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期
2024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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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
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6:法定不予註冊項目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前文陸續介紹過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對於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本文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將介紹共通指南針對工業設計的「法定不予註冊項目」。全文可至[北美線上論文集]查詢。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和道德

一般考慮因素

一方面應該區分「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的概念,另一方面應該區分「道德」的概念。

「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是指特定國家的一般法律框架,以及該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則和目的。 法律架構除一國現行的積極立法和行政規定外,還包括一國通過的國際條約和其他國際承諾以及既定判例法。 這些法律淵源反映並表達了該國的政策、基本原則和價值。

道德」是一套社會公認的原則,決定特定社會或社區內的實踐和行為規則。 這些原則和規則並未體現在積極的立法或執行規範中,並且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 在不同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和社區內,它們可能會大不相同。道德原則和規則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或國家的價值觀,社會希望堅持。 它們與積極的法律規範一起應用,這些規範通常不會處理屬於「道德」主題的問題或細節類型。

由於「公共政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定義完全屬於國內事務,因此只能由各國主管機關依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決定。 對違反公共秩序或現行道德標準的行為認定,必然取決於該國家的政治、文化和宗教背景。[1]當這些標準被違反時,審查員應對外觀設計的註冊提出異議,這是根據當地的看法和審查申請的國家的背景來確定的。

具體問題

設計本身的性質

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如果外觀設計的商業利用違反相關國家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或違反公認的道德原則,則外觀設計的註冊應向審查員提出異議。當援引此拒絕理由時,應指設計本身。 駁回應基於以下事實:要註冊為外觀設計的形狀或圖案本身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公認的道德原則。 如果體現設計的產品的商業利用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道德,則拒絕或無效的理由也適用。例如,圖29所示的外觀設計,因其違反道德和現行的禮儀標準而在泰國不可註冊[2]。圖30所示的設計則因其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而被認定為不可註冊。

圖29  違反道德和現行的禮儀標準的產品設計

圖30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產品設計[3]

以下設計將因違反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而在泰國不可註冊[4]:「具有不尊重宗教、君主或王室形狀的設計,受到公眾尊敬,例如使用作為裝飾或實用物品(如燭台或桌腳)上的佛像,或吉祥物或護身符的設計。」

圖31 違反公共秩序和公共政策而不可註冊的設計

這是某些在特定國家受到高度尊重或限制使用的符號或圖像的情況。 在市場上交易的產品中若使用此類符號(例如皇室的象徵)或圖像(例如具有宗教意義的圖像)將被視為具有攻擊性,並且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或公認的道德。

如果工業設計描繪了語言字符或符號,主管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這些字符或符號含義的翻譯或解釋,以及設計者想要的語言的音譯或發音。例如,設計若包含標誌、簽名、橫幅或包含語言字元或符號的包裝,主管局認為如有必要,可能會要求經過認證的譯員完成翻譯,以確保設計不包含任何可能與公共政策衝突或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元素。

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的性質

體現工業設計的產品的性質,有些情況下會影響外觀設計的可註冊性。 區別可能是在產品本身本質上是非法或不道德,以及產品在該國受到監管控制、事先行銷批准或監管禁止進口、生產或分銷的情況。

如果由於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部分或全部體現外觀設計的產品無法在提出申請的國家生產、進口、分銷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商業化,則可以允許進行外觀設計註冊。 例如,國家法律通常會要求——特別是出於安全、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原因——某些產品必須受到在該國製造、進口、分銷或以其他方式商業化之前,必須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或事先行銷授權。 在某些特定國家,特定商品的進口和分銷或某些服務的提供受到法律完全限制或禁止。如有疑問,審查員可以提出異議,聽取申請人的意見或澄清申請的範圍。

東協成員國具體法定禁止事項

如果適用的國家法律或法規規定排除特定的裝置、圖像、表徵或其他物體作為工業品外觀設計註冊,審查員應依職權適用排除並對包含排除事項的任何申請提出異議。基於法定禁止的排除是事先確定和公佈的,而基於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的排除,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應用。

例如,在以下國家,指定主題作為工業設計的全部或一部分被排除在註冊之外,儘管上述主題可能受到這些國家著作權法的保護

汶萊達魯薩蘭國

(a) 雕塑作品(不包括使用的鑄件或模型,或旨在用作任何工業過程乘以的模型或模式);

(b) 牆牌、獎章和獎章;

(c) 主要具有文學或藝術特徵的印刷品,包括書封套、日曆、證書、優惠券、裁縫圖案、賀卡、標籤、傳單、地圖、平面圖、撲克牌、明信片、郵票、商業廣告、商業表格和卡片、轉讓和類似物品)。

