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期
202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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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全球穩定幣的監管邏輯
吳尊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20年10月13日,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發布了一份對「全球穩定幣」規則進行有效監理的安排(Regulation, Supervision and Oversight of “Global Stablecoin”Arrangements)的最終報告和高級別建議(下稱:「相關安排」)。本文有鑑於在當下全球化時代,資金跨國移動的情況相當普遍,其中尤以各國競相開始數位貨幣發行之調查和研究工作,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一種新型態的跨國貨幣勢將出現在人們面前,基此,通過對「相關安排」的初步瞭解,期使吾人能近觀國際上規範數位貨幣之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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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資料:創作者: QuoteInspector.com 、提供者: QuoteInspector.com、版權: © 2018 QuoteInspector.com

「全球穩定幣」(Stablecoins)的特徵及其穩定機制

「穩定幣」通常係指基於維持穩定價值的加密資產(crypto-asset)而言;相對於指定資產(specific assets)或資產池(pool of assets)或一籃子資產(basket of assets);目前穩定幣的設計反映了兩種被廣泛使用的機制:(1)資產連接型(asset-linked stablecoin);(2)演算法(Algorithm-based stablecoins)型或者是(3)混合前兩種機制的型態;前者是指通過與資產掛鉤的穩定幣,目的在於將有爭議的穩定幣與實物或金融資產(包括加密資產)相鏈結以穩定其價值;至於後者,則係基於演算法,即透過供給反應實質需求的協議(protocols)來穩定其價值。[1]

表1. 針對全球穩定幣的功能和活動所進行相關安排[2]

功能

活動

運行設計要素

治理安排

對建立以治理穩定幣的規則作出安排

這些規則除其他問題外,還包括該安排可能涉及的實體類型、驗證交易的協議、穩定幣價值的機制以及管理暨相關安排。
儲備資產的所有權。通常治理機構對於穩定幣安排至關重要,在促進穩定幣安排遵守共同規則方面也可能發揮作用。

發行、贖回以及幣值的穩定

發行、創造和銷毀穩定幣

一種機制來發行或創造穩定幣,然後由一個或多個實體或由這些實體設計的軟件協議銷毀該穩定幣。

對儲備資產進行管理

管理「支撐」穩定幣價值的資產的活動,其中穩定幣基於真實或金融資產或其他加密資產來完全或部分維持其價值或對其價值的信心。這可能涉及買賣基於投資政策的資產。該活動也可以通過使用軟件協議來進行,該軟件協議通過智能合約和演算法決策來調整儲備金的構成。

提供儲備資產的託管或信託服務

持有「支撐」穩定幣價值的資產的活動。發行穩定幣的實體或其他實體可以持有儲備資產。

幣的轉移

基礎建設的運作

分散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確定系統中的角色和對系統的進入。進入可以被授權(包括保持和轉移穩定幣的能力,由定義的進入條件控制)或無授權(任何人都可以點對點直接進入穩定幣和將其轉移到其他錢包)。

驗證交易

驗證者節點授權和驗證交易的機制。

使用者的互動

儲存私鑰以供進入穩定幣(錢包)

存儲私鑰和公鑰的加密錢包[3],用於對由銀行執行的交易指令進行數位簽名的穩定幣交易安排。錢包可以託管,其中第三方代表使用者操作錢包並持有私鑰,或者由非託管人代表使用者直接持有私鑰。多個不同的參與者可以根據穩定幣安排提供的一組規範來開發錢包。

交換、交易、轉售以及穩定幣的造市。

指用法定貨幣購買或交換穩定幣,或與其他穩定幣或加密資產來購買或交換穩定幣的活動。

整理製表:吳尊傑

全球穩定幣的跨域挑戰(Cross-border challenges)[4]

全球穩定幣相關安排(GSC arrangements)以及在安排中提供各種功能和活動的實體如何輕鬆地跨界運作以及對其活動進行重組或重新配置,挑戰了管轄層面的監管和執法有效性的問題。在一個司法管轄區發行線上穩定幣可能易於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發行。與穩定幣安排中使用的技術和基礎架構相關的運營和網絡安全風險可能會影響穩定幣在多個管轄區的運營。因此,基於穩定幣相關安排來開展活動的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監理機構,都應該關注支撐運營和基礎設施的治理安排。

全球穩定幣固有的風險[5]

如果全球穩定幣被廣泛用作通用的價值存儲和作為支付手段,則即使其價值出現適度變化,也可能會導致使用者財富的重大波動。

此外,如果廣泛用於支付,安排中的任何運營中斷都可能對經濟活動和金融系統運作造成重大影響。如果使用者依靠穩定幣進行定期支付,則重大的運營中斷可能會迅速影響實體經濟活動,例如通過阻止匯款或其他支付等情事。

至於金融機構的曝險(risk exposure)方面,則可能會增加規模並改變其性質,尤其是如果金融機構在穩定幣安排中扮演多個角色,例如:作為經銷商(resellers)、錢包提供商(wallet providers)、經理(managers)或儲備資產的保管人或受託人(custodians/trustees)等,多重角色將有導致道德風險的問題。

