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期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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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與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的演進及反思
王思原/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權利耗盡」是智慧財產法制的重大議題。過去,英國作為歐盟(EU)成員國之一,必須遵從EU的規定,沒有自主權限。如願脫離EU之後,英國如何擘畫後EU時代的智慧財產權耗盡制度?本文將從智慧財產權耗盡的原則開始介紹,並描寫英國脫歐後「耗盡政策」的演變,並於最後給予可以供台灣參考的簡要分析。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

智慧財產權耗盡原則(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下稱耗盡原則)也稱為首次銷售原則(first-sale doctrine),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一旦將其受保護的商品投入流通管道(不論由其直接銷售或經其同意銷售),即喪失控制該商品後續轉售、流通在市場上的權利;亦即,該商品上的智慧財產權已經「耗盡」[1]。耗盡原則發展於19世紀,旨在制衡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防止其利用智慧財產權來對抗零售商、二手經銷商和消費者在市場上合法展示、宣傳及轉售其合法購買產品的正當權利。一般而言,就品質未經改變且在國內轉售的商品而言,該原則在國內市場的適用並無重大爭議。相較之下,在國際貿易環境下如何適用耗盡原則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對於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進口商在智慧財產權人於國外首次授權銷售後,將該商品進口到某個國家的法律處理(即真品平行輸入現象),是少數幾個從未在國際上達成統一的智慧財產權議題之一 [2]。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6條即明文將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耗盡引起之爭端排除於其管轄範圍之外[3]

耗盡原則大致可分三種。各國採用的原則不盡相同,且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內,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可能適用不同的耗盡原則,嘗試分述如下。

(1)國內耗盡原則:智慧財產權僅在「首次銷售」發生的國家內耗盡。這意味著權利人仍可控制在國外合法銷售商品的進口。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即採此原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之著作權商品,無論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欲大量輸入至國內,均應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4]

(2)區域耗盡原則:智慧財產權在特定區域(如EU)內的首次銷售後,在該區域內耗盡。這允許商品在區域內自由流通,但可以控制來自區域外的進口。簡而言之,耗盡原則禁止智慧財產權人利用其權利來控制在EU境內經由其同意或由其投放市場的商品之轉售、進口或出口。以EU為例,若A在法國和德國取得某機器的專利權,並在法國出售該機器,則不得援引其德國專利權以阻止該機器進口至德國。這是基於「首次銷售」已使智慧財產權人獲得構成該權利「特定標的」報酬之觀念。專利權人明確禁止購買者轉售或出口該機器並不相關,因為重要的是對首次銷售的同意。由於耗盡原則有助於EU內商品的「平行輸入」,其作用在於最小化EU國家間相同商品的價格差異 [5]

(3)國際耗盡原則:在全球任何地方首次授權銷售後,智慧財產權即在全球範圍內耗盡。根據這一原則,平行輸入通常是允許的,因為權利人在首次銷售後就無法控制產品的後續流通。例如,我國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即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均不得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6]

英國脫歐:單方加入歐盟區域耗盡

2016年6月23日,英國通過脫歐公投,並於隔年(2017)3月29日啟動脫歐程序。2020年12月31日23點整,脫歐「執行完成日」(IP Completion Day)屆至,英國和EU正式分離[7]。英國與EU在脫歐談判中未就耗盡達成任何互惠安排,為避免脫歐初期出現法制架構缺口,英國政府的作法是維持現狀,將既有的耗盡制度列為「被保留的歐盟法」(Retained EU law),繼續執行[8],亦即英國單方面參與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的「區域性」權利耗盡制度。這意味著首次在EEA上市商品的智慧財產權在英國被視為已耗盡。因此,這些商品可以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平行進口至英國。首次在英國上市的商品智慧財產權在EEA並不被視為已耗盡。因此,權利人可以阻止這些商品平行出口至EEA。任何希望向EEA平行出口商品的人士,在出口商品前應獲得權利人的許可[9]。因此,專利發明權利人在法國的銷售行為將使其在英國的智慧財產權耗盡,但若銷售行為是反向發生,則不會產生此效果 [10]

