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嬸:「你們學校設計學院最近事情很多嘛!」
阿德:「是啊!那是我高中同學。他的設計作品被別人用在警示標語商品上。」
花大嬸:「什麼標語?」
阿德:「『小心濕滑』。」
花大嬸:「哈哈,的確很合適,名字諧音。」
阿德:「也是啦。之前我們學校抗議校長限制宿舍門禁時間,結果學生和他會談時,不知道他搞什麼一直翻白眼,就被我同學畫成卡通人物『白眼校長』。」
花大嬸:「這種人政府居然會找他去當官,瘋了!」
阿德:「我們學校技轉中心江老師正在幫我同學處理授權問題,不希望廠商免費用。」
花大嬸:「你同學應該先去申請商標。」
阿德:「不是有著作權嗎?」
花大嬸:「這和損害賠償計算有關。主張商標權的賠償金會比著作權還高。」
「文創商品」的意涵包括將文化風格帶入消費性產品的外觀設計、或僅指將創意帶入消費性產品的設計過程;前者與後者皆有創意的本質,但前者比後者多了台灣文化的元素。「文創商品」被視為將台灣改造成以品牌商品行銷世界的經濟體之希望。為鼓勵文創商品的發展,政府設有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以對業者進行商品化的輔導。在眾多的輔導項目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為重要的課題,使文創商品業者的創意免於他人仿冒。
由於文創商品的藝術性質,著作權通常為最基本的保護型態,但著作權保護不必然是最佳的選擇。曾有文創業者抱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警方多鼓勵和解,而且根據著作權法所能獲得的賠償金非常低,不能補償創作者為著作所花下的成本、辛勞,甚至是商譽的損失等等。舉例來說,仿冒者將創作者的創意圖案用於服飾商品。系爭圖案為美術著作,但仿冒者的仿冒品為服飾,故計算損害賠償不能僅以服飾商品的定價為準。雖然仿冒者係利用系爭圖案而獲利,但其並非直接因系爭圖案而獲利,因為消費者是購買服飾而非單純購買圖案。因此,在計算損害賠償時,法院可能就服飾商品的定價酌減,給創作者的賠償金數額往往會低於其期望的金額。
因此,商標權可能是更佳的保護選擇,一方面是因為創作者期望民事賠償可涵蓋商譽損失,另方面如果商標指定使用在服飾類商品,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即為服飾,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基礎即為仿冒品的售價。
將創作圖案申請商標後,創作者對於仿冒產品可主張的權利將不再僅是著作權,還包括商標權。然而應注意的問題是,文創者就相關角色僅申請一種圖樣的商標,但其在相關文創商品上的角色表現可能與原商標圖案有差異,故有所謂「商標未使用」的疑慮,而造成商標被廢止的危險。對此,文創業者應規劃商標佈局,慎思其商標類型是否足夠保護其商業模式,是否需要增加不同圖樣的商標或文字類商標,或將商標指定於不同的商品或服務。如此,文創商品的智財保護才能完備,文創業者的創意不致被他人輕易抄襲。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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