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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自由化應以開放零售競爭為最終目標
切忌停留在只求「有」的階段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12.16

在行政院會於7月16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後,台灣總算朝電業自由化邁出一小步。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於「我國永續能源發展及法制環境研討會」中發表演說時曾指出,在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唯有能開放零售競爭,業者才會願意進來,也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帶來各種靈活創新的經營模式。現在針對電業法修法,朝野有各自的版本,但王京明指出不管是行政院的版本或是民進黨的版本,都沒有達到開放零售競爭的目標,像行政院的版本只到「電力代輸」的階段,而民進黨的版本稍為進步一點,但也只到「批發競爭」而已。王京明認為電力代輸或單一買方市場制度只能作為電業市場改革的初始過渡階段,可以先求「有」,再求「好」,但切不可停滯在「有」的階段,以免養成反改革的既得利益團體,而使社會與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不管是最近在進行修法的電業法或是剛立法的溫管法,重點都是在如何設計一個公平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電業法已經行之有年,但市場如何設計仍是莫衷一是。在進一步解讀電業法修法草案之前,先來了解一下電業市場的4種主要經營模式。

電業四種經營模式

從愛迪生發明電力傳輸系統到現在,電業一共有4種經營模式。

(1) 完全壟斷模式:完全壟斷也分種個模式,分別是全國性壟斷及分區壟斷。像早期台灣就是全國性壟斷,由台電一家獨大;而日本就是分區壟斷,全國分了十個區域,一個區域由一家廠商壟斷經營。

圖1. 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 - 模式1:壟斷模式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2) 單一買方模式:單一買方也一樣分別有2種模式。一種就像目前台灣的形式,就是買方市場只有台電一家,然後又不同的賣方,將電賣給台電。但在其他國家也有另外一種單一買方的模式,就是有9成以上的用戶還是必須向單一業者買電,所有其他發電業者都要將電賣給單一的買方,可是仍只有少數比較大的用戶,可以透過代輸形式供電。

圖2. 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 - 模式2:單一買方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3) 批發競爭模式:王京明指出,目前大部分國家都是在批發競爭的模式下運作的。在這種模式下,發電市場已開放自由競爭,也就是說有一個以上的買方及賣方,但因為缺乏零售競爭,故一般用戶仍無法自由選擇要跟那一家業者買電。

圖3. 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 - 模式3:批發競爭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4) 零售競爭模式:王京明認為,零售競爭模式才是電業自由化追求的願景,因為按照經濟學理論,唯有像第4個階段般全部開放,價格的資訊才會完全透明,終端用戶才會對價格以及成本有所警覺,再觸發自我良知覺醒,從而有節能減碳的動作。如果中途價格受到干預,例如政府宣佈電費凍漲,那變成價格資訊不能傳達到用戶端,但中間批發市場的價格卻一直在漲,最後批發商一定會撐不住而倒閉,造成電業市場混亂。

圖4. 市場制度設計與電力產業結構 - 模式4:零售競爭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從壟斷到自由化

王京明指出,電業從壟斷到自由化,可以經由兩種方式達成,分別是成立獨立調度中心模式 (ISO model) 或是輸電公司模式 (TransCo model)。前者對綜合電業拆分可採弱分離模式,但須顧及公平競爭之配套措施而另外建置獨立的調度中心負責調度與交易功能;而後者則是對既有綜合電業進行強制分割,再將調度與市場交易的功能交由輸電公司負責,不再另外成立獨立的調度中心。王京明表示,要採用那一種方式要看國家對既有的電業要「動」到什麼程度。像美國的電業是私人所有,屬於私人壟斷企業,所以政府既不能充公,也不能強硬切割,因為既有的電業公司是屬於私有財產,所以只能採弱分離模式。反觀許多歐盟國家因為電業公司都是國營企業,所以切斷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歐盟國家都是用輸電公司的模式來進行,對既有綜合電業進行強制分割。

究竟把一個綜合電業公司切割,會損失那些綜效?就粗略評估,如果以輸電公司模式進行,綜效損失約為4%;反觀成立調度中心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還要成立管制單位,如果不成立電業管理單位,那電力調度中心是不會成功的。王京明指出,全世界電業自由化成功的國家背後都有一個強而有力的管制單位,因為一個電業自由化的市場不能放任不管。

