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期文章 說明了東協工業設計中,向公眾提供設計幾種常見的揭露來源 。而在電商時代,越來越多工業設計是透過網路進行揭露,本期將介紹網路上設計公開的可能來源,以及如何確定相關揭露日期。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設計的公開越來越多地透過網路作為溝通管道進行。
網路上設計公開的可能來源
網路站點和資料庫應被視為公開的資訊來源。網路上公開的設計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 在網路上以允許公眾清楚地了解該產品外觀的方式公開實施工業設計的產品,將會破壞該設計的新穎性。
一般來說,外觀設計是否以商標、版權作品、專利、實用新型或其他形式公開並不重要。網路上最常見的設計揭露來源,包括網站、電子商務平台、線上資料庫、社群媒體、應用程式(Apps)、電子郵件、檔案共享等多種形式與管道[1] 。為了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必須在提交的證據中正確識別網路上公開的外觀設計的來源。
1. 網站
網站是網路上最常見的設計公開來源之一。 在互聯網網站上展示或提供產品應等同於這些產品的商業化。 即使網站需要訂閱或付款,或受密碼保護以供有限的人群訪問,也應該認識到這種類型的揭露。 如果訪問某個網站不受保密條款限制,並且處理相關產品的貿易商和商界可以訪問,則該網站上的揭露應被視為公開揭露。
2. 電子商務平台
許多網站致力於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例如:線上零售、線上拍賣、線上市場和線上行銷。在實務中,越來越多的設計透過在電子商務網站上展示的方式使公眾可知悉。在電子商店中提供待售產品或在線上目錄中展示該產品通常構成該產品中所包含設計的揭露事件。
3. 線上資料庫
相關線上資料庫是包含:已備案和公佈的知識產權資訊的資料庫。這些資料庫可以由公共機構或私人實體管理。在公共機構管理的資料庫中公佈外觀設計構成揭露,原則上不能透過依賴下文「網路揭露」段落中所述的例外情況來反駁。 例如,這些資料庫包括工業產權局的設計、商標或專利註冊的線上出版物。私人實體管理的資料庫中發生的揭露應按照其他網站上的揭露進行評估。
4. 社群媒體
線上媒體極大地改變了資訊的創建和共享方式。 設計師廣泛使用社群媒體來分享他們的作品,企業也廣泛使用社群媒體來展示新產品等。就外觀設計公開而言,最相關的線上媒體服務是與社群媒體相關的服務,特別是社群網路、部落格和影片部落格。
社群媒體的內容主要由使用者創建的,其傳播速度非常快且廣泛。 在評估社群媒體服務上的設計揭露時,必須考量其目的或性質。一些社交媒體服務提供歷史資訊和搜尋設施,允許檢索內容的相關揭露日期。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社群媒體中的內容可能僅在短時間內可用。
從網站獲取的證據應透過創建其中提供的相關資訊的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來呈現。此類證據應顯示相關設計的清晰影像,顯示其特徵、揭露日期和 URL 位址。如果資訊是透過列印件取得的,則其列印日期將被假定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根據文件內容或任何其他證據確定另一個更早的相關日期。在評估線上商店、社群媒體揭露設計的證據時,同時要評估該網站的目的和主要特徵的資訊。
5. 應用程式( Apps )
線上活動的很大一部分需要使用應用程式,例如線上零售、線上拍賣、社交網路、即時通訊等。 因此,出於評估外觀設計公開的目的,也可以考慮這種媒介。
有些網站還提供應用程式版本,以便在行動裝置上更輕鬆地訪問該網站。 在外觀設計的公開方面,應用程式及其網站可以以相對相似的方式提供相同的相關內容(即日期、設計)。 然而,呈現相關資訊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圖5 Apple的APP store[2]
當應用程式也有網站版本時,最好從網站中提取相關資訊。 如果沒有網站版本,行動裝置的螢幕截圖也可以作為證據,並以螢幕截圖的日期假定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根據螢幕截圖本身的內容或其他支持證據確定更早的相關日期。
6. 電子郵件 [3]
電子郵件也可以成為設計公開的來源,特別是那些旨在推銷產品並發送給大量收件人的電子郵件。旨在推廣產品(包括向有限範圍的人員)的電子郵件不應被視為出於揭露目的的私人通訊。 例如,某種產品的製造商向選定的零售商發送電子郵件,表示將其投放市場,可以被視為商業公開該產品所實施的設計。 因此,在評估透過電子郵件通訊公開外觀設計時,應考慮的是訊息的內容,而不是其形式。
電子郵件中包含的標準資料可以為評估設計的公開性提供有價值的指示。 例如,「發送」或「接收」日期可以決定揭露發生的時間。應考慮電子郵件通訊的收件者及其目的,因為這可能表明該電子郵件是否發送給相關貿易部門的專業人士。 即使收件人清單未公開,電子郵件的內容仍可能有助於確定是否與揭露目的有關。
建議電子郵件通信的證據應顯示出其設計,特別是當它包含在訊息的附件中時, 應明確指出與評估設計公開相關的日期,特別是電子郵件包含多個日期的時候。儘管電子郵件通常包含保密聲明,但應考慮其內容、收件者和郵件目的來評估聲明的真實性網路。
7. 檔案共享 [4]
透過文件系統共享包含設計的文件,原則上將構成設計的公開事件。 要考慮的兩種最常見的檔案共用服務是點對點 (P2P) 和檔案託管。在評估透過文件共享系統揭露設計時,應考慮兩個關鍵面向:
• 在包含設計的文件內容與文件共享系統中的文件參考之間建立連 結;
• 確定相關日期。
為了證明透過文件共享公開設計,僅從顯示索引文件的平台列印輸出是不夠的, 需要建立文件索引與其內容之間的連結。 透過文件共享證明揭露時,建議在可用時提交其他證據,例如:通知使用者新上傳的電子郵件等。
證據也應註明揭露日期。 一般來說,文件可供共享的日期將被視為揭露日期,除非證明實際上沒有使用該超連結下載任何文件。 如果未註明文件提供的日期,則以使用者實際下載該文件的日期作為相關日期。此外,電腦產生的時間戳記或公證服務可用於確定相關日期。某些文件共享系統使用密碼限制存取或需要付費,原則上設計仍會被視為已公開。
