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US Patent No. 9,594,489之Claim 1方法項及Claim 14裝置項
Claim 1方法項
Claim 14 裝置項
資料來源:USPTO
由於懸浮手勢的相關技術在過去已有不少研究,本案的原始申請Claim在第一次OA中被審委以多個引證案的顯而易見性予以核駁,也就是說僅以感測手指在螢幕上方的移動來改變螢幕顯示是沒有可專利性的,因此,微軟在答辯時將重點放在手指的移動速度,也就是以新增技術特徵「determining that the object has moved...; and in response to the determining…」來與引證案有所區別。
圖3. US Patent No. 9,594,489 之Office Action
圖片來源:USPTO
值得注意的是方法項Claim 1的技術特徵是在「below a predetermined speed」的條件下改變放大視窗(magnified window)的內容,類似的範例應用應是下一段落的網頁瀏覽器範例中手指移動時對應改變預選標題的功能;裝置項Claim 14的技術特徵則是在「at or above a predetermined speed」的條件下關閉放大視窗,類似的範例應用應是下一段落的懸浮觸控撥放操控按鈕中,手指移開螢幕時關閉按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