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緬甸投資與公司管理局 (The 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之統計,2016-17年,台灣在當地共有3項投資,金額達1,045萬美元。自2013-14年度迄今累計11件投資案,總金額2,500萬美元,在緬甸49投資國中名列28位。
緬甸目前並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專責機關,其著作權相關業務由資訊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掌管,工業財產權業務則由教育科技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負責,因此,成立「緬甸智慧財產局」(MIPO)專責智財權工作,及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以處理智財訴訟,為緬甸於新智財法通過之後首要任務之一。
緬甸並不是伯恩公約、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 IPR 保護協議之簽約國,所以也不接受優先權主張。雖然當1945年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令於1993年被刪除之後,1946年的制訂的專利及設計法(緊急規定)法令 (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已正式生效[6],但嚴格來說,緬甸目前並沒有專屬的專利法 (patent law)。
專利及商標之保護管道
沒有專利法對廠商來說是很沒保障的,因為這代表任何人或廠商未經授權許可即可在緬甸銷售販賣及生產任何產品,即使該產品或生產技術在緬甸以外的地區有專利,專利權人也莫可奈何,因為緬甸當地無法可管,也沒有維權的管道。目前專利權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向位於仰光或是曼德勒之「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 辦理「專利所有權聲明」 (Declaration of Ownership)。由於現行規定外國人無法直接提出「專利所有權聲明」申請,因此必須以緬甸註冊公司的名義或者緬甸當地代理人名義提出。在完成申請後,還必須在當地的英文日報(如New Light of Myanmar)上刊登提醒「專利警告通知」(Patent Cautionary Notice) 一週,期間內無人提出異議,專利所有權聲明即告生效。專利所有權聲明有效期為3年,每3年可續延,每3年一次。不過,由於The Patents and Designs﹝Emergency provisions﹞Act of 1946沒有罰則,所以如遭到專利侵權時,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專利權人也可以於緬甸的科技研發部 (Myanma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Department) 註冊技轉協議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在緬甸,唯有經註冊的技轉協議才具法律效力,不過技轉協議並不涵蓋專利授權項目。
緬甸迄今尚未訂定商標專法,商標登記與保護主要仰賴普通法系統,有關商標之法規,分散於刑法(Penal Code of Myanmar)、註冊法 (Myanmar Registration Act )、特定救濟法 (Specific Relief Act)、商業標示法(Merchandise Marks Act)、私營企業法(Private IndustrialEnterprise Law)等法規中。[7]
圖1. 緬甸歷年來商標註冊數統計
資料來源WIPO,2018年3月23日
緬甸商標係採先使用(first-to-use)原則之註冊登記制度,商標所有權人必須向仰光或是曼德勒的「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提出「商標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再於當地官方指定報刊上刊登「商標警告通知」(Trademark Cautionary Notice),將該商標權公告周知,即完成商標註冊程序。商標權註冊效期為 3 年,屆滿可續延,每次 3 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