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院長提名爭議凸顯司法改革方向不明的窘境。不過,對於智財界來說,大家擔心的是智財法院的改革方向在哪裡?智財法院自2008年設立至今,不可否認其對智財法制的貢獻,但仍有根本的問題未能解決。
首先,民事一審優先管轄權的設計造成目前新任法官多數經驗不足,而影響其專業性。 智財法院成立初期,其法官來自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前者有處理智財行政訴訟的經驗,而後者有審理智財訴訟的經驗,因而得稱為「專業法院」。如今,智財法院僅能從地方法院挑新法官,但新法官除了缺乏足夠的智財民事訴訟經驗外,也無智財行政訴訟經驗,故必須重新開始學習,須經歷一段時間才能勝任審判工作。最壞的狀況是導致有法官因不適任或無熱忱,最後回任地方法院,形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其次,智財法院留不住資深法官。 法官界的升官文化連智財法官也無法免俗,法官一心想升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或為了升官的資歷而借調至司法院擔任辦事法官。或許,升官後薪水提高,也不會有判決被廢棄的壓力,是法官們追求的夢想。但也因為這樣的升官文化,導致資深法官不易留在智財法院,進而影響法律見解的穩定性。法官在多年的歷練後,其法律見解或證據法原則漸漸成熟與細緻,實務界得以預測法律結論,有助於為客戶分析訴訟的可能結果。但升官文化讓資深法官離開,也帶走這些熟成的法律規範。
第三,技術審查官屬性仍混淆不明。 技審官類似民事訴訟法的囑託鑑定,協助法官理解專業知識,但技審官的技術意見卻屬於秘密文件,當事人無從得知其內容,導致技審官對法官的影響程度一直為實務界所質疑,但法院卻遲遲無法提出有效的改革。目前僅透過法官在審判過程的心證揭示,來降低技審官技術見解的神秘性,但這是不夠的。技審官的意見書應該公開給當事人,如此才能檢驗法官是否有適時揭露其心證,或檢視技審官是否提供正確的技術事實。
最後,法官的選任缺乏多元性。 雖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3條規定,得從智財專業律師、智慧財產局資深審查官、智財學者等等選任法官,但至今智財法院仍從法官體系挑選法官,使得該條對法官多元背景的立法意旨未曾實踐。呼應前述法官有學習期間的問題,或許非法官的智財專業工作者可成為維持法院專業的必要選項,不僅能讓智財法院受到外在文化衝擊,也可從外部專家帶入產業知識,以讓判決更接近發明人的需求。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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