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門診究竟對於高等專業教育有何影響?以及對於社會有何重要價值?使得不論是成文法的國家與案例法國家紛紛引進及規劃創業門診課程。本文將簡要介紹創業門診的發展、核心價值、與內涵,作為台灣法治教育改革的方向之參考。
Entrepreneurship Law Clinic(簡稱ELC),翻譯為企業家法律門診或創業法律門診,係以提供新創公司有關的公司組織、股權、稅務、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方面諮詢。目前到底有多熱門,只要利用Google 檢索「Entrepreneurship Law Clinic」,就會發現包括哈佛大學、賓州大學、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等著名的美國法學院都有開設有關創業門診課程。甚至,向來以教授法規的大陸法系歐洲國家,也開始規劃創業門診課程的雛型,北京大學也在2016年提供創業門診課程。
法律門診之起源
美國法律門診之構想起源可以追溯到1900年左右,但是真正開始被多數美國法學院採用並開課則在1960年代[1] 。60年代由於貧窮及戰爭的影響,在無法負擔法律訴訟服務費,法律門診就是提供低收入戶法律服務的一種方式,以協助解決附近居民的法律問題。自1960年之後約有20年的期間,法律門診係以訴訟輔導為核心,因此,法律門診課程在發展之初,主要內容是以提供訴訟服務方面的指導。爾後,法律門診因為接觸的內容越來越多樣化,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也不再限於訴訟資訊,尚包括處理許多交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以非訟為主的商務法律門診諮詢逐漸發展為法律門診的另一重心,這種根植社會經濟變遷所帶來的法律服務需求,使學生能夠在學習中了解社會需求,並藉由與律師與客戶間互動,對於實務與理論有更深一層之了解,並而帶動學習熱誠與動機。
美國創業法律門診之理念
當非訟為主的商務法律門診開始受到法學院關注,加上結合扶植在地新創事業的構想,美國許多著名法學院開始規畫,以在地新創事業為對象,並以提供商務與企業法律為內涵的創業法律門診,包括賓大[2] 、密西根大學[3] 、布魯克林[4] 、聖塔克拉拉[5] 等法學院均提供創業法律課程。課程主要係以結合執業律師、學生與新創公司與企業投資機構等資源,提供周邊新創公司有關在公司草創階段的法律建議。
根據英國皇后學院的法學院調查[6] ,美國法學院所開設的創業法律門診各有不同的特色,並沒有特定的模式。但是,有關大學在建置創業法律門診,有幾個因素必須考慮:學生參與程度、學生與客戶互動的情況與服務之內容、相關機構之資源的整合。在學生參與部分,應考慮學生參與的活動是否有與特定機構合作?是否提供客戶實質法律意見?等因素。客戶的部分,需考慮可以提供法律建議的態樣、以及是否規劃學生與客戶面談、成立工作小組等因素。機構部分,則應考慮課程是否能與律師事務所合作、或與當地的育成中心、產業促進等機構合作?不論學生、客戶與機構合作部分,其參與程度都將影響企業法律門診未來發展與定位。
上述皇后學院報告中,對於法學院發展創業門診,系統化提出幾個有關設置創業法律門診的重要因素,以供學校規劃的參考:
取得支持
了解你的客戶
學生的焦點
法律建議
建議提供之模式
免責保險
監督
線上行銷
客戶選擇與意見回饋。
這些因素詳細的內容,讀者如有興趣可進一步參考皇后學院報告中的說明[7] 。但是基本上仍然集中在學生參與、法律建議提供方式、機構合作、行銷與客戶。另外,手冊特別點出,由於法律意見是由沒有執照的法律學生提出,因此學校應提供專業人員業務過失免責責任險。
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創業法律門診與新創事業
皇后學院報告中所歸納的創業法律門診的設置因素確實掌握創業法律門診設置的重要特徵。以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創業法律門診為例,其設置的宗旨,標榜以整個美國西北地區的創業家為對象,提供法律服務,並與公益律師和商業顧問共同合作,以法律和商業院的修課學生為訓練的人員,並提供企業早期重要的法律和商業諮詢。其規劃設置目標有以下幾點:
提供低成本或無成本的法律服務於當地的企業家和非營利組織,以提升當地的經濟發展;
透過廣泛的需求以提供有意義的司法服務,和
利用地區的研究機構,提供高科技經濟發展的動力。
強化西北地區的經濟發展。
ELC的模型是融合傳統法律門診和校外實習的產物。這種模式允許客戶和學生透過ELC課程規劃進行更多的交流,而不只是傳統法律門診單次性的服務。華大利用西雅圖地區以提供創業型態為主法律職業生態,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合作ELC門診,以訓練ELC學生具備創業型態法律職業技巧。華大ELC門診的模式與以提供科技與創業法律的事務所合作,以提供主修智慧財產權法(IP),公司和證交法以及稅法的學生學習的機會。透過提供這種諮詢,ELC已經成為太平洋西北地區創新生態系統的一環。 在2016-2017年間,ELC提供28個企業,其中包括11個小型公司,7個技術公司和8個非營利或社會公司。
另外為確保創業法律門診可以有足夠的合作的企業案例加以運作,並提供學生練習的機會。ELC特別與西北地區之相關企業團體,提供早期重要法律和商業諮詢。目前與華大ELC合作的機構包括,技術企業家團體、小型企業主的所有人團體、社會企業家與非營利組織等機構。
