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作者Elent小姐大學主修材料化工,並取得碩士學位。畢業後曾任職富士康智權部門,後轉任專利事務所;目前為某大企業內部智權從業人員 (In-house IP),有十餘年專利從業經驗,具中國專利代理人證照資格。歡迎關注作者博客Elent職業生涯側記。 |
最近公司發明人寫了一個專利申請,他在發明內容部分把所有的權利要求重新貼了一遍。我改成了發明內容部分包括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有益效果;並把最核心的技術方案,即專利請求項1和有實質改進的從屬請求項給他放進了發明內容部分。再把他寫得非常具體的實施方式、優選條件、實施例舉例、效果分析和驗證、圖片 驗證,技術效果對比......等等,我認為和他發明相關的,全都放在實施方式部分。 可是,發明人卻打電話問我:「發明內容要是不寫得很詳細,審查委員可能會認為我的發明內容不夠充分。 」
他一通電話,我腦子短路了。就像有人問我為什麼1+1=2一樣,我一直覺得是理所應當的事,當有人非常認真的跟我說「發明內容才是他發明的所有內容,實施方式就是具體的實施例舉例」,除了說他是謬論,我就鬱悶了,為什麼當時專利法非把發明內容叫發明內容啊?就叫發明概要(summary of the invention)多好啊;實施方式為什麼非要和我們平常所說的實施舉例那麼一樣啊,就叫發明具體描述(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該多好啊。
也許,秀才遇見兵,就是這個感覺。
請問那位大哥大姐可以解惑,從專利法立法本意解釋一下,為什麼取名叫發明內容、實施方式,這兩部分原本設置的初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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