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期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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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近況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隨著電腦、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的普遍化及常態化,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在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領域中廣泛地被使用,GUI相關設計已是極重要的經濟驅動力。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SIPO)在不修改專利法的情況下,透過第68號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修改了指南第一部份第三章的外觀設計專利有關GUI審查之規定,以及在第四部分第五章新增相關的規定。2014年5月1日,中國開放有關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本文摘錄自[淺談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近況]

由於GUI設計的應用已不再侷限於電腦,2014年5月1日當天,就有1,315件的申請案,2014年8月13日SIPO核准公告第一批的GUI設計專利(如圖1所示),中國的GUI設計專利申請量逐年攀升,從2014年的4,731件,2015年的7,090件增加到2016年的8,638件[1],早已超過歐盟、美國及日本。而且,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還有多設計合案申請的形式,SIPO的專利公布公告資料庫已成為全球擁有最多的GUI現有設計的檢索資料庫。

圖1:SIPO核准的第1批GUI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審查指南中與GUI外觀設計專利相關之規定

SIPO在專利審查指南中修改與圖形使用者介面外觀設計專利有關之部分規定[2],在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第4.2節第三段新增一段,其內容為「就包括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如圖2所示)。圖形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檢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如圖3所示)」的文字。

另刪除第三章第7.2節第三段最後一小段「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的、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另將第三章第7.4節第一段第(11)項修改為:「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圖2:GUI與手機的整體產品外觀設計的視圖

圖3:動態GUI設計專利的介面變化狀態圖

最後,在第四部分第五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第6.1節第二段新增第(5)項,內容如下「對於包括圖形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使用者介面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由審查指南之規定可得知,目前在中國保護的是包含GUI的產品外觀設計,必須與其所應用之特定且具體的載體或產品相結合,才能滿足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取得專利權。還有,GUI的設計專利保護排除網站網頁的圖文編排、螢幕桌面(壁紙)、遊戲介面、表情動畫圖像以及開機、關機動畫等項目(如圖4所示)。

圖4:美國及台灣的動畫GUI及圖像設計專利

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分析

從檢索SIPO專利公布公告資料庫的情況來看,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羅卡諾工業設計國際分類(以下簡稱羅卡諾分類)的第14大類中14-02及14-03小類(如表1所示),其中同時指定14-02及14-03小類的申請案有56件,同時指定14-02及14-04小類的申請案有2,928件,同時指定14-03及14-04小類的申請案有5,725件,大都是手機、電腦、顯示器、移動終端或移動通訊、以及各種電子設備等產品的應用軟體介面,大部分的申請案是網際網路或軟體企業所提出的。

表1:SIPO核准的GUI設計專利之產品類別及名稱[3]

羅卡諾分類

產品名稱

核准件數

07-02

壓力鍋、微波爐、烤箱、爐具、烹飪器具

108

10-02

手表、智能手表、手環

333

10-04

測量儀、儀表板、電表、電子秤、胎壓顯示器

144

10-05

控制器、檢測或分析儀器、監控器、探測儀

152

12-05

電梯操作面板

26

12-16

汽車中控系統、後視鏡、儀表板、車載顯示裝置、車機、方向盤、汽車多媒體、車門控制

121

13-01及13-02

變頻器、電池管理系統、充電器

37

13-03

電氣控制櫃、配電箱、電源控制系統

25

14-01

點唱機、音频播放器、耳機、麥克風、汽車多媒體主機、DVD、車載終端、腕式智慧設備、智能手錶

100

14-02

電腦、平板電腦、鍵盤、顯示裝置、控制終端、醫學或健康管理設備、人像識別平台、顯示器、頭戴式顯示設備、電動曬衣機、公交POS機、電子設備、各種終端機、移動終端

6,875
(55)

14-03

手機、智能手機、馬桶遙控器、移動通訊設備、電視、智能裝置、按摩儀、車載顯示裝置、機頂盒、汽車多媒體(12-16)

12,899

15-05

洗衣機、洗碗機、烘衣機

60

15-06

紡織或針織機、工具機的操作面板

42

15-07

冰箱

50

15-09

工具機

62

16-01

相機、虛擬實境設備、機器人、導航機、行車紀錄儀、手持終端機

37

16-02

投影設備

13

16-06

穿戴式顯示設備、虛擬實境設備、VR

37

20-01

販賣機、繳費機、驗光配鏡終端、金融服務機、飲料分配裝置

76

23-04

空調裝置、油煙機、空氣淨化機、溫控器

151

23-03

電取暖桌、熱水器、電暖爐

25

24-01

醫療儀器、復健設備、血糖儀器、醫療檢測設備、工作站、呼吸機

120

28-03

按摩儀、美容儀器、

14

31-00

咖啡機、豆漿機、飲水機、料理機、食品加工機

19

其他類別

 

170

總計

 

21,703

GUI相似外觀設計之合案申請

2009年,中國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時,增加相似外觀設計的申請制度,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屬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同時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簡稱合案申請)。

依據專利法第31條第2款之規定,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如圖5所示)。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超過10項者,審查人員應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修改後未克服缺陷者,則會駁回該專利申請。「同一產品」是指屬於羅卡諾國際分類中的同一大類同一小類的同一項產品,如果各項外觀設計分別為餐用盤、碟、杯、碗的外觀設計,雖然各產品同屬於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大類,但並不屬於同一產品。同理,GUI外觀設計所依附的產品分別為顯示裝置、平板電腦、電視、車機或是手機等,這些產品雖屬於羅卡諾分類表中的同一大分類或同一小類,但並不是同一產品。

