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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侵權訴訟損害賠償金判決趨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6.03.23

北美智權報文章你不可不知的「標準必要專利」七大迷思中,USPTO前局長David J. Kappos提到,「一個最糟糕的法律縮寫就是SSPPU,即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這是指在一個相對比較大、有很多零組件的設備中,其中有使用專利且體積最小的零組件。一般的迷思主張SSPPU提供了明確的標準來計算專利授權金,適用於所有案件及所有情況。」,其實不只是授權金,在美國侵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上,被告也傾向以SSPPU來作為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單位,這一類案例很多,在本刊期中【標準必要專利之損害賠償計算一文便是一個很著名的例子。


攝影:李淑蓮

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合夥人Bijal Vakil 指出,在過去5年中,NPE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是實體經營企業的4.5倍。

損害賠償判決4大趨勢

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合夥人Bijal Vakil整理分析了近5年的美國損害賠償判決,發現有4大趨勢,分別是:

  • 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下降
  • 陪審團判決更普遍,且導致整體損害賠償金數額上升
  • 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專利訴訟法院平均判決金額不等
  • 非專利實施實體 (NPE)比實施實體贏得更多的損害賠償金

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下降

Bijal Vakil指出,自2000年以來,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一直穩步下降,到了2014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達到20年以來倒數第二低點。雖然於2014~2015年間並沒有高額判決。然而在2016年的VirnetX v. Apple案中,卻產生了6.25億美元的高額損害賠償金判決。

此外,專利實施實體與NPE之間的差異也拉大,在過去5年間,NPE的損害賠償中數比專利實施實體的損害賠償中數高近700萬美元 (890萬美元:200萬美元)。

陪審團判決更普遍,且導致整體損害賠償金數額上升

Bijal Vakil表示,在過去5年的專利案件判決中,陪審團判決占了67% (在80年代時僅占14%),其比重明顯提升。此外,在陪審團判決的部分,有2點值得注意:(1) 陪審團判決時,專利權人勝訴機率高於法官判決 (75% : 65%); (2) 陪審團損害賠償金中位數是法官損害賠償中位數的30倍 (940萬美元:30萬美元)。

不是所有法院都一樣

在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各法院中,勝訴率及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不盡相同,表1是Bijal Vakil的統計資料。

表1. 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各法院中,勝訴率及損害賠償金中位數統計

審理法院

平均審理時間(年)

專利權人勝訴機率

損害賠償中位數 (美元)

E.D. Virginia

1

30%

$32,619,063

D. Delaware

2

43%

$16,257,851

E.D. Texas

2.3

55%

$8,949,616

W.D. Wisconsin

1.1

32%

$6,484,809

M.D. Florida

1.8

55%

$192,839

* N.D. California

2.7

26%

$5,391,311

* N.D. California(加州北區法院通常被視為最不受專利權人歡迎的法院之一)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非專利實施實體 (NPE) 贏得更多的損害賠償金

Bijal Vakil指出,在過去5年中,NPE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是實體經營企業的4.5倍。然而,NPE在同一時期內,整體勝訴率卻比專利實施實體低10%,特別是在Alice案及AIA修法後。表2是NPE在5個主要集中的地方法院之勝訴率統計。

表2. NPE案件主要集中之5個地方法院勝訴率統計

審理法院

NPE勝訴機率

E.D. Texas

49%

D. Delaware

35%

N.D. Illinois

17%

N.D. California

16%

S.D. New York

12%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附表:歷來獲最高額專利損害賠償金之案件

年度

案件

涉案技術

判決損害賠償金

2007

Lucent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MP3技術

15.38億美元

2012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磁碟機電路減噪

11.69億美元

2012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智慧型手機軟體

10.49億美元

2010

Mirror Worlds LLC v. Apple Inc.

作業系統

6.26億美元

2016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作業系統

6.25億美元

2004

Eolas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網路瀏覽器

5.21億美元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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