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期
2022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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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使用量的顯而易見性:Hoffmann-La Roche Inc. v. Apotex Inc.(Fed. Cir. 2014)
郭廷濠╱專利師

醫藥是許多人日常所必須使用到的,例如:有骨質疏鬆症的患者都需要定時使用相關治療藥物,但很少人會想知道自己使用的藥物成分為何,更不用說進一步了解相關治療藥物的使用量。然而,藥物的使用量是病症療效的關鍵,用量未達治療的最低用量,則相關治療可能無效果。而且,藥物的使用量也多半是專利權所保護的部分,更是醫藥專利侵權訴訟中熱門爭點之一。由此可知,藥物的使用量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其中,治療骨質疏鬆症的藥物使用量之顯而易見性更鮮有人探討,因此,本文藉由Hoffmann-La Roche Inc. v. Apotex Inc. (Fed. Cir. 2014) 案件[1]來探討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使用量的顯而易見性。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奧貝泰克(Apotex)藥廠因為向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提出了Boniva®(成分為ibandronate) 的學名藥許可之簡易新藥上市程序(ANDA),原告Hoffmann-La Roche藥廠於是向美國紐澤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的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被告奧貝泰克藥廠侵害了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奧貝泰克藥廠則主張原告Hoffmann-La Roche藥廠的專利顯而易見,地方法院經過判決後認定系爭專利因為顯而易見而無效,被告奧貝泰克藥廠不侵害系爭專利。原告Hoffmann-La Roche藥廠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所以提出上訴。

(停經後)骨質疏鬆症

骨質疏鬆症(osteoporosis)是一種全身性的骨骼疾病,主要成因是人體骨頭中,蝕骨細胞的蝕骨化作用(bone resorption) 與造骨細胞的造骨化作用 (bone formation) 兩者間不平衡所引起,當蝕骨化作用遠大於造骨化作用時,骨質疏鬆症就會發生[2]

骨質疏鬆症的特徵是人體骨骼組織之骨質含量降低,以及其微觀結構的破壞。骨質疏鬆的危險性表現於骨頭容易碎裂及骨折發生的潛在風險性皆大大提高,骨質疏鬆所造成的骨折容易發生於髖部關節、手腕與脊椎骨等[3]

停經後骨質疏鬆症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則屬於女性特有的骨質疏鬆症成因,主因是停經後的女性雌性激素分泌不足,進一步導致了蝕骨化作用與造骨化作用的不平衡[4]

本案系爭專利與相關治療藥物

本案系爭專利有兩件,為美國專利第7,718,634號('634專利)與7,410,957號('957專利)[5],其中的'634專利與本案件相關,此專利的專利權人是Hoffmann-La Roche藥廠。'634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總共有10項,其中的第1項具有代表性,列出如下:

1. A method for treating or inhibiting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in a postmenopausal woman in need of treatment or inhibition of postmenopausal osteoporosis by administration of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comprising: (a) commenc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by orally administering to the postmenopausal woman, on a single day, a first dose in the form of a tablet, wherein the tablet comprises an amount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that is equivalent to about 150 mg of ibandronic acid; and (b) continuing the administration by orally administering, once monthly on a single day, a tablet comprising an amount of the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f ibandronic acid that is equivalent to about 150 mg of ibandronic acid.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是以ibandronic acid來治療女性停經後骨質疏鬆症的方法,而主要內容是利用ibandronic acid作為治療藥物,治療使用量為150 mg,每月服用一次。ibandronic acid的相關產品為Boniva®,於2005年在美國由FDA核准上市。

ibandronic acid是一種雙磷酸鹽類藥物(bisphosphonates),是目前治療骨質疏鬆症的首選藥物,主要藉由藥物結合骨質後被蝕骨細胞攝取,進一步抑制蝕骨化作用,並可增加骨質密度,雙磷酸鹽類藥物能有效減少停經後骨質疏鬆女性的脊椎骨、非脊椎骨及髖關節骨折[6]

本案相關先前技術

為了挑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顯而易見性,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無效,本案的被告奧貝泰克藥廠提出了一些先前技術,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先前技術列出於下:

美國專利6,468,559 號('559 專利)之內容揭露了口服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例如:ibandronate,且也揭露了在某些最佳實施例中會以每月一次的給藥方式。

Lunar論文發表中揭露了研究人員為了使患者的順從度提高,可使用高效力、低刺激性的雙磷酸鹽類藥物,例如:ibandronate,而藥物的給予方式可以是每月一次等,此種給予方式下,治療藥物仍具有效力。

Ravn論文發表中揭露則是比較了每天給予不同使用量的ibandronate,實驗結果顯示了有效的使用量為2.5mg與5mg,而且進一步發現2.5mg的效果幾乎與5mg相同。

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是否顯而易見

上訴時,上訴人Hoffmann-La Roche藥廠主張地方法院的認定有錯誤,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具有非顯而易見性。但上訴法院認為,在先前技術「'559 專利」及「論文發表」中,皆已揭露了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地方法院的認定並無錯誤。

因此,上訴法院認為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顯而易見。

每月一次給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為治療方式是否顯而易見

上訴人Hoffmann-La Roche藥廠主張,即便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顯而易見,但每月一次給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為治療方式應具有非顯而易見性。上訴法院則認為,在先前技術「Ravn論文發表」中,皆已揭露了有效的使用量為2.5mg的效果幾乎與5mg相同,因此,由「Ravn論文發表」中可以得知每天使用5mg,連續一個月(以30天計算),則5mg乘以30天會等於每月150mg。

因此,上訴法院認為每月一次給予「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為治療方式顯而易見。

小結

在本案判決中,我們可以系爭專利是以每月一次使用量150mg的ibandronate作為女性停經後骨質疏鬆症的治療方式,而上訴法院認為先前技術中已揭露了每月一次給予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再進一步藉由其他先前技術中已揭露的每天使用5mg為有效使用量,再配合連續使用30天,可得出每月一次使用量為150mg,故系爭專利因為顯而易見而無效。

Newman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Newman法官認為上訴人Hoffmann-La Roche藥廠的Boniva®費時12年之久的時間做臨床試驗來評估每月一次給予使用量為150mg的ibandronate的安全性及可行性,不同於一般使用量,本案是以150mg的高使用量。

雖然,部分先前技術在本案中具有重要性,然而,本案中,仍無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一次性高使用量150mg的使用仍安全及有效。且能否以5mg乘以30天會等於每月使用量150mg的計算方式來認定,仍有疑慮。

筆者意見

雖然,上訴法院利用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認定系爭專利顯而易見而無效有其依據。但本文較為贊同Newman法官的意見。

藥物的研發需要歷時許久的時間,進一步確認是否能安全的使用於治療。假設若每日需服用一顆藥錠,而有證據指出每周使用一次是可行的方案,則吾人是否能據以認定每周一次,一次服用七顆相同藥物的藥錠是可行方案?則有疑慮。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每月使用一次ibandronate的治療方式已被揭露於先前技術中,但以5mg乘以30天會等於每月使用量150mg的計算方式來認定系爭專利顯而易見仍稍嫌速斷。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郭廷濠
現任: 中華民國專利師
學歷: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
專長: 1. 藥物藥理學
2. 生技、醫藥專利
3. 藥事、專利法規
證照: 109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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