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5 U.S.C. 112(b),請求項應詳盡指出並明確主張申請標的 (…claims particularly pointing out and distinctly claiming the subject matter… ),對於方法請求項原則上就是定義其各個步驟特徵,而對於物質/物品請求項則是定義其結構特徵。然而,申請專利的標的往往處於各技術領域之前沿,內容經常五花八門,就物質/物品來說,以申請時之科技難以定義其結構,再加之申請專利有搶占申請日的時間壓力,在這些因素下,就有申請人以物質/物品的製程來定義請求項。
因此,為了衡平申請人與USPTO的義務,司法機關在半世紀前的In re Fessmann案中,確立了USPTO對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之審查負有較低舉證義務的原則,亦即「一旦審查人員可合理推測請求項主張之物與先前技術之物相同或相似,即使請求項主張之物與先前技術之物以不同製程、步驟製成 (審查人員能夠建立表面證據),那麼指出、證明兩者之物具有非顯而易見之差異 (請求項主張之物具備進步性) 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申請人一方」。
侵權判斷
關於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權利範圍界定,在上世紀90年代有「不受方法限制」與「受方法限制」兩說之爭。Scripps Clinic & Research Foundation. v. Genentec Inc.一案 (1991年) 為「不受方法限制」說的代表案例,此說由物之專利權的本質出發,對待方式類似於物權,認為其具有絕對性,不應受該物如何而來之限制;Atlantic Thermoplastics Co. Inc. v. Faytex Corp.一案 (1992年) 則為「受方法限制」說的代表案例,此說由文義侵權的角度出發,對待方式無異於一般之物或方法請求項,認為專利權的範圍應由請求項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界定。2000年後,美國專利實務多採「受方法限制」之見解,例如Abbott Laboratories v. Sandoz, Inc. (2009年)。
然而,「一體成型」並非從此就高枕無憂了,在2022年八月的Kamstrup A/S v. Axioma Metering UAB一案中,系爭請求項中的外殼 (housing) 元件,雖然並未以射出成型 (injection molding/molded) 來界定,但其記載內容為單體的聚合物結構 (a monolithic polymer structure),加之以一體成型鑄造 (being cast in one piece) 界定 (見圖3),其內涵顯然與In Re: Nordt之一體成型結構 (integral structure) 並無二致。
圖3. 節錄自Kamstrup A/S v. Axioma Metering UAB
資料來源:CAFC判決書
與In Re: Nordt相同地,這樣的用語在PTAB階段就被認為是方法界定元件,嗣後的CAFC階段,首先處理的爭點便是「一體成型鑄造 (being cast in one piece) 是否夠成方法界定元件」。
法官由記載內容之字義出發,指出所述結構「被」(being) 以特定方式鑄造,因此該元件屬於以方法界定者。Kamstrup則抗辯「在請求項限制條件中只是提及製程不會自動地讓該限制條件轉變為製程限制條件中」(見圖4),如此自曝其短的抗辯著實驚人。CAFC則回應,Kamstrup既沒有解釋為什麼記載之製程限制條件應該不予考慮,也沒有指出其說明書描述外殼結構的段落 (In Re: Nordt中,說明書就提供結構方面的支持),反而是引述了該元件的製造過程 (例如,The “flow meter. . . can be fabricated with a reduced number of steps compared to existing meters, since only a single step is used to form the monolithic polymer structure . . .) ,這反而是坐實了此外殼屬於方法界定元件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