圖5:色彩要素變化的GUI多設計的合案申請

實施細則第28條第2款規定,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設計作為基本設計,以便判定其他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另外,實施細則第35條第1款規定,應簡要說明該產品的其他設計與指定的基本設計之間的相似。「相似外觀設計」是指經過整體觀察,如果其他的外觀設計和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屬於局部的細微變化,或僅是色彩要素的變化(如圖5所示),或者設計單元的排列變化(如圖6所示)或是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如圖7所示)等情形,通常認為二者是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圖6:設計單元排列變化的GUI多設計的合案申請

圖7:慣常設計變化的GUI多設計的合案申請

專利審查指南特別提到,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每一項設計必須滿足合案申請的相關規定,還應當分別具備其他的授權要件;如果其中一項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則應當刪除,否則不能授予專利權。相似外觀設計之合案申請所形成的保護範圍,不僅能擴大設計的保護範圍,也增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因此,這幾年許多企業也以多項設計合案申請方式提出GUI外觀設計的申請(如表2所示)。

表2:中國GUI外觀設計專利之多設計合案申請狀況[4]

GUI設計專利一申請案多項設計的數量

申請件數

2項

2,690

3項

1,003

4項

689

5項

342

6項

242

7項

239

8項

127

9項

42

10項

254

總計

5,530

中國第一件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2015年9月30日,北京獵豹移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獵豹移動公司)提出證據,主張廣州動景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景公司)的201530383753.0號「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手機」外觀設計專利(如圖10所示,簡稱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條第4款以及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4月12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1958無效宣告決定。

圖8:動景公司的系爭專利設計及設計2之視圖

根據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專利複審委認為系爭專利設計1和設計2要求保護的專利是從手機應用軟體的主介面切換到頻道介面的動態介面,其展現了通過在手機螢幕的上下滑動、觸摸實現手機瀏覽和動態交互過程,上述設計是與手機功能相關的GUI設計,不是純粹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屬於專利法的保護客體。

專利複審委會在綜合考慮了手機外觀、主介面內容、動畫效果等因素後,認為系爭專利設計1相對於證據2(如圖9所示)和證據1(如圖10所示)的結合不具有明顯區別、設計2相對於證據2和證據1的結合區別明顯,因此宣告系爭專利的設計1無效,維持設計2有效。

圖9:證據1之GUI變化狀態附圖

圖10:證據2之CN 201430128675.5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

動景公司不服無效宣告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知院)提起上訴,主張獵豹移動公司在無效階段提交用以證明UC瀏覽器2015年8月20日版本樣式的公證書不應作為系爭專利的現有設計,無效宣告決定的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決定並判令專利複審委員會重新審查。

2017年8月,北知院受理動景公司有關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的上訴案件。此案受理之前,北知院雖已經先後受理了多起涉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但尚未受理過涉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案件,這是中國法院首例涉及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無效案件。

結語

前述無效宣告案件的相關事實認定及其法律適用,包括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確定,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於GUI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的審理也給相關業者帶來諸多啟示。無論在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之審查或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首先要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設計專利所要保護的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近似的產品種類。通常而言,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專利所要保護的產品屬於相同或近似的產品種類,才有必要進行下一步的比對判斷

在判斷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中,涉及GUI設計及具體的產品或設備,同樣需要考慮被控侵權產品與GUI外觀設計專利中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近似的分類。依據表1的產品分析,GUI外觀設計專利被應用的產品比較多的項目包括:手機、電腦、平板電腦、智能手錶、顯示裝置、頭戴式顯示設備或虛擬實境設備等,這些產品分別屬於羅卡諾分類的第10類「鐘、表和其他計測儀器、檢查和信號儀器」、第14類「電子和電子設備」以及第16類「攝影、電影攝影和光學設備等」。如果被控侵權產品與GUI外觀設計專利所要保護的產品屬於同一小類或同一大類,例如:14-02小類的電腦、平板電腦、顯示裝置或是移動終端,這些產品的用途是否相近,是否屬於相近種類產品,還有待將來侵權訴訟實務的發展。

在目前中國的專利法及專利審查指南的框架下,GUI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要依附於具體的產品,很難完全擺脫產品。為了在將來的訴訟中,GUI外觀設計專利能獲得更大的保護範圍,申請人應多利用多設計合案申請的形式提出申請,再從名稱及用途儘量弱化產品的要素,例如: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GUI設計專利,產品名稱:具有圖形交互介面的顯示螢幕,產品的用途:「本外觀設計產品為具有圖形交互介面的顯示幕,圖形交互介面用於與使用者進行交互操作,例如,圖形交互介面上每個圖示物件可以讓使用者進行點擊操作」,羅卡諾分類:14-04,設計1是基本設計,設計1至設計6是相似外觀設計(如圖11所示)。或是在視圖中只揭露主視圖,省略其他視圖並說明:設計1至設計3的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和仰視圖均無設計要點,故省略。另說明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螢幕中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其餘部分為慣常設計。另外說明設計1是基本設計,設計1至設計3是相似外觀設計(如圖12所示)。

圖11:聯想(北京)有限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專利

圖12:法樂第(北京)網路科技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專利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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