菲律賓

(a) 與工業產品或手工藝品分開存在的純粹表面裝飾方案。

(b) 禁止在註冊的工業設計,使用紅十字會、紅新月或紅水晶標誌。

新加坡

(a) 雕塑作品(使用或打算使用的鑄件或模型除外)用作任何工業過程中的模型或模式);

(b) 牆牌、獎章和獎章;

(c) 主要具有文學或藝術性質的印刷品,包括書籍封面、日曆、證書、優惠券、報紙圖案、賀卡、標籤、傳單、地圖、平面圖、撲克牌、明信片、郵票、商業廣告、商業表格和卡、轉帳及類似物品。

越南

民用或工業建築工程的外觀。[5]

國家徽章與官方標誌

法律可能規定,如果工業設計包含或包含任何國家、州、城市、政府機構、法定委員會或其他官方機構的徽章、徽章、徽章、騎士勳章、裝飾品、旗幟或圖案,則該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註冊。機構。在審查駁回理由時,審查員可以參考國家和政府間組織徽章資料庫。

根據《巴黎公約》第 6 條之三,在 WIPO 保存的國家和政府間組織標誌資料庫。在這些情況下,審查員必須當然要求申請人提供同意註冊和使用相關標誌或標誌的證據。 審查員必須評估同意文件有效以及給予同意的人有權這樣做的合理可能性[6]

例如,在汶萊達魯薩蘭國,以下標誌不能作為工業設計的一部分註冊[7]

1. 國王陛下的標準、國徽和印章蘇丹和國家元首以及伊斯特里女王陛下。

2. 汶萊達魯薩蘭國國璽。

3. 汶萊國徽。

4. 聯合國組織的徽章或印章。

5. 勳章、徽章、獎章、徽章和勳章由國王陛下制定的法令。

6. 國際刑警組織的徽章或印章組織(國際刑警組織)。

7. 汶萊達魯薩蘭國行政部門的徽章、隊形標誌或旗幟[…]

未經正當授權包含國家或州徽的設計應依職權提出異議。 例如,任何工業設計申請包含以下任何屬於東協成員國和東協國家的標誌:未經主管機關適當同意,東協組織不應允許其進行註冊。

圖32 屬於東協成員國和任何國家的標誌

個人和政要的肖像

法律可明確將複製或代表活著的或最近去世的人的工業設計排除在註冊之外,除非該代表的使用得到了有關人員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正式授權。 在這些情況下,審查機構應依職權或應異議程序中利害關係人的要求,對此類註冊提出異議,並要求申請人提供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證據[8]

同樣,法律可能規定某些公眾人物的形像或代表不得包含在工業設計中。 在這種情況下,審查機關應依職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主管機關適當授權的證據。例如,在泰國,下列官方要人的形像不可作為工業設計註冊:「國王陛下的照片或國王陛下或王室成員的雕塑,用於製作崇拜雕像或裝飾品,如拉瑪五世國王等[9]。」

圖33  國王陛下或王室成員的雕塑

結語

綜前所述,東協成員國之間的註冊工業設計制度中存在一些差異,如果註冊申請的主題不是成員國國家法律所定義的工業設計,不是設計保護之標的,則不允許工業設計的註冊。東協並未制訂與註冊設計相關的統一法律規定,因此東協十國之間有關工業設計保護的法律規定是有差異的,工業設計申請的程序和流程各不相同(緬甸目前沒有獲得外觀設計權的有效系統)。同樣,在各個東協國家獲得工業設計的成本可能差異很大,對於那些只接受當地語言註冊的國家(例如:印尼、泰國、越南),可能會增加翻譯成本。由於英語並非所有東協國家代理商的工作語言,建議中小企業事先詢問當地代理商,以確定他們的工作語言是否為英語。由於大多數東協國家的智慧財產局通常只對工業設計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是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細節,不會對註冊要求(例如新穎性和工業利用性)進行實質審查,因此與申請專利或商標等其他智慧財產權相比,工業設計的註冊速度通常更快,除非所需文件有任何缺陷。

東協成員國的法律雖未全部涵蓋上述的保護標的,但大部分的法律都對大多數主題做出了一些規定。本指南所涵蓋的一些事項不是實質問題,而是形式問題。然而,這些主題已被包括在內,因為它們與實質相關,並且與工業設計作為保護對象的定義、保護範圍、工業設計的可註冊性或工業設計的可註冊性等事項有直接關係,設計註冊的後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主題以及相應的拒絕或撤銷註冊理由,並未在東協成員國的同一程序階段或同一類型的機構進行審查。 其中一些問題可能會由智慧財產局依職權進行審查,而另一些問題只有在第三方針對註冊提出反對意見後才會進行審查。在一些東協成員國中,工業設計註冊的某些有效性條件僅在撤銷、取消或無效程序中接受審查。此類程序可由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或司法機構進行審理。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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