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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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著作權法》與生成式AI間的法律淵源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英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CDPA 1988)向來在著作權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AI)議題上,扮演著先行者的角色。然而面對這一波GenAI熱潮席捲全球之際,CDPA 1988卻在AI議題上停滯不前,甚至陷入進退維谷的泥淖。本文簡要介紹這段奇特的法律發展歷程。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GenAI給著作權制度帶來全面性衝擊,其中最外顯的兩面向不外乎:(1)GenAI產出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以及(2)GenAI產值鏈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

就上述這兩項議題而言,英國都稱得上是法規範的先行者。早在1988年,CDPA 1988就將「電腦生成著作」(computer-generated work, CGW)列為保護標的。2014年英國開歐盟成員國之先河,將文本及資料探勘(Text Mining & Data Mining, TDM)明文規定為著作權保護之例外[1]。然而正值各國為因應這一波GenAI熱潮,致力於法制興革之際,CDPA 1988卻在AI議題上停滯不前,甚至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以下分就CGWs及TDM例外,介紹CDPA 1988與GenAI這段不尋常的邂逅過程。

電腦生成著作

根據CDPA 1988第178條之定義,CGW是指「由電腦在沒有人類著作人的情境下所生成」的著作[2]。雖然法條並未使用AI一詞,但立法文件顯示,這是針對AI科技而特別制定。在1987年的國會發言中,Lord Young of Graffham認為,透過保護由電腦生成,但無法歸屬於人類著作人之著作,將使CDPA 1988成為「世界上第一部試圖具體明確處理AI來臨的著作權立法 [3]。」The Earl of Stockton則指出,將CGW前瞻性地納入著作權體系,有助於強化未來投資AI系統的信心[4]

CDPA 1988第9條第3項規定,由電腦生成之語文、戲劇、音樂或美術著作,以承擔創作該著作必要安排之人為著作人[5]。CGW之著作權財產存續期間為著作完成時起50年[6],著作人格權不適用於CGW,包括第77條所規定之被表彰為著作人或導演之權利[7],以及第81條第2項規定之反對貶抑其著作之權利[8]

CGW的存在向來是CDPA 1988的難題。一方面,立法以來並沒有真正發生過案例;另一方面,各界批評之聲卻不絕於耳。首先,從法律觀點而言,CGW之定義與著作權原創性概念相矛盾,適用上窒礙難行。其次,從經濟學觀點而言,CGW的保護並無必要性,因為電腦無須回報或其他創作誘因,而賦予其智財權卻會對第三人產生成本。因此CGW應予廢除或限制至最低必要範圍。最後,持哲學觀點的學者認為,著作權根源於人類的創造性,CGW提升電腦生成作品的同時會貶抑人類創作[9]

2018年,英國政府發布AI部門政綱(AI Sector Deal),期使英國成為全球AI科技領頭羊[10]。2021年,英國政府宣示以成為AI超級強權(AI superpower)為其優先戰略性事項[11]。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於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7日間,就英國智財法制如何激勵AI之運用及發展,向公眾進行諮詢。諮詢問題之一為,CGW是否應修改或存廢?英國政府於2022年6月公布諮詢結果及政府回應,決定暫時維持現行CGW規定。其理由為:目前無CGWs保護造成危害之證據,AI運用尚在初期階段,不可能就各種選擇方案作成妥適評估,任何更改皆可能帶來難以預料的後果。刪除CGWs對創新及AI之公益運用是好是壞,尚不明朗。持續審視相關法規,未來若證據支持,仍可修正或廢除CGWs之保護 [12]

文本及資料探勘例外

根據UKIPO的解釋,TDM是指使用自動化分析技術來分析文字和資料,以找出其中的模式、趨勢和其他有用的資訊。然而,TDM通常是大幅重製要分析的著作,因此若沒有特別規定,研究人員在其研究中使用TDM時,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13]

CDPA 1988於2014年新增第29A條,明定TDM為著作權之例外。該條規定允許研究人員為了運算分析(computational analysis)的目的,重製任何其得以合法進入(lawful access)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必再額外取得著作權人的重製許可。此項例外規定僅允許為了非商業研究的TDM目的而進行的重製[14]。所謂合法進入,包括研究人員具有合法權利存取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以閱讀它的情況。例如可能包括支付期刊或資料庫的訂閱費用,或是根據開放授權(包括創用CC授權和開放政府授權)發布的資料[15]。研究人員仍然必須付費訂閱才能「進入」資料,這些資料可能來自多個來源,包括學術出版社。出版商和內容提供者可以採取合理措施來維護其網路安全或穩定性,只要這些措施不會阻止或不合理地限制研究人員進行其TDM所需要的重製[16]。任何排除研究人員為了進行TDM分析而重製其已合法進入著作的契約條款,將無法執行[17]。另外,行為人負有盡可能充分標示(sufficient acknowledgment)之義務[18],亦即需要標明該著作的著作人、藝術家或創作者,以及被重製著作的名稱或其他足以辨識該著作的描述[19]。依本條規定製作的著作重製物,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讓與他人,或用於非商業研究以外之目的,違反者構成著作權之侵害[20]

雖然英國是TDM例外的先行者,但其實質內容狹隘,限制很多,向來為利用者所詬病。尤其在日本、歐盟及新加坡等相繼採取較為寬鬆的TDM例外之後,更使英國在AI科技競爭上,居於相對劣勢。鑒於TDM的授權或著作權例外,在AI的使用和發展上的重要性。UKIPO在前述公眾意見諮詢中,也將是否應放寬著作權TDM例外規定,列為諮詢問題[21]。在2022年6月公布諮詢結果及政府回應中,英國政府宣示計畫引進新的TDM例外。新的TDM例外將不再對目的設限,但保留合法進入要件,作為著作權人的保護措施[22]

英國政府的宣示引起文學及藝術創作產業界的反彈,出版商、作家、視覺藝術家和音樂產業等紛紛表達抗議之聲。英國政府也迅速作出回應,於2023年2月1日的國會辯論中,宣布放棄引進新TDM例外的計畫[23]

2023年3月起,英國政府改弦易轍,採取鼓勵產業界制定自願性AI與著作權實務準則的策略[24]。2024年2月,由於各方利害關係人無法達成共識,英國政府宣布此計畫失敗[25]。英國政府並未就TDM議題宣布進一步計畫,或提出其他可行替代方案。如此一來,曾經在TDM議題引領風騷的CDPA 1988,反而成為先進國家中對AI產業最不友善的法律。

結論

在著作權與AI的議題上,英國向來扮演者先行者的角色,然而在這波GenAI熱潮中,CDPA 1988改革的腳步卻停滯不前,甚至陷入進退維谷的泥淖。英國經驗頗有值得我國借鑑之處:首先,對GenAI產出賦予著作權保護,既增加社會成本,又無法為AI發展提供誘因,並無實益;其次,著作權保護與TDM之關係,不但攸關AI產業發展甚鉅,也與文創產業之興衰息息相關,如何調和各方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找出互利共榮之道,實乃現階段著作權與GenAI議題之重心。

 

備註: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王思原
現任: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經歷: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地理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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