由結構來看,華大ELC的設計係以創業法律服務為主軸,並以智慧財產權法(IP),公司和證交法以及稅法的學生為主要訓練的對象。在職業技巧方面,則與當地商務律師合作,以監督法律系學生提供相關法律意見,以及與當地創業家組成的機構合作,以確保能挑選適當創業家,進一步輔導新創公司,使其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門診為跨領域職業預做準備
企業法律門診為何受到法學院的重視,除了可以幫助當地創業家、鼓勵創業以外,更重要的是使法律系學生可以提早為將來的執業做準備。受到就業型態改變與全球化的影響,美國學者指出,未來法律職業型態將有重大改變,跨領域執業型態將無法避免。企業法律門診提供學生與不同領域間專業人士一同處理案件,擴展學生的視野,有助於未來執業處理跨領域案件。
此外,學者也指出,企業法律門診係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教學方式,而非傳統法治教育僅強調法律與判決分析能力。這種問題解決為導向的教育方式更符合未來職業型態,因此對於培養學生職業技巧與能力效果更佳。
法治教育之相關建議
我國法治教育與許多大陸法國家相同,向來以法條教授為主。在國考的影響下,法律系學生的英文程度亦有待加強。蔡總統最近所提新南向政策為例,範圍除了製造業甚至包括服務業,也就是說未來律師行業也可能是南向的服務產業之一。但是問題是,我們的法律人與未來律師準備好了嗎?事實上,離開台灣之後,除了中國大陸之外,英文是國際共同的語言。這些新南向政策的國家,儘管有當地語言,但為營造外國人投資環境,英文契約與英語溝通環境仍是主要投資文件與投資語言。那麼如果法律人需要南向,可以說出台灣本島,沒有法律英文的聽說讀寫能力可能難以勝任國際貿易的法律事務。
台商配合政府南向投資,尋找新的商業機會,但同時承擔投資國政策與法律風險。有了律師協助對於投資法律風險的降低與法律紛爭的處理有其助益。然而,台灣法律人與律師是否具備跨境執業的能力?一般而言合格的國際商務律師,包括處理南向國家的商務,至少應有方面之基本職業能力,除了國際商務法律問題處理能力,最重要將是法律英文能力。
一、國際商務法律能力
創業法律能力所涉及專業,除了國際商務條約部分與國際商務專業有相當多重疊的地方,均為商務律師,強調商務諮詢與法律問題解決之能力。因此,如果台灣法學院亦能引進企業法律門診的課程,對於培養法律人處理國際商務法律問題能力有其助益。
目前台灣的法律教育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當,均重視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法律詮釋,法律實務門診向來不是重點。因此,法律系畢業學生往往欠缺法律問題處理能力。然而,企業法律門診的課程注重培養與不同專業共同工作能力、以及處理商務法律問題能力,可以使學生儘早孰悉執業的生態。
二、法律英文能力
台灣法治教育向來以國考為主軸,法律人為取得律師執照或參加司法考試,往往延後進入就業市場。國考科目中法律英文比例不重,因此國內除了少數學校強調英美法學習以外,多數仍以國考科目為主。法律系的英文也因為國考不考的關係,而不甚重視。到底法律英文對於學生重不重要呢?曾有學生在課堂上抒發他個人的意見,他說將來只會在台灣工作,也不準備進外商或科技公司,因此英文對他來說,似乎沒有學習必要。這位學生的想法或許代表許多台灣學生心聲。然而,不同視野對同一件事情則有不同看法。同樣的問題,如果請教在台灣跨國公司或科技公司任職的律師與法務,相信他們會認為法律英文相當的重要,甚至是他們取得高階職務的重要關鍵。未來如果希望將法律服務產業出口,具備法律英文能力的法律人較有競爭力,也較容易跨國執業。
企業法律門診在歐美風行,反映法律教育因應全球市場需求所進行調整,跨領域的思維,以及問題為導向的法律教育正是未來法律人利基所在。在人工智慧的發展下,未來許多低階法律工作可能都將被電腦化所取代,法律人如何具有競爭力,以因應就業環境轉變,考驗全球法律教育體系,而企業法律門診正是法學教育一種反思與創新的產物。
備註
Deborah S. Kenn, 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 and Community Engagement: Scholarship in Action : Community Development Law and Legal Education, Bruce R. Kingma , Page 63 2011
https://www.law.upenn.edu/clinic/entrepreneurship/
http://www.law.umich.edu/clinical/entrepreneurshipclinic/Pages/default.aspx
http://www.blipclinic.org/
http://law.scu.edu/elc/
http://www.ilincnetwork.eu/wp-content/uploads/2015/09/QM15-0011-88_15-iLINC-Brochure-Update-QMUL-Logo-No-Crops.pdf
同上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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