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之1源自於2001年的杜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第六項,考慮的是TRIPS協定第31條的強制授權規範,對部分國家的保障是不夠的。因為該些國家境內無產業可使用醫藥專利,要實施強制授權制度運是非常困難的。2003年8月30日WTO會員大會通過杜哈宣言第六項的執行決議,正式准予會員國在一些條件下得開放為出口使用之強制授權,其內容大致與第31條之1相同。該開放項目進一步成為TRIPS協定修正案,並在2005年12月6日時由WTO會員大會通過而成為第31條之1。在該條正式生效前,僅有加拿大於2007年申請將抗愛滋學名藥TriAvir出口至盧安達(Rwanda)一例。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