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0年律師考試新制上路後,律師的錄取率也相對提高了,由原先的8%,提高至10.8%;以最近幾年的報名人數推算,每年有近千人投入法律服務業市場(表1)。在律師供給量不斷提升的同時,許多法律系的畢業生即使考上律師,仍必須面臨找不到工作、接不到案子、甚至是連實習的律師事務所都找不到的窘境。 有部分人士把這種種現象歸咎於在律師人數節節攀升後,市場出現供需失衡的情況,從而出現流浪律師的現象。然而,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處長陳宜誠律師則認為,台灣上百萬的中小企業絕大部分都需要律師所提供的專業法律服務,所以律師絕對沒有供給過剩的問題;針對流浪律師的現象,陳宜誠律師認為應該從制度面及專業養成這2方面來看。
表1. 專技律師高考/歷年錄取名額與錄取及格率
來源:公職王資訊網、考選部;整理:李淑蓮
八股規定一籮筐
陳宜誠律師指出,目前台灣有上百萬所中小企業,大部分的中小型企業或多或少都需要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市場之大可想而知。然而,律師法第50條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律師法這條規定,再搭配同法第21條規定,一起來看:「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各位就知道,依現行規定,律師一定要以非受雇方式,自設事務所或與其他律師合夥設立事務所,才能合法執行律師職務。換句話說,法令規定律師不能受雇於一般民營企業中執行律師業務,否則,否則會受懲戒,最糟的情況是企業主(雇用人)若協助其設立事務所好執行律師業務,都有可能會被抓起來關進牢裡!這也因此大大限制了律師的就業市場。
當然企業可以雇用律師,然而受雇的律師卻不能執行律師業務,只能處理其他事務,在企業涉訟需要律師出面的時候,就必須另外委任外部律師,怎麼說呢?舉例說:假設一所企業聘請了一名律師當法務或是法律顧問,這是被允許的;需要起草法律文件或是就法律糾紛提供意見時,這名律師也是受僱人,當然與該企業具有同一利益,也是可以勝任的,但他卻不能以律師身分來簽署任何法律文件或是排解法律糾紛,更不能代表企業進行法庭攻防,這些都必須要委託外部律師來處理。現代企業進行商業競爭,處處面臨法律問題,亟需律師所能提供的專業法律服務,而企業之法律遵從義務,更須有國家證照之人在企業內部監督執行,律師最大的市場應該是在服務企業,但現行規定卻把律師執行職務的機關限制得死死的,也難怪無法順利消化數量日漸上升的新進律師。現在專利師法正在修法,而專利師的執業方式也將新增「受雇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一項,看來律師法的修正也該以此為努力目標。
陳宜誠律師認為,如果是站在公益的立場來看,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該是平等獨立的,以維持其獨立性,不為雇傭契約所制約,所以不允許律師受雇於企業內執業;但一些無明顯利益衝突的業務,如法律文件起草、簽署、鑑定或見證,受雇企業涉訟案件的辯護與聲請保全工作,例如辯護、詰問、取證、保全、提起反訴、異議、舉發、撤銷等等,應可開放任職於企業中的律師來執行。如此一來,企業雇用律師的意願該會大大提升,也可使國內律師的出路更為寬廣。
濫設法律系 造就奶嘴律師趴趴走
另外一個造成律師泛濫,找不到工作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學濫設法律系的結果。律師研習所執行長蔡碧松就曾在媒體上公開指出,當初對大學設置法律系根本沒有管制,也沒有考慮是否有此需要;造成現在全國約有113個法律相關科系,全年產出約五、六千名之法律系畢業生。陳宜誠律師則認為因為早年律師被視為金飯碗,所以很受學生歡迎,沒有招生上的困難;再加上置設法律系不需要什麼成本,又可以為法律教授提供工作,可以說是一舉數得,所以全國法律相關科系才會很快破百。
