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次專利法修正案中,有不少改名式的修正,但未實質變動法律規範內容,例如「新式樣專利」改成「設計專利」,但英文翻譯同樣是“design patent”;「熟習該項技術者」改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但其意義就是所謂“PHOSITA”(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在2010年時,更發生「將『A及B』改成『B及A』」之類的修正,即專利法第27條的修正,將「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改成「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修法不是兒戲,也不是作文比賽。法律文字的調整應有實質意義的變化,否則只是浪費立法資源,而對法律制度的演進無任何幫助。期許新任局長能更謹慎於推動修法的工作。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