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美國專利的申請、訴訟、授權及談判策略等議題,工總於6月份舉辦了2場相關的研討會,分別由FINNEGAN(飛翰)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律師楊明道及駐台主持律師馬宗聖主講,其中,美國專利新制AIA實施後的申請策略,以及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談判技巧為關注重點。
美國專利新制AIA最重要的變革除了是改採先發明人申請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外,也重新定義了前案(Prior art)的認定標準。在AIA新法之後,於專利申請前不限地區,只要有任何公開使用或銷售行為,都會成為前案而使發明失去新穎性。但楊明道指出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AIA新法以前的「銷售」不管是公開或是私下的銷售行為,都會變成前案;私下的銷售指的是沒有在公開場合或是網路販售,像只是針對潛在客戶的一對一銷售行為,在AIA以前都屬於前案。但照現在AIA的法條看起來,只有「公開」販售的行為才會成為前案。楊明道說:「因此,如果銷售行為不是公開的話,有可能不會成為前案。在AIA以前,如果是未申請專利前已經有販售行為,那應該是沒救了,根本連申請都不用,但在AIA之後,只要不是「公開」販售,那還是有『機會』的。」
楊明道也提醒所有in-house的智財人員,在美國專利訴訟的時候,於蒐證之前要先搞清楚對方專利是在新法前申請還是新法之後,因為申請時間點不一樣,法條依據也不一樣,要找的前案證據也不一樣。像在新法前只限於在美國境內銷售才是前案,但在新法後則沒有地區限制。
電詢是申請美國專利的有效工具
楊明道指出,在美國如果要說服審查委員,Invention Interview是很常見的手段,因為如果寫了長篇大論,審查委員可能會因為沒時間而隨便看,所以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收到審查意見後,直接打電話給審查委員約一個時間討論,而審查委員通常也很樂意,因為電話討論可以比較快理解發明重點。楊明道說:「電話討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沒有錄音也沒有紀錄,所以以後如果要拿專利告別人的時候,討論內容不會有任何紀錄。」
在討論比較複雜的案子時候,楊明道會在討論前一天傳真一份資料給審查委員,亦即是proposed claims,proposed claims中會有3種不同的claim的改法。楊明道會把3種不同的claim改法都先寫出來再傳給審查委員,在與審查委員對話時跟他說:「我看到你的rejection,也看到了前案資料,我覺得這3種claim的改法都有辦法克服前案」,那審查委員可能會說他同意第一種跟第三種,但第二種可以不用理會。楊明道說這樣做的好處是這一份proposed claims不會出現在專利申請紀錄中,因為審查委員在討論完之後,就會把那一張proposed claims丟掉,因為申請人會再遞交正式書面資料,把第一及第三種claim的改法寫進去。楊明道指出現在在專利申請過程中,invention interview已越來越普遍,特別是在101的案子,亦即是軟體相關的發明。
AIA之後,軟體專利難通過?
另外一個AIA新法之後比較明顯的改變,就是軟體專利變得常被reject。楊明道說前一陣子與審查委員討論一件以軟體為標的的案子的時候,這個審查委員說他在過去一年來,都沒有准過軟體的案子;而且在那個審查委員所屬的單位中,過去一年幾百件軟體相關的案子中,也只有准過一件。
楊明道表示,目前在USPTO有一些單位是完全負責審軟體案子的,如果你的案子是被分到這些單位,那案子的下場就會跟其他9,999件案子一場,遭到reject的命運。因此現在在美國流行一種技巧,就是即使案子明明是跟軟體相關的,但要把claim的subject matter和在topic的地方稍微轉換方向。例如要申請的專利是跟醫療有關的,像是一個協助患者尋找醫生的軟體,那就把subject matter寫成「醫療管理系統」,那案子就不會被分到那些與computer有關的單位,而是分到與醫療、健康有關的單位。不過這些技巧只是讓通過的機會增加而已,如果是純軟體的案子,楊明道說目前碰到的障礙是蠻多的,因此在claim的處理上盡量不要專注在傳統computer的處用,而是要針對在設備或應用上有很大改良的方向。
不過,雖然101讓軟體的申請變得很嚴苛,但在這方面的案件申請量卻沒有明顯下降,原因是申請人認為這麼嚴苛的法案早晚會被拿掉的。
RAND的計算方式
除了美國專利的申請策略外,FINNEGAN的駐台主持律師馬宗聖也介紹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及原則,在馬宗聖所舉出的眾多例子中,以Motorola V. Microsoft的例子最為經典。
Motorola控訴Microsoft侵害他的802.11及H.264的標準專利。Motorola向Microsoft求償的金額為:針對其全部802.11及H.264標準專利組合的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授權金,Microsoft每賣出一台終端產品,就要付售價2.25%的授權金。如果依據Motorola的計算方式,那以Microsoft的銷售量來估算,一年便要付Motorola 40億美元的授權金。 但後來法院判決的結果為:針對Motorola的802.11 SEP組合,Microsoft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Motorola 3.471美分,而其他產品則是每一件須付 0.8美分;至於針對Motorola的H.264 SEP組合,則是Microsoft的全部產品系列每一台須付Motorola 0.555美分,估算下來Microsoft一年只需付Motorola 180萬美元的授權金,與Motorola要求的40億美元相差約2,000倍(詳見表1)。究竟為什麼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呢?