確定相關揭露日期
因此,確定外觀設計在網路上公開的準確日期有其必要,以便能夠將該日期與申請的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進行比較。 網路揭露的日期可能並不總是容易獲得。
1. 搜尋引擎和網站歸檔服務
揭露日期可以使用搜尋引擎和網站存檔服務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確定。搜尋引擎允許使用者搜尋特定時間範圍內的資訊, 所得的結果可以構成相應內容何時在線可用的初步指示。然而,為了證明揭露,相關日期應透過進一步資訊證實,最好是搜尋結果中列出特定網站內容中包含的日期。
圖6 網頁上日期的揭露[5]
在一段時間內進行搜尋時,取得的日期不一定是相關內容發佈的日期,而是工具快取或擷取特定網站的日期。 此外,顯示設計的網站內容可能與顯示的日期無關,而是與該網站的最新版本相關。 由於這些限制,應謹慎依賴搜尋引擎。
圖7 索引日期由搜尋引擎提供給網頁(例如來自 Google 快取)[6]
圖8 與網頁更新相關的資訊可從網路存檔服務取得[7]
為了證明外觀設計的公開,建議使用網站存檔服務而不是搜尋引擎服務。網站存檔服務(例如「WayBack Machine」)提供對存檔網站或其部分的訪問,顯示特定日期的設計(capture「捕獲」)(請參見下例中的指示「A」)。網站檔案還提供查看和導航的可能性。網站存檔日期將被視為揭露日期,除非其內容中出現更早的相關日期[8] 。
圖9 網站存檔服務可特定日期的設計
2. 電腦產生的時間戳訊息
電子時間戳服務也可用於證明揭露的日期和時間。合格的電子時間戳記是這樣的時間戳記:
a) 將日期和時間與資料連結起來,以便可以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修改資料是合理的被淘汰; 和
b) 基於與協調世界時(與格林威治標準時間相結合的國際管理統一原子鐘系統)連結的臨時資訊來源。
電子時間戳為文件、訊息、交易、圖像等分配準確的時間,提供內容在某個時間點存在的證據。時間戳可以保護螢幕截圖或列印輸出中包含的內容,以防止其隨後被修改或從原始來源中刪除。 此類證據不受任何地域限制。
靜態網站和瀏覽會話都可以帶有時間戳記。當特定網站請求時間戳時,時間戳服務將提供一個證書,用於驗證加時間戳的內容(例如 URL 位址),指定與該網站在加時間戳時相關的確切日期和時間。提供與應用於文件或網頁的修改歷史相關的時間戳資訊的網站(例如可用於維基百科或自動附加到內容,例如論壇訊息和部落格)。因此,建議使用時間戳作為預防措施,以確保設計公開的證據。 此外,當需要多個步驟才能取得相關證據時,建議對整個瀏覽工作階段新增時間戳記。
圖10 提供與文件或網頁的修改歷史相關的時間戳資訊的網站[9]
3. 取證軟體工具
取證軟體工具用於獲取數位和電腦產生的證據。,有些可以在網路上免費取得。這些工具可用於提取有關可能嵌入圖像、影片或用於建立網站的程式(即詮釋資料)中的相關日期的資訊,可用於證明設計在網路上已公開。
取證軟體工具還可用於監控社交媒體捕獲的貼文和影像。當使用取證軟體工具提取證據時,建議提供解釋該工具、如何獲取資訊、提取何種資訊以及從哪些內容中獲取資訊的資訊。
備註:
Only internet widely available sources are acceptable design disclosure sources by the IP Office of Thailand, such as websites, not being the case of apps, electronic mail and file sharing。
Image from” https://www.apple.com/tw/app-store/ ”。
Electronic mail is not considered an acceptable source of design disclosure by IP Office of Indonesia or IP Office of Thailand, and is not yet regulated in the law of Cambodia。
File sharing is not regarded as a source of design disclosure by IP Office of Thailand。
See Home Documents P.19 of “Session 5: Session 5: Novelty,Conflicts with prior rights ·Mr. Nguyen Quang Tuan, Deputy Director of ID Examination Center, IP Vietnam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30 October 2019l” 。
See Home Documents P.18 of “Session 5: Session 5: Novelty,Conflicts with prior rights ·Mr. Nguyen Quang Tuan, Deputy Director of ID Examination Center, IP Vietnam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30 October 201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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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Back Machine’ can be accessed at https://web.archive.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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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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