英國政府就耗盡政策走向進行公眾諮詢

英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對耗盡制度作通盤檢討,遂於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31日間進行公眾諮詢[11]。英國政府於諮詢中提出四個政策選項:(1)維持英國單方面適用EEA耗盡制度的現狀,也稱為「UK+」;(2)改採國內耗盡制度;(3)改採國際耗盡制度;(4)改採混合耗盡制度。

徵詢結果顯示,多數意見支持目前的英國單方面適用EEA耗盡制度;另外,超過三分之一意見支持採取國內耗盡制度;國際耗盡制度只獲得少數支持,支持混合耗盡制度的更是少之又少。支持維持現狀的理由頗耐人尋味。一些受訪者在表達其對「UK+」的偏好時解釋道:「這是由於諮詢文件表示政府認為國內耗盡制度與《北愛爾蘭協議》(Northern Ireland Protocol)不太相容,因此他們支持『UK+』作為次佳選擇」。同時,一些支持未來採用國內耗盡制度的受訪者也認同,「UK+」是在短期和中期內為企業提供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最佳選擇;此次公眾諮詢意見整理如下。

由上述說明可見「國內耗盡」才是最被受訪者青睞的制度,支持的理由包括:

(1)為權利人提供更大控制權。

(2)鼓勵投資和創新。

(3)其他優勢:允許英國制定自己的產品合規標準、減少侵權商品進入英國市場、改善藥品供應預測和安全性。

但也有一些受訪者表達了對國內耗盡制度的疑慮:(1)可能孤立英國市場並推高價格;(2)影響某些仰賴平行進口企業的盈利或迫使遷出英國;(3)危急或罕見疾病患者僅能透過平行進口獲得特殊藥品。

少數支持國際耗盡制度受訪者的理由包括:(1)可以透過增加商品選擇、供應可用性和促進競爭來增強平行進口對英國市場的積極影響,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便宜的價格;(2)為某些企業帶來成長機會,他們可以利用現有的供應鏈和分銷網絡將大量廉價商品運入英國,例如超市等大型零售商;(3)透過能夠從世界各地進行平行進口,使企業相對於EEA的競爭對手具有強大的競爭優勢。

反對國際耗盡的受訪者則提供6大理由:

(1)可能導致國內和出口收入損失並削弱某些分銷限制的價值(特別影響出版業等淨出口商)。

(2)抑制投資和新產品的研發或創新和不利於促進國際貿易和出口。

(3)平行進口商品品質的良莠不齊可能損害品牌認知度和聲譽,削弱消費者保護。

(4)造成扭曲零售競爭。

(5)更長的供應鏈導致負面環境影響並引發可能從較不發達國家轉移供應商品的倫理擔憂。

(6)削弱英國創意產業等淨出口行業等軟實力在海外銷售的收入。

只有極少受訪者選擇混合制度作為首選,對於此制度的疑慮包括:(1)不同配置可能造成混淆;(2)管理複雜且可能增加企業成本;(3)對於銷售受多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商品治理上過於複雜;(4)可能導致爭議和執法問題。

2023年11月,依據上述公眾意見,英國政府重申將維持現狀,繼續單方面參與EEA區域性權利耗盡制度[12]

結論

耗盡原則也稱為首次銷售原則,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一旦將其受保護的商品投入流通管道,即喪失控制該商品後續轉售流通的權利。耗盡原則在國際貿易環境下如何適用,一直是智慧財產權法上的重大爭議。即使是WTO也只能將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耗盡引起之爭端排除於其管轄範圍之外。

耗盡原則大致可分國內耗盡、區域耗盡及國際耗盡三種。各國採用的原則不盡相同,且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內,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可能適用不同的耗盡原則。英國脫歐後,由於未與EU在就耗盡原則上達成互惠安排,為了避免出現法制架構缺口,因此採取單方面參與EEA區域性權利耗盡制度的作法。英國政府就耗盡政策進行公眾諮詢結果顯示,「國內耗盡」是最受青睞的制度。反之,混合制度只受極少受訪者肯定,這對於採行混合耗盡制度的我國而言,應可提供若干政策上的反思。

 

備註: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王思原
現任: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經歷: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地理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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