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有時被視為一組由保護不同類型創新活動邊界而成的法律。然而,界限並不總是清晰的。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圖像和字體等虛擬設計可以跨越這些界限。儘管這些設計在視覺上很有吸引力,但它們也具有諸如有助於人機互動的功能性目的。儘管上面討論了註冊設計系統下虛擬設計的保護,但顯示器上看到的圖形內容也可以成為著作權和商標法下受保護的主題。由於這些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用途不同,保護的要件也不同,設計法的規定可能會因此重疊,本篇將針對這些重疊內容進行介紹。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與商標法的保護重疊
商標可能是保護使用者在開啟和使用軟體應用程式時與之互動圖示的有利方法。當顯示在Apple或Google的應用商店時,這些圖標可能被用作商標,向消費者表明該軟體的貿易來源。這些元素也可能出現在GUI並在這之中使用。
以Intuit的Mint行動應用程式圖示為例,GUI元素存在於行動應用程式(如下圖16左側所示);等效的網站介面用作應用程式圖示作為商標來啟動軟體並在App Store上銷售(如下圖16右側所示)。
圖16. 軟體應用程式的圖像可被當作商標圖形使用[1]
與著作權法的保護重疊
在許多國家,虛擬設計也享有著作權保護,GUI、圖像和字體等圖形內容可作為「藝術作品」受到保護。傳統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想法/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主要原則。尤其是在藝術作品方面,對於GUI和圖像,在顯示器上看到的圖形內容可能不符合原創性要求。但如果它們是常見的符號或設計,則可能無法歸因於創作者的技能、勞動或判斷而被視為原創並受到保護。儘管滿足原創性的門檻相對較低,但有些過於簡易的原創設計圖像可能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如圖17)。
圖17. Apple在澳洲核准的設計申請案[2]
重要的是,任何支援用於在顯示器或其他媒體上生成虛擬設計的電腦程式原始程式碼和目標程式碼,也受到著作權保護—為了文學作品而存在。顯示器上呈現的其他圖形元素,例如書面文字、2D和3D動畫以及通知噪音,可能會受到單獨的著作權保護—分別為了文學作品、電影和錄音而存在。
Apple非常熟悉藉由提交申請來註冊其虛擬設計。在1990年代,美國法律不提供著作權來保護Macintosh GUI時,就留下了一種可能是由於需要填補保護方面的明顯空白而採取的作法。當時Apple試圖阻止微軟和惠普使用Macintosh作業系統中的GUI元素,並主張他們侵犯了著作權。
在Apple起訴微軟案的第九巡迴法院判決中[3] ,法院駁回了侵權主張,並認為:「根據著作權法,Apple無法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桌面隱喻的想法獲得類似專利的保護」[4] ,這項裁決可能促使Apple放棄依賴著作權保護,並尋求全球範圍內註冊設計(甚至專利)的保護。
備註:
See AU Trade Mark Application No 1791248 , filed on 22 August 2016 (Registered on 10 January 2017)。
AU Design Application 201316431, filed on 6 December 2013 (Revoked on 14 June 2017
35 F.3d 1435 (9th Cir 1995)。
35 F.3d 1435 (9th Cir 1995)。
系列主題: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1: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虛擬設計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2:國際倡議和討論
責任編輯:吳碧娥 / 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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