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工具可用以產生內容、撰寫法律研究備忘錄、執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分析、自法院意見書提取法律原則、協助準備取證相關工作、分析大量數據、發現人眼無法察覺的模式,因此,愈來愈多專利從業人員使用AI工具做先前技術研究、自動檢核專利申請案件內容、摸索USPTO審查官行為模式。USPTO專利審查官也早已開始使用More Like This Document (MLTD)、Similarity Search之類的AI工具,輔助其檢索審查。
再者,使用AI工具輔助撰寫專利稿件,申請案送件前務須再有真人過目。比方,使用AI撰寫美國專利稿件時,務須在申請案送件前完成技術內容檢查工作,剔除明知不具可專利性的請求項,確認說明書及圖式揭露的技術內容正確、符合35 U.S.C. 112各項要件,且清楚區分Prophetic Example與Actual Working Example,否則,等送件後再修正,有可能引發New Matter問題;當然,假使美國案主張的外國優先權案就是以AI輔助寫成,技術內容檢查工作須提前在優先權案送件前就完成,否則,美國案更正其中的技術內容錯誤時,可能隨之喪失優先權保護。同時,若使用AI提示具有或不具可專利性的證據(例:商業上的成功、長久以來未被滿足的需求、其他次級考量證據),或撰寫宣誓書(affidavit or declaration)、Petition、核駁答辯稿件,宜再檢視所列法律、技術內容是否正確屬實,因為不論是否使用AI,不論有無主觀犯意,提交給USPTO的文件不能摻雜不正確的陳述證據,也不容遺漏可專利性實質相關資訊。
USPTO核發的境外申請許可,其許可項目不包括為準備美國申請送件而先傳送技術資料到外國。準備美國在地發明的美國申請送件時,若需要先傳送技術資料到外國,可能須事先取得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簡稱BIS)的許可。BIS為軍民兩用大宗物品、軟體、技術(含數據資料)的出口,頒布了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簡稱EAR),所謂出口,釋出美國管制技術資料被非美國人取得,就是一種受到管制的出口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