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期
2017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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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稅改更重要的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上路!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前行政院長林全趕在卸任前,推出號稱「減稅大利多」的全民稅改方案,成功引發各方關注;然而,預計將在年底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一般納稅大眾來說至關重要,卻不見太多討論。過去國稅局一手把持課稅生殺大權,民眾屢訴屢敗形同「稅奴」,《納保法》是否能成為人民的後盾,終結台灣的「稅暴力」時代?

在納稅人權利亟待加強的台灣,納稅義務人該繳多少稅,往往都是掌握課權大權的稅官說了算,即使認為國稅局未依法行政,若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捐,想要提起行政救濟,按規定必須先提起「復查」,若不服復查的結果,才能提起「訴願」。但最讓人詬病的是,若想提訴願,依法仍然要先繳應繳一半的稅款或是提供擔保,如果不願繳納,財產就會被送強制執行。都還沒行政救濟,為什麼就必須先繳納稅款呢?國稅局官員話說得也很明,就是怕「納稅義務人利用提起訴願的時間,移轉名下財產導致欠稅」,因此要提訴願可以,但是先繳稅再說。另一方面,不論要提復查或是訴願,法定期限都只有短短30日,一旦超過期限再有異議,稅捐機關也不會再受理了。

圖一、行政救濟流程(以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例)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民眾不服課稅想打官司?  勝訴率僅9.94%!

其實稅法規定錯綜複雜,並非一般老百姓所熟稔,因為無知而犯錯大有人在,被補稅之外還加重罰的更是苦不堪言。就算不服裁定可以提出行政救濟,但翻開中華民國的課稅史,幾乎是用納稅人的血淚寫成的,曾和國稅局交過手的應該都心有戚戚焉。早在2010年,中華人權協會曾舉辦「賦稅人權大調查」,四十四萬網民票選出最需要改進的賦稅問題,前三名分別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1]也就是說,雖然「投訴有門」,但結果恐怕是「救濟無效」。

這份調查已經過了七年,時至今日,納稅人權利不彰的問題解決了嗎?根據司法院近十年來統計,稅務案件占最高行政法院全部收案量的四成、占高等行政法院全部收案量逾三成,稅務案件是行政法院最大宗的案件類型;而2012~2015年民眾提起稅務訴訟第一審的原告勝訴率,卻連一成都不到(9.94%),無怪乎原告要高喊「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

表一、2012-2015我國稅務訴訟事件原告勝訴率統計表

我國

2012

2013

2014

2015

合計

全部勝訴(a)

58

80

56

74

268

一部勝訴(b)

39

61

42

42

184

和解(c)

46

37

38

60

181

終結件數

1,281

1,099

1,079

1,090

4,549

勝訴率
(含和解)

11.16%

16.20%

12.60%

16.15%

13.92%

(a+b+c)/
終結件數

勝訴率
(不含和解)

7.57%

12.83%

9.08%

10.64%

9.94%

(a+b)/
終結件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長年來大量的稅務案件都是由行政法院審理,但因法官未必具有稅法專業,在審理時多直接採取稅局意見,甚至納稅人打贏了官司也沒用,因為行政法院不會直接撤銷原始稅單,而是「發回稅捐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等於裁量權又重回稅局手上,若納稅人不服國稅局重開的稅單,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法庭,於是荒腔走板的「萬年稅單」不斷在台灣各地上演。

為了保障賦稅人權,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立法委員提案並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從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明訂行政法院應核定確認應納稅額,「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此外,「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熬了這麼多年,納稅人總算看到終結萬年稅單的一絲曙光!

表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介

法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公布日期

105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

106年12月28日

條文數

23條

重點摘錄

一、 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二、 租稅規避經依實質課稅,原則不予處罰。
三、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四、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五、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換湯不換藥的稅務專業法庭

然而,即將在年底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真能符合民眾期待嗎?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專責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的行政訴訟;而這個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組成。今年3月13日,司法行政廳與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制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者」暨第10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3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要件。結果提出申請的62位行政法院法官,竟全數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核結果通過率100%,既然法官都是同一批人,不過只是換湯不換藥,設立「稅務專業法庭」又有多大意義呢?

內舉不避親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因應納保法施行,財政部要組成「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未來將有近百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處理稅捐爭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被賦予三大任務: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在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由於稅捐法令繁複,一般納稅者收到補稅單之後往往無法理解,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就是為了協助相對弱勢的納稅者,但關鍵是「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人選哪裡來?出乎意料之外,本應具有獨立性質的納保官,不是借調司法官或檢察官,也不是聘請律師、會計師或稅法學者專家擔任,卻傳出財政部有意從稅務機關找優秀同仁擔任,財政部這種內舉不避親的作法,令人質疑是否真能為納稅人爭取應有權益?

終結「稅暴力」時代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曾在媒體中點出台灣稅制兩大問題:「徵稅的對象不對、稅的使用也不對」,他直言台灣仍處於人治的「稅暴力」時代,在官權下人民形同奴隸,而稅官更是把人民當鵝、拼命拔毛。政府正在積極推動稅改,陳志龍認為稅改最重要的目的,應該是要改善稅制的人權,並強調人權觀念的稅法![2]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也曾批評,台灣的稅法裁判跟國外先進國家最大的不同,就是國外都是探討有沒有侵害納稅人的基本權,侵害基本權就是最大的違法。

深究台灣的稅務亂象,主因仍是國稅局的裁量權過大,另外一個則是稅收的「大水庫」制度,稅務機關徵來的稅,所有政府單位都是搶著用,形成一場權力角力的遊戲。各個公務機關為了能夠拿到更多的經費,只能放任國稅局去橫徵暴斂。台灣向來是以執法者最大,現在好不容易盼到一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再次呼籲財政部重新檢討稅務專業法官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適任性,將「稅收至上」的心態調整為保障納稅人權利,別讓原本該保護納稅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淪為另一個「課稅者權力保護法」!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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