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江老師,我今天很衰!在商場內被警察臨檢!」
阿敏:「你又穿脫鞋去逛商場、買A片是不是?」
阿德:「穿脫鞋去逛街才潮啊!」
江老師:「到底發生什麼事?」
阿德:「警察說最近在查日本A片盜版,他看我背著手提袋,懷疑我在賣盜版光碟。」
江老師:「其實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賣盜版光碟的人不會背著手提袋叫賣。他們通常是拿著盜版內容物的清單,以不經意的方式經過你身旁,再問你要不要買。只有遇到這樣的叫賣者,警察才有臨檢的正當性。」
阿德:「還好我那天沒有買A片,我怎麼知道哪個是正版?哪個是盜版?如果那時候被誤會,就慘了!」
阿敏:「江老師,幫日本A片廠商查盜版是不是有點公器私用?」
江老師:「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了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也就是TRIPS協定),保護外國人的著作權是執法單位必須要做的。著作權法有規定刑事責任。因此,當日本A片公司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時,按照現行制度,檢察官會發動偵查盜版的犯罪行為。」
阿德:「江老師,最近司法改革會議中,有人主張要將著作權法除罪化,避免權利人把政府執法單位當成徵信社。這樣是不是比較好呢?」
江老師:「根據TRIPS協定,著作權法除罪化是不可能的。協定第61條規定,會員國必須針對具商業規模的著作權盜版行為給予刑事責任,而且規定是要『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阿德:「還記得幾年前的金魚抄襲事件,橙果設計公司的老闆向媒體抱怨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抄襲的設計師好像還被判有罪,造成設計師人心惶惶!」
江老師:「著作權侵權訴訟最難的是證明『抄襲』。權利人必須有檢察官的協助才可能取得侵權著作的創作資料,這在民事訴訟中是非常難達成的。金魚抄襲事件事實上是最好的例子。權利人是個剛畢業的大學生,來到台北發現有喜餅公司的包裝紙用了他畫的金魚。他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阿敏:「報導說地檢署一開始並不支持權利人。」
江老師:「是的。權利人歷經兩次不起訴的處分,直到第二次再議發回後,才有第三位承辦檢察官願意進行偵查。最後,終於發現橙果公司的設計師與權利人就讀同所大學,是權利人的學姊,應該有機會接觸到金魚作品。金魚作品是權利人在畢業展海報上所使用的圖案。智財法院在二審時認定,該名學姊應該會注意母校的設計畢業展,因此有機會看到相關的海報。」
阿德:「那還好檢察官幫忙,不然這種資料怎麼查得到!」
江老師:「是啊!所以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是有必要的。不過,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也是個選項,讓權利人有強制侵權人揭露侵權物創作資訊的權利。否則,不能證明抄襲的訴訟制度,將架空著作權法對權利人的保護。」
阿敏:「原來是這樣。」
阿德:「司改會應該找老師去參加才對!」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畢)。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畢)。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2007年畢)、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1999年畢)、台灣大學化工系(1997年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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