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國為目標市場的各國廠商,絕對都聽說過ITC的名號。這個以保護美國本土企業利益為目標的政府機構,因為手握產品進口美國的生殺大權,一旦啟動調查,或是直接祭出進口的禁令,各國廠商往往都苦不堪言。如果不想一直挨打,台灣廠商該怎麼辦?
談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每個台灣廠商都是又恨又怕。從早期的特別301名單直到後來的337條款,每個廠商都對USITC避之唯恐不及。一位科技業的法務長就曾比喻:「ITC就像裝了利牙的老虎,專門保護自家人!」
ITC副主席Dean Pinkert解釋,所謂的337條款(19 U.S.C. § 1337),賦予ITC針對進口美國商品進行不公平市場行為的調查及處分權利,其中不公平行為也包括了專利、商標等智財權侵權的調查;只要經ITC內部的調查小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查證屬實,並且由ITC自己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判決確認,就能正式對侵權方實施制裁,最重可以達到禁止進口(exclusion order)的程度。
對於外國廠商而言,禁止進口將面臨到市場佔有率衰退、投資血本無歸的危機,因此ITC行政訴訟自然成為美國本土廠商逼迫海外競爭對手屈服的最有力手段。這也是為什麼近20年來,337條款調查案一直穩定成長的原因(圖1)。
圖1:1972年至今歷年337條款調查案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337facts2014.pdf
ITC審理速度快,廠商不見得能及時反應
對海外廠商來說,ITC的訴訟比一般的法律案件更難應付。首先,在美國一般的專利侵權訴訟都是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告,而且往往會搭配專利無效舉發,整個程序走完至少花上三至五年,但ITC的審理最多只有18個月就做出決定,被告必須能在短時間內就做出抗辯或者和解的決定,立場上已居於劣勢。
圖2: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副主席 Dean Pinkert
攝影:蕭辰宇
其次,在一般的司法訴訟當中,從起訴到實際開始審理,還會經過一段證據發現(discovery)程序,讓控辯雙方了解彼此的實力;但是ITC的審理並非如此,原告在立案時往往就已經準備了充足的證據資料,使得被告在一開始就處於挨打的局面,在ITC內部、代表公共利益的OUII在調查後所獲得的資料,也往往都是偏向原告,這使得海外廠商在面對ITC時,往往都有一打二、甚至一打三的感嘆。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廠商面臨ITC的訴訟時,有將近半數最後都選擇和解收場的原因。
圖3: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Carl Charneski
攝影:蕭辰宇
因應ITC行政訴訟 平時就要做好危機處理
因此,該如何因應ITC的訴訟?前ITC行政法官Carl Charneski建議,對於每一個新商品,廠商自己就要做好侵權的準備,也應該有一個危機小組,針對侵權成立的機率、訴訟策略、賠償金額的計算等等進行模擬,並且在第一時間就與專業的外部律師進行諮詢,才不會慌了手腳。如果對於ITC的審理結果不服,廠商仍然可以循司法管道,向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提出上訴。換句話說,ITC的審理程序雖然與一般司法案件不同,但在美國的聯邦司法體系中仍然被歸類於初審法院中,在確定終審之前,國內廠商永遠都有扭轉劣勢的機會。
資料來源: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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