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金管會正式對外預告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簡稱監理沙盒法案)的兩項子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以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預告的時間上,離母法三讀通過只有短短兩個多月(金融科技創新,不能忘了消費者),顯示金管會內部對於監理沙盒的積極態度,但就草案的內容來看,仍然有幾項限制,可能影響業者參與的意願。
在管理辦法草案第五條當中,對於創新實驗的規模,在所涉金額上設定了嚴格的限制。首先,創新實驗的申請人(指申請進入沙盒實驗的金融科技業者)與所有參與人(指申請人在沙盒中服務的客戶)之間,契約的資金、交易或暴險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億元或其等值外幣;若參與者非專業投資機構,則對單一參與者的所涉資金,依據實驗的業務分類如信用貸款、保險等,也分別設下10萬至50萬元的限制。就算申請人與參與者之間沒有任何資金往來,服務費用的收取額度,也需透過審查會議來認定。
實驗金額最高一億元,當真只能玩沙?
如果稍微了解一點台灣的金融現況,就會曉得這項規定有多麼嚴苛。舉例來說,進入2018年後,台灣股市每天的成交量都不小於一千億元,外匯市場的日交易量更超過300億美元(約一兆元台幣)。這個時候,不管申請人的技術多麼創新,一億元的金額在其中,都很難發揮什麼實質效果--更別忘了,這一億元的額度,還是得在一年的實驗期間裡,一點一點分著用的。
更難以理解的是,如果參與人不是專業投資機構,則個別的資金上限,即使適用最寬鬆的信用貸款,也只有50萬元。依此標準,就算是一家年營業額上億的中小企業對某個沙盒實驗有興趣,申請人也只能提供最多50萬元的服務。只有這麼點空間,不要說申請人施展的空間有限,恐怕一般個人或稍具規模的中小企業,對沙盒實驗都會興趣缺缺。
表1:監理沙盒所涉金額上限(單位:新台幣或等值外幣)
對象 |
金額上限 |
備註 |
實驗全體參與人 |
一億元 |
申請期間契約資金、交易或暴險額度 |
單一參與人
(排除專業金融機構) |
50萬元 |
消費貸款服務 |
10萬元保費/100萬元保額 |
保險商品 |
25萬元 |
其他金融服務 |
資料來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此外,管理辦法的第六條,雖然規範的是沙盒實驗的創新性,卻留下了明顯的操作漏洞。首先,條文本文定義的創新性,必須未與已核准創新實驗的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但金融服務的內涵,其實不外乎資金的流通、匯兌、交易、投資,性質原本就非常相似。因此,如果審查會議從嚴執行創新性考核,恐怕所有的沙盒實驗申請案都會不及格。
創新性審查納入專利,將扼殺業者意願
這一條的創新性門檻不止於此,更加上了與專利相掛鉤的條款。申請案必須運用未經國內金融機構發表或實施的專利,或是將既有技術或專利以顯著不同的方式運用於金融業務上。就算暫且不論將專利納入審查條件的正當性,必須注意的是,國內金融機構目前申請的專利,絕大多數都是未經實體審查的新型專利,只要書面資料齊備,通過形式審查就能獲證。此類專利的排他效並不如發明專利一般的強大,連法院都未必會受理新型專利權人主張的侵權訴訟,金管會卻貿然將專利與沙盒實驗的審查掛鉤,恐怕只會扼殺金融科技業者的生存空間。
整體來看,金管會鼓勵金融科技發展的策略固然值得讚許,但操作面設下了太多不必要的關卡,反而降低了業者的參與意願。在實驗所涉金額上,目前一億元的總額應該再拉高,讓審查委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給予不同業態和實驗規模的業者適當的發揮空間。
至於創新性審查的部分,金管會應該考慮與專利脫鉤,讓法院去解決創新實驗業者的潛在侵權問題,如果真的非要納入專利相關審查,也應該是要求申請人出具實驗內容的專利侵權分析報告,以了解相關產業的技術布局現況,才是讓金融科技業者真正重視智財權保護的最好方法。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03/07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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