表1. Motorola請求的授權金與法院的判決比對
授權金計算/技術標準
802.11 SEP
H.264 SEP
總授權金估算
Motorola請求
終端產品售價的2.25%
終端產品售價的2.25%
每年40億美元
法院定義的RAND範疇
Microsoft的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0.8~19.5美分
每一台Xbox及Windows產品須付0.555 ~ 16.389美分
法院裁決的RAND範疇
每一台Xbox產品須付3.471美分;而其他產品則是每一件須付0.8美分
所有產品每一台須付0.555 美分
每年180萬美元
Source: FINNEGAN駐台主持律師馬宗聖簡報資料 ,製表:李淑蓮
判決原則: 這件案子由Robart法官負責審理,法官首先定義RAND授權金的比例及範疇。基於RAND範疇,陪審團隨後決定Motorola對授權金的要求是否有違反其RAND承諾。Motorola擁有無線區域網路(wireless LAN) 802.11及視訊編碼H.264的標準關鍵的專利,而且承諾依據RAND條款來將這些專利授權予有需要的廠商。Motorola認定Microsoft在其Xbox、Windows及其他產品中有採用這些專利技術而向其收取授權金,但Microsoft卻指控Motorola違反RAND承諾,企圖就這些標準專利收取不合理(unreasonable)的授權金。
法院首先依據以下原則,定義了RAND授權金的比例及範疇:
促進標準的廣泛被採用;
避免「搶劫行為」- 當專利被採納為SEP後,因談判(討價還價)的條件更為有利(當其技術為必須的專利時,廠商要避開便要付出比較高的成本代價),而收取高額授權金;
避免「權利金被堆高」- 當一個產品耍付授權金給多個SEP專利權利人時,一旦加總起來,授權金金額便會高得不合理。
一個SEP能取得多少授權金端視該專利技術在一個SEP中的獨立程度 - 不能只因為它是一個SEP就可以讓專利權人從中獲得巨額權利金。
此外,法官還用了Georgia –Pacific factors的損害賠償考量因素,來進行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假設性溝通,主要考量包括:
該SEP對標準的重要性
對被授權人的產品而言,標準與SEP有多重要。
法院計算 H.264 標準的 RAND 範疇方式: 採用了H.264專利池規則來配置權利金之後,法院判定Motorola的SEP應為每一件產品0.185美分,經過3倍加乘後,即等如每使用在一件終端產品上之授權金為0.555美分;另一方面,專利池的創立人希望將授權金上限定為每一件產品1.5美分,因此在3倍加乘後便得出16.389美分,故Motorola的H.264 SEP組合的RAND範疇為0.555 ~ 16.389美分。
最後,法院的判決是最低的授權金額,即所有產品每一台須付0.555 美分授權金,顯示法院認為Motorola的802.11專利對標準而言不是十分重要。
法院計算 802.11 標準的 RAND 範疇方式: 有一份分析報告將Motorola的802.11 SEP訂出0.1%的授權金比例,即對每一件Microsoft的產品可以收取20美分至40美分的授權金,但法院認為Motorola的802.11 SEP的價值不高,因此授權金被高估了35倍,法院最後裁定為每一件Microsoft的產品授權金為0.8美分至1.6美分。
依據法院計算出的RAND範疇,陪審團最後裁定Motorola違反對IEEE及ITU的約制承諾(分別針對802.11 SSO及H.264 SSO),因此必須賠償Microsoft律師費、訴訟費及其發貨中心的搬遷費用(註 : 因 Motorola 於訴訟期間,在德國對 Microsoft 產品 提出 申請禁 制 令並獲 准 ,因此 Microsoft 將其發貨中心 從德國遷到荷蘭 ),合共約1,500萬美元。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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