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期
2018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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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修正重點搶先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這次的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專利局一方面限制了舉發程序中,舉發人與相對人的資料證據提供期間做出限制,另一方面也新增了一種法定的專利授權機制。如果這些修正順利完成,一套類似美國IPR(專利多方複審)的舉發程序,與歐洲的專利開放授權制度,未來很有可能都會在台灣出現。

因應快速變動的社會環境,我國專利法在去年(2017)啟動新一波的修法計畫,並於年底及今年(2018)年初召開兩場公聽會,正式對外公布修正條文草案,並且聽取外界意見。在這次修正中,對於設計專利、舉發程序、審定後分割做出不小調整,更引入在歐洲行之有年的開放授權制度,都相當值得業界人士關注。

修法重點一:加速專利舉發程序

現行的專利舉發程序,因為允許舉發人與專利權人在審定前補提理由或證據,造成實務運作上雙方在舉發程序中不停補充新資料,遲遲無法審定的情形,因而被業界詬病「像在打乒乓球」。因此,為了改善舉發程序延宕的問題,這次專利法修正就針對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效力,以及被舉發人申請更正做出限制(表1)。

表1:專利舉發程序相關修正條文

條文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第73條第4項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下列期間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一、提起舉發後三個月內。
二、接到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

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

第74條第3項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內、申復或補充答辯期間內申請更正。但僅刪除請求項之更正申請,不在此限。

(新增,原74條第3項移至第4項)

第74條第4項

舉發人補提理由證據或專利權人補充答辯,申請延期應附具體理由,如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原74條第3項)
舉發人補提之理由或證據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第77條第1項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不在此限。

(新增但書)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之副本送達舉發人。

第78-1條

舉發程序進行中,專利權人之專利權移轉者,舉發程序不受影響。
前項專利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舉發,續行舉發程序。

(本條新增)

製表:蔣士棋。
資料來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智慧局長洪淑敏表示,這次修正是為了口審程序以及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做準備,尤其是後者,因為當藥品上市查驗與專利掛鉤後,學名藥廠為了爭取獨賣權的利益,策略之一就是向智慧局舉發專利無效。因此,如果舉發程序的進行速度不能加快,將嚴重影響專利連結制度的運作,並損及舉發人與專利權人的權益。

對於這項修正,業界普遍持肯定態度,但也有律師指出,第73、74條經過如此修正後,將更具有民事訴訟上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色彩,但在此次未修正的第75條,保留了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或證據的空間,「這就像為當事人留了一道後門,因為只要機關沒有審酌,當事人就可以說這是怠於行使職權,結果還是回到現況。」如此一來,就會與此次修法的意旨相衝突。此外,於新增的第78-1條中,明訂專利權受讓人得聲明承受舉發以續行程序,但若受讓人未為此聲明或者聲明不承受時,原舉發程序該如何進行,也還有討論空間。

圖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

攝影:唐銘偉

修法重點2:導入開放授權制度

本次修法的另一個亮點,就是導入在歐洲國家如英國、德國行之有年的開放授權制度。根據修法理由,這個制度的特點在於專利權人經過登記後,就必須向任何人進行非專屬授權,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言之,只要在專利公報上看到開放授權的聲明,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通知專利權人,開始支付權利金以及實施該項專利權。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鼓勵專利技術流通與促進專利活化,雖然立意十分良善,但在法規草案中還是有些難以操作的空間。舉例而言,修正草案第4項中明訂,任何人得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合理」權利金──此處的權利金該如何認定是否合理?是聽任專利權人自訂、智慧局另擬管理辦法、還是比照標準必要專利(SEP)的FRAND原則?另外,同一項當中也規定,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此處無正當理由的標準又是什麼?例如如果是產業上下游廠商進行開放授權或許沒有問題,但若是同業競爭者要求開放授權,是否構成得拒絕的正當理由?

表2:我國與英、德專利開放授權制度重點比較

 

台灣(草案)

英國

德國

聲明程序

書面聲明+登記公告

書面聲明+登記公告

書面聲明+登記公告

聲明後法律效果

不得請求停止實施專利權

  1. 不得請求禁制令
  2. 損賠為2倍授權金
  3. 年費減半(嗣後若撤銷需全部補繳)

年費減半(嗣後若撤銷需全部補繳)

取得授權要件

  1. 書面通知專利權人
  2. 授權條件達成合意
  3. 支付合理授權金
  1. 書面通知專利權人
  2. 授權條件達成合意或申請裁決
  1. 掛號信函通知專利權人並說明如何實施
  2. 按季報告並支付授權金

得否請求裁決

無相關規定

對於授權條件得請求

對於授權金得請求

製表:蔣士棋。
資料來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而台灣版開放授權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最大差異,出現在專利年費上。英國、德國為了鼓勵專利權人加入開放授權制度,都在專利年費上訂有減免50%的優惠,只不過當專利權人聲明撤銷開放授權後,必須補繳全部已減免之年費,但在我國的修法草案當中卻沒有類似的優惠。對於這一點,洪淑敏坦言,規劃時還是有防弊的考量。「我們擔心專利權人來登記了卻故意不授權,或者授權只給自己的子公司,目的只是為了少繳一點年費,」所以在草案中才沒有放入。

就以上兩個修正重點來看,智慧局願意推動制度改革的態度確實值得鼓勵,而且舉發程序效率不彰和專利活化度低也確實一直是業界困擾的問題。不過,雖然大方向正確,但在條文制定或者作業辦法上的設計也同樣重要,否則條文就算立法完成,但配套措施不完備的話,產業界還是享受不到好處。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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