最後,大規模使用全球穩定幣可能會放大信用效應(confidence effects)。對信任效應的更高敏感度也可能反映了將穩定幣用作價值存儲或支付方法的程度。

上述這些渠道也可能會相互作用。例如,付款中斷可能會導致信心進一步下跌,進而可能導致其被進一步贖回和價格的崩盤,從而加劇財富效應(指由於貨幣政策實施引起的貨幣存量的增加或減少對社會公眾手持財富的影響效果;見智庫百科)。

全球穩定幣固有的監管漏洞[6]

第一類漏洞涉及穩定幣安排中的傳統金融風險,如市場、流動性和信貸風險。在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其儲備資產的選擇和管理,特別是可以或接近現行市場價格清算資產的程度。

第二類漏洞涉及穩定幣安排基礎架構的治理、運營和設計中潛在的脆弱性,包括其分類帳以及驗證使用者所有權和穩定幣轉移方式。

第三類漏洞與使用者用來存儲私鑰(private keys)和兌換幣(exchange coins)的應用程式和構件有關。例如,由於存在錢包或交易所的操作事件(operational incident),此類漏洞可能會變得很明確。受影響使用者的範圍可能取決於關聯提供商的市場份額,以及其為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使用者提供服務的程度。

相關安排提出的高級別建議[7]

● 目的

這些高級別的建議旨在促進跨司法管轄區對穩定幣的一致且有效性的監理規則,以解決其在國內和國際層面上可能造成金融不穩定的風險,同時支持負責任的創新並為司法管轄區提供足夠的靈活性以適用於國內。

● 範圍

這些建議側重於解決金融不穩定而有之風險,因此並未全面涵蓋諸如反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數據隱私、網路安全、消費者暨投資者保護、競爭政策、稅收、貨幣政策、貨幣主權、替代貨幣以及其他宏觀經濟等重要問題。惟相關安排亦意識到建立有關對穩定幣進行安排的全面監理框架應能有效解決反洗錢或打擊恐怖份子融資、數據隱私、消費者暨投資者保護、競爭和市場誠信以及金融穩定性風險的重要性。

跟進與檢討

金融穩定委員會將與相關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Setting Bodies, SSBs)[8]緊密合作,在未來幾年內採取適當行動,以(1)確保完成任何相關的國際標準制定工作;(2)評估國際標準的實施情況,包括:主管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資訊共享,以及(3)審查和評估更新相關安排中的建議、完善或調整國際標準(包括提供進一步指導)的必要性。

● 建議措施

(1)當局應擁有並利用必要的權力和工具以及充足的資源,以全面地就監管穩定幣作出安排及其相關功能和活動,並有效地執行相關法律和法規。

(2)當局應在職能上對穩定幣安排應用全面的監理要求以及相關國際標準,並且與之風險相配。

(3)當局應在國內和國際上相互合作與協調,以促進有效的溝通與協商,藉以相互支持以履行各自的職責,並確保跨域和跨部門工作對整個相關安排進行全面性監理的有效性。

(4)當局應確保穩定幣相關安排能建立全面性治理架構,並明確分配於其中的職能和活動人的責任。

(5)當局應確保穩定幣安排具有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s),尤其是在儲備金管理(reserve management)、運營彈性(operational resilience)、網路安全保障(cyber security)、AML/CFT措施以及遵守「適合和適當」(fit and proper)的要求。

(6)當局應確保穩定幣安排具有健全的系統來收集、存儲和保護數據。

(7)當局應確保穩定幣安排有適當的回復和解決方案。

(8)當局應確保穩定幣安排,向使用者和利害關係人提供全面且透明資訊,以瞭解其安排的功能(包括其穩定機制)。

(9)當局應確保穩定幣安排在適用時為使用者提供任何贖回權的性質與可執行性以及贖回時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

(10)當局應確保穩定幣的安排在特定司法管轄區開始任何行動之前,符合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所有現有監理要求,並在必要時更新監理要求。

小結

相關安排的重點是針對全球穩定幣的定義與其主要用於零售目的的私鑄(privately issued)穩定幣有關的監理問題,但其可能與其他類型的穩定幣有關,包括用於批發市場目的的穩定幣以及那些僅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才可能對金融穩定構成威脅的穩定幣。相關安排也可能與其他加密資產有關,這些資產可能會因國際影響力、規模和用途而造成與穩定幣相類似之風險。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BCBS)、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以及其他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以確保正在進行的工作得到協調和相互支持。對穩定幣安排有效的監管方法將支持正在進行的工作以加強跨境支付。FSB已與SSBs等國際組織協作,制定了20國集團要求的行動指南(roadmap),藉以強化跨境支付。當局正在探索新支付基礎設施的潛在角色,並為此同意就全球穩定幣實現適當的內部風險管理暨健全法律基礎,亦即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使用穩定幣的基礎,將成為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吳尊傑
現任: 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經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學歷: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金融與國際企業學系管理學士
專長: 憲法、公司法、金融法、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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