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報文章你不可不知的「標準必要專利」七大迷思中,USPTO前局長David J. Kappos提到,「一個最糟糕的法律縮寫就是SSPPU,即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這是指在一個相對比較大、有很多零組件的設備中,其中有使用專利且體積最小的零組件。一般的迷思主張SSPPU提供了明確的標準來計算專利授權金,適用於所有案件及所有情況。」,其實不只是授權金,在美國侵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上,被告也傾向以SSPPU來作為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單位,這一類案例很多,在本刊期中【標準必要專利之損害賠償計算】一文便是一個很著名的例子。
攝影:李淑蓮 |
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合夥人Bijal Vakil 指出,在過去5年中,NPE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是實體經營企業的4.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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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判決4大趨勢
偉凱法律事務所(White & Case)合夥人Bijal Vakil整理分析了近5年的美國損害賠償判決,發現有4大趨勢,分別是:
- 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下降
- 陪審團判決更普遍,且導致整體損害賠償金數額上升
- 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專利訴訟法院平均判決金額不等
- 非專利實施實體 (NPE)比實施實體贏得更多的損害賠償金
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下降
Bijal Vakil指出,自2000年以來,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一直穩步下降,到了2014年,損害賠償金中位數達到20年以來倒數第二低點。雖然於2014~2015年間並沒有高額判決。然而在2016年的VirnetX v. Apple案中,卻產生了6.25億美元的高額損害賠償金判決。
此外,專利實施實體與NPE之間的差異也拉大,在過去5年間,NPE的損害賠償中數比專利實施實體的損害賠償中數高近700萬美元 (890萬美元:200萬美元)。
陪審團判決更普遍,且導致整體損害賠償金數額上升
Bijal Vakil表示,在過去5年的專利案件判決中,陪審團判決占了67% (在80年代時僅占14%),其比重明顯提升。此外,在陪審團判決的部分,有2點值得注意:(1) 陪審團判決時,專利權人勝訴機率高於法官判決 (75% : 65%); (2) 陪審團損害賠償金中位數是法官損害賠償中位數的30倍 (940萬美元:30萬美元)。
不是所有法院都一樣
在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各法院中,勝訴率及損害賠償金中位數不盡相同,表1是Bijal Vakil的統計資料。
表1. 最受專利權人歡迎的各法院中,勝訴率及損害賠償金中位數統計
審理法院 |
平均審理時間(年) |
專利權人勝訴機率 |
損害賠償中位數 (美元) |
E.D. Virginia |
1 |
30% |
$32,619,063 |
D. Delaware |
2 |
43% |
$16,257,851 |
E.D. Texas |
2.3 |
55% |
$8,949,616 |
W.D. Wisconsin |
1.1 |
32% |
$6,484,809 |
M.D. Florida |
1.8 |
55% |
$192,839 |
* N.D. California |
2.7 |
26% |
$5,391,311 |
* N.D. California(加州北區法院通常被視為最不受專利權人歡迎的法院之一)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非專利實施實體 (NPE) 贏得更多的損害賠償金
Bijal Vakil指出,在過去5年中,NPE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是實體經營企業的4.5倍。然而,NPE在同一時期內,整體勝訴率卻比專利實施實體低10%,特別是在Alice案及AIA修法後。表2是NPE在5個主要集中的地方法院之勝訴率統計。
表2. NPE案件主要集中之5個地方法院勝訴率統計
審理法院 |
NPE勝訴機率 |
E.D. Texas |
49% |
D. Delaware |
35% |
N.D. Illinois |
17% |
N.D. California |
16% |
S.D. New York |
12% |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附表:歷來獲最高額專利損害賠償金之案件
年度 |
案件 |
涉案技術 |
判決損害賠償金 |
2007 |
Lucent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
MP3技術 |
15.38億美元 |
2012 |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
磁碟機電路減噪 |
11.69億美元 |
2012 |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
智慧型手機軟體 |
10.49億美元 |
2010 |
Mirror Worlds LLC v. Apple Inc. |
作業系統 |
6.26億美元 |
2016 |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
作業系統 |
6.25億美元 |
2004 |
Eolas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
網路瀏覽器 |
5.21億美元 |
資料來源:第11屆偉凱年度春季法律研討會,Bijal Vakil簡報資料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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