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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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廠地點可能是營業秘密嗎?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江老師:「董老師,學校美食廣場弄得很不錯!還有『苔雞墊』進駐。他們的炸雞很不錯,比美國連鎖店還好。」

董老師:「江老師你不知道,我昨天才被副校長罵,他說我不應該把苔雞墊有意願在我們學校設立產學合作工廠的事情和媒體記者宣佈。」

江老師:「產學合作工廠不是很有新聞性的資訊,能夠幫學校上新聞,不好嗎?」

董老師:「副校長說苔雞墊老闆打電話跟他抱怨,說產學合作工廠是他們公司的營業秘密,現在他們公司要重新評估合作事宜。」

江老師:「現在好像什麼商業資訊都是營業秘密。那你怎麼知道設廠的事呢?」

董老師:「他們老闆來我們學校參觀時自己說的。那老闆還說炸雞內有包米飯,米是從日本神奈川進口的,是上週才對媒體發表的『奈米雞』。」

江老師:「他們有說產學合作工廠是營業秘密嗎?」

董老師:「我忘記了。江老師,我會不會有問題呢?聽說《營業秘密法》現在有刑事責任。很多人被這個整!」

江老師:「我想應該沒問題。《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有一定的定義。我想如果是他們老闆自己說出來,內容也不過是工廠設在哪裡的資訊,應該不屬於營業秘密的範圍。」

董老師:「真的嗎!那就好。下次我會小心一點。」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有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第一項要件其判斷重點在於他人是否能合法取得系爭資訊;如果可以,則該資訊即未能滿足該要件。設廠資訊在某些產業中是可預測的。例如半導體產業有其聚落性質,且多數國家皆有特定的區域給這類公司設廠,故特定半導體製造公司的工廠會落腳何處,是可利用產業分析方法推論而得的資訊。因此,設廠資訊在某些產業可能不能滿足第一項要件。

第二項要件其判斷重點在於資訊是否能供產業利用。「設廠地點」資訊的本質不是技術內容,且能否設廠涉及諸多法規因素(例如環保法規、工業區相關法規等),故該資訊無法利用。即使該設廠資訊包括建廠時程,也屬不確定的資訊,而無法利用。設廠過程風險多,例如法規、成本、產業環境等因素。因而,「建廠時程」資訊頂多是參考而不能實質利用。

最後一項要件比較容易滿足。只要權利人對資訊有標示「營業秘密」或對資訊的接觸有人員對象的管制,則通常可視為以採取合理保護措施。不過,如果是老闆自願將資訊說出,而相關的情境又無法推論資訊接收者有保密義務,則該資訊即未獲合理保護。

本個案中,苔雞墊老闆在拜訪學校的時候,自願說出產學合作工廠的想法。如果拜訪前,該公司未和學校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或是在會面過程,該公司人員未口頭告知與談內容的機密性,則原則上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是有問題的。其次,設廠地址的資訊應無經濟性,已如前所述。因此本個案的產學合作工廠資訊,應非《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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