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陣子,台灣最熱門及最多人關心的話題莫過於2020總統大選,而且這個話題還會延續很久。那隔一個台灣海峽的香港呢?雖然最近熱潮已稍退,但毫無疑問的首選該是「安心偷食」事件。究竟是民眾被媒體牽著鼻子走還是媒體順應民意,刊登「大部分人」想要看的新聞、希望知道的「真相」?這有點像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很難有「對」的答案……
華盛頓郵報同時報導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及「安心偷食」新聞;圖片來源:The Washington Post電子報截圖。
前陣子「安心偷食」的新聞覆蓋了整個香港媒體的版面,不管是平面媒體、電子媒體或是各大社群網站都無一例外,霎時成為了全港、甚至是整個華人圈最重要的大事,微博的搜尋熱度也是一下子衝上雲霄。於是,有「正義之士」開始質疑「無知」的民眾為什麼對有重大切身關係的議題莫不關心,反而熱衷於跟自己毫無關係的明星八掛?他們口中的「有重大切身關係的議題」是指最近港府幾近要強勢通過的修訂逃犯條例。
筆者認為民眾追求「煽、色、腥」新聞的現象不能單怪媒體,其實不只庶民報紙蘋果日報,就連「德高望重」的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Post) 都認為兩件新聞同樣重要,所以同樣都有見報,至於如何選擇,剩下就是讀者的問題了。
為什麼一般人對修訂《逃犯條例》無感?
如果以上兩條新聞同時呈現,大部分人都會先去關心明星八掛,除了比較「有趣」外,一般人多數會認為「逃犯」兩個字跟自己沾不上邊,所以並不重要。在他們心目中,應該只有殺人放火姦淫虜掠才算是犯人,這種想法只能說好天真好傻。
嚴格來說,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對很多人都有影響,即使你不是香港人,也不是居住在香港的外國人。為什麼呢?這要從修訂《逃犯條例》的源由說起。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於今年2月28日發表了一份題為「修訂有關逃犯及法律協助條例填補法律缺陷」的公開聲明,以下為部分聲明內容:
保安局在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源於一宗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涉嫌港人殺害另一名港人後返回香港。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簽訂協議,而現時亦沒有適用的法律,所以縱使台方已提出法律協助及移送疑犯的要求,香港未能處理。此案凸顯了嚴重的法律缺陷,我們必須填補,不能讓嚴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
保安局的立法建議,是以同一標準、互相尊重的原則,讓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在雙方同意下,可以用單一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單一個案移交只是過渡性以填補制度法律漏洞的特別安排,不適用於有長期協議的地方,長期協議仍然是主要和主體的移交逃犯安排。現時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要讓香港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以個案形式處理協助及移交請求,我們必須取消這限制。
政府建議倣效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英國是由內政大臣簽發,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長簽發。
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會全面保留及應用已運作超過21年的《逃犯條例》內所有人權保障,有關保障參考了聯合國的範本和國際慣例,包括:
i) 該行為如發生在香港,必須也屬於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
ii)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46項嚴重罪類;
iii) 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
iv) 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不論在請求中如何描述);
v) 縱使請求宣稱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政治意見、種族、宗教、國籍的不移交;
vi) 該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見、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
即使了解了修訂《逃犯條例》的原由及內容,可能還是會覺得與自己的關係沒有很密切,尤其是當中聲明「會全面保留及應用已運作超過21年的《逃犯條例》內所有人權保障」,其中iv、v及vi好像感覺很安全,不會因為這些莫須有的罪名被移送到對岸。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其中「ii)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46項嚴重罪類」才是致命關鍵。雖然香港政府於3月29日正式刊憲的《逃犯條例》修例草案將現行的長期引渡協議的46項刪減了了9項,只剩37項[註]
,但仍是覆天蓋地,無所不包的。
讀者在本文備註中可以清楚了解37項罪行的內容,其中11、12、20、32、33、 34、36、37項的爭議很大,而且只要有行政長官認定即可移送,對於香港政權不信任的港人,當然有很大的反彈。而且,更有甚之,港府修訂逃犯條例之原意為移送殺人疑犯回中華民國,但在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刊憲時卻表明:「修例目的是為了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作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包括執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作出相互法律協助」。
修訂《逃犯條例》和台灣人有什麼關係?
其實,香港修訂《逃犯條例》不只和台灣人有關,和世界各地很多地區的人都有關。截至目前為止,繼英、美、歐盟及台灣後,加拿大也正式表態,表達不滿。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修訂《逃犯條例》通過,中、港間的司法界線即會變得很模糊,中國政府甚至可以主導,利用經濟犯罪或危害種族、協助教唆之類的莫須有罪名,要求香港政府將「罪犯」引渡到中國受審。這個「罪犯」可能是在香港工作的外商,駐港國外記者、甚至只是一名過境香港機場的旅客。
由於現有約30萬加拿大居港,自華為孟晚舟事件之後,在中國境內的加拿大人均人心惶惶,如果修訂《逃犯條例》通過,恐怕在港也不能安居了。
同樣的英、美、歐盟及台灣也有不少國民在香港經商、工作或求學,我們能不關心嗎?
圖片來源:香港蘋果日報電子報截圖;2019年4月20日
備註:
修訂《逃犯條例》草未中訂明的37項嚴重罪類包括:
- 謀殺或誤殺;意圖謀殺而襲擊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
-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
-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 刑事恐嚇
- 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賬目
-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
-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 重婚
-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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