從圖1可見,自民國39年至77年的39年間,台灣總共才錄取782名律師,約等如1年才新增20名律師;到了民國78年至99年的22年間,台灣總共錄取8,404名律師,約等如1年新增382名律師;然而,在報考人數增加及錄取率提高的雙重影響下,民國100年至102年的3年間,就錄取了2770名律師,即1年就增了923名律師,與上一階段相比翻了2倍多。
圖1. 律師歷年錄取率
圖片來源:民視新聞畫面
這些每年數千名的法律系畢業生,大部分都會去報考司法官或是律師,而在錄取率提高的情況下,每年都新增近1千名律師,直接或間接造成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像低價的市場競爭、新進律師找不到律所實習、以及律師品質參差不齊等問題。
就現行法令規定,在考上律師資格後,必須參加一個月的律師研習所研習及在律所實習5個月。然而,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指導律師以執行職務5年以上或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律師者,每位指導律師同一時期指導訓練之學習律師不得逾3人。陳宜誠律師認為該規則所訂指導律師之資格有點嚴苛,以其指導內容來看,也沒有如此規定的必要,這都間接影響了新進律師獲得實習的機會;進而影響其執業資格的取得。而且,以前沒有律師實習制度時,律師的養成其實並無問題,現增設此一實習制度後,造成許多困擾,現在還有指導律師透過公會提案,要向實習律師收費,才願意招收實習律師,更是令人搖頭。各位試想,付出勞力,就應有報酬,任何企業的實習生都有工資了,在這實習律師制度的不合理規定下,弄到實習律師竟然要繳費,才能獲得實習機會,造成員工竟然需要付給老闆薪水,這像話嗎?
考試領導教學 學用落差極大化
此外,前文提到的濫設法律系也是造成考取律師的人難覓實習機會的另一個原因。陳宜誠律師認為我國法律系所招收的是高中畢業生,姑不論十八、九歲的未成年人原本即難以理解深奧的法律理論與制度背後的價值,更因為考試影響教學,法律學科周邊的相關學科,如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政治學等等因為「國考不考」,法律系學生對其全然陌生,至於理、商、農、醫、工乃至日常生活規範,甚至一般大學社團活動,這些作為法律適用對象的領域,這些擔任企業法務一定會用到的知識,法律系學生因為「專心準備國考」,就更無法加以充份的理解或參與。因此,法律系畢業的學生,除了法律之外別無專長,亦無涉獵,因此除了只能「繼續進修法律」,好擔任法律教授外,大部分都是選擇考律師或是司法官一途,假若考不上,還是只能進入補習班或自修,「繼續準備國考」,與社會脫節,也很難進入企業服務。然而,許多剛畢業即考上律師、司法官的人,沒有任何工作經驗或是社會歷練,亦即成為所謂的奶嘴律師、奶嘴法官,毫無辦事能力,因此大部分律所都不願意接受新人實習;或是在其實習期間只交付一些影印或送公文的工作來應付,不會真的花時間來指導。
為了擴展法律系學生的出路,有法律系教授建議學生應培養第二專長,選擇一些專門學科,如企管、國貿、經濟、政治……等等,畢業後在國內進修或是出國唸書;然而,陳宜誠律師卻有不同的思維。他指出像美國等國家,認為法律是社會通念的結晶,沒有社會歷練之人無從理解其精義,所以從不在大學設法律系,而是以學士後教育J.D. Program來取代,可以參考。即是說在大學畢業已在某一特定領域有基本認知,且在社會上有幾年的實際工作歷練後,才有資格來修讀法律學位。這跟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法碩乙碩士班(現改名為專業法律碩士班)的概念類似,就是研究所畢業後,該學生會具備某一項專業再加上法律智識,可以是「政治+法律」、「社會+法律」、「電機+法律」、「醫學+法律」或「生技+法律」等等,值得參考。
總的說來,國內律師過剩的問題,可就3方面來尋求解決之道:
- 修法讓律師可以受雇於私人企業、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 淘汰體質比較差的法律系,甚至是廢除法律系,以學士後教育取代之;
- 革除考試領導教學現象,讓法律系畢業生所學能與社會需求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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