有給一般相當認知的消費者帶來相同的整體印象,儘管兩種產品中包含近似的部件或特徵,但主管部門可能會認定不存在預見或不侵權。「整體印象」方法會將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也就是較大產品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這也將認識到,在市場上,產品和物品作為成品、組合產品進行商業化,而不是作為無法商業化或與這些產品分開銷售的鬆散零組件或特徵。審查機構可能會認為產品的整體外觀及其給相關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殘是決定性的,而不是單獨地考慮單個零件或特徵的近似性[10] (如圖19所示,連同圖中產品虛線部分一起考慮)。
圖19 不保護部分設計的國家或區域是比對整體產品設計[11]
設計在註冊申請中的表述以及任何說明或澄清說明應明確產品的哪一部分或特徵被聲稱為外觀設計,以及該部分屬於什麼產品。 關於產品部件的表示,請參見下文第 8.6 項。以下是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設計示例(圖20所示之平板電腦)。請求保護的部分以實線顯示,未要求保護的部分以虛線表示。
圖 20 請求設計之部分是平板電腦的部分特分
圖21所示的是汽車車輪備件(輪箍)實施的設計示例,該備件用於將汽車車輪組裝成通常與其一起運作的較大產品(車輪和汽車),此類零件不與較大的產品集成在一起 產品並可被視為可分離的產品[12] 。
圖21 汽車車輪被視為可分離之產品
複合式產品
工業設計可以應用於整個複合式產品。 複合式產品可定義為由多個可更換組件組成的產品,從而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13] (如圖22所示)。 然而,複合式產品的一些可見組件也可能是受保護的工業設計。
複合式產品的典型例子是汽車,它有自己的整體設計,但由幾個不同的可見零件組成,在損壞時可以更換以恢復其原始外觀。複合式產品的某些組件可能會被故意更改,以改變車輛的原始外觀。
國家或地區法律有時會將複雜產品的備件和部件的工業設計置於特定的例外或限制之下(通稱的維修免責條款),以便於修復包含此類部件和部件的複合式產品。
圖22 複合式產品與產品的部分[14]
備註: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22。
See Home Documents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25。
See the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in BN DA s. 2; MY DA s. 3(1); SG DA s. 2(1)
See Home Document,“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24。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26。
See the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1989 (IPIC Treaty), and TRIPS Articles 35 to 38。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Malaysia. Image from https://www.flickr.com/photos/foto-nn/3695413282 。
For instance, see BN DA s. 2(1) “article”; MY DA s. 3(1) “article”; SG DA s. 2(1) “article” (a).
This is also the practice in the designs offices of Thailand and Viet Nam, which do not register industrial designs for parts or features that are integral with a product. Industrial design registration is, however, available for spare parts that are separable .。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85175。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36。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84901。
See, for instance, CDR, Article 3(c)。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P.34。。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