朝野兩黨的版本

圖5是目前台灣市場的電力市場結構,基本上是單一買方市場,不管是9家民營業者或是再生能源業者,其所產出的電力必須賣給台電,再由台電供應給終端用戶,一般用戶並沒有用電選擇權。

圖5. 台灣目前電力市場架構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圖6及圖7分別是行政院版及民進黨版的電業法修正草案(2015.7.16) 之電力市場架構。王京明分析,行政院版的改革是成立電力調度中心,但這個調度中心只管調度,不管交易,不成立市場也不規範任何市場,只是代輸性質。此外,行政院版也有成立管制機構,但只屬於三級單位,安排在經濟部下面, 而民進黨的版本沒有設立管制機構,只是另外在經濟部下面弄了2個委員會。不過民進黨版有成立電力調度中心,也有負責交易,所以王京明認為民進黨的版本是稍為好一點。

圖6. 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2015.7.16) 之電力市場架構圖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圖7. 民進黨版電業法修正草案(2015.7.16) 之電力市場架構圖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針對朝野兩黨的電業法修正草案,王京明綜合作出了以下評議:

  • 修正草案缺乏開創性、前瞻性及彈性,無法預防及即時更正將來產業重組及市場設計錯誤之可能後果
  • 修正草案的架構安排過於拘泥於原「電業法」形式,以致於處處遷就無法展現電業自由化的精神與方向
  • 修正草案與政府電業自由化政策同樣缺乏願景與目標
  • 電業管制機關權責及層級不明
  • 修正草案對電力市場具體運作之規範付之闕如
  • 缺乏零售競爭市場開放與運作之規範
  • 修正草案電業弱分割歷程最長達九年,時間過於久遠

此外,他也提出了兩點建議:「(1) 我國最佳的務實可行模式應採輸電公司模式,如此改革的交易成本最小,也不須另外成立獨立調度中心ISO,但電網公司必須做到強分離 (ownership or legal unbundle),可惜在電業法修正草案的架構條件限制下以及既有電業對強分離的強烈反彈,輸電公司模式已遭淘汰,ISO模式成為次佳的選項。(2) 至於如何在ISO模式下進行最務實可行的市場運作呢?建議在ISO模式下,我國目前最務實可行的市場運作與電業結構重組模式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至第三階段係朝向健全的批發競爭模式之發展邁進,第四階段則由批發競爭模式邁入零售競爭模式。第一階段為批發競爭的初始過渡時期係屬建立單一買方模式,第二階段為建置現貨與實時調度市場的過渡期批發競爭模式,第三階段則引進雙邊合約與期貨市場搭配現貨市場的完全批發競爭模式,最終第四階段為開放設立零售競爭模式,此模式係待批發競爭模式完全成熟運作後,即可進行。」

如果綜效損失比改革收益來得大 那寧可不要改革

圖8是王京明估算的台灣電業自由化電業運作效益增進規劃量化數據,數據顯示如果改革是在第一階段單一買方時,改革的本益比只有0.81,即使到了第二階段,改革的本益比只有0.99,所以如果改革後沒有比較好(超過1)的話,就建議不用進行改革。很明顯的,到了第三階段批發競爭及第四階段零售競爭,本益比分別達到1.18及1.36,才應該進行改革。

王京明總結認為,推動電業發展及增進電業運作效益以開放零售競爭最佳,批發競爭其次,兩者皆可帶來正面的巨大效益,由引進競爭所提升的經濟效率不但可彌補因產業拆分而減損的綜效,還可提升電業的競爭力,此外,由於電業效率的提升最終將導致所有產業用電成本的下降,進而增加其產值,對我國的經濟成長有相當助益。最後,他語重心長的指出,「電力代輸或單一買方市場制度只能作為改革的初始過渡期,切不可停滯在該階段,以免養成反改革的既得利益團體使社會與經濟蒙受重大損失。」

 圖8. 台灣電業自由化電業運作效益增進規劃量化估算

資料來源: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二研究所研究員王京明簡報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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