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某部長所賜,使得專利的PCT國際申請議題躍上重要的新聞版面,讓平常對專利不甚了了的國人,結結實實的上了一課,這對於國民教育來說,是一件好事。而對專利業界的人來說,這是一個溫故知新的好機會,除了對PCT國際申請的流程及優缺點再複習一次外,在分享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新」發現,讓專利業界人士對PCT有新的體認。
日前,專利師公會於新竹舉辦了《企業智權管理實務交流會》,以大數據時代的全球專利布局為主軸,邀請了免疫功坊的專利師滕沛倫及德高行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車慧中,分別就「專利連結對於全球布局政策的影響」及「中國PCT申請」兩大主題,從策略及實務面,和與會者分享他們寶貴的經驗。由於最近PCT的話題比較熱門,所以本刊期先就此一議題探討。
以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作為申請多國專利的途徑是相當常見的專利佈局策略,北美智權報早在5年就已經有系列報導(簡化又經濟 - PCT是啥東西? 、PCT與巴黎公約及EPC間之關係、PCT申請與進入國家階段申請策略),故在此不會針對PCT國際申請之基本流程及作業作詳細介紹。
運用PCT途徑申請多國專利的好處
因為專利是屬地主義,所以如果要擴展海外市場,申請國外專利是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如果只是針對海外某一特定國家申請外國專利,那可以先申請台灣專利,然後以台灣案為母案,再於其他WTO會員國以台灣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中國大陸除外);此外,當然也可以直接向希望獲得專利的國家提出申請,卻不主張優先權。不過,如果考慮在海外申請多國專利的話,採取PCT途徑應該是最佳的選擇。
車慧中在報告中分享了PCT申請的諸多好處,有一些好處應該已熟為人知,像是巴黎公約僅有12個月優先權期限,而PCT申請則有30個月,有足夠時間可充分評估產品潛力與海外市場潛力。特別是在現今科技發展推陳出新,很多時候今天在市場上叱吒風雲的產品,明天就已經改朝換代了。所以車慧中建議,在提出PCT申請,進入國際階段取得國際申請日後,先不要急著進入國家階段,應利用較長的優先權期限去觀察產品及市場,再決定要不要繼續申請專利,或是選擇進入那些國家。
除了實務上的好處外,其實PCT申請也會有一些「行銷」效果。車慧中表示,PCT申請有時候可以顯示企業有強烈的海外發展企圖心,對爭取訂單與合作機會也許會有一點助益,尤其合作方是美、中、日、德、韓廠商。事實上,有些廠商的PCT申請只是進入了國際階段,也會在宣傳單上打上「多國專利申請中」,雖然有點誇張但也是不能說是虛假。
台灣申請人如何進入PCT國際階段?
其實,在進入國際階段的過程時,申請人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必須思考,那就是要選擇那一個專利局為受理局?截至2018年5月15日為止,PCT共有152個締約國(最新數據可查看:http://www.wipo.int/pct/zh/pct_contracting_states.html),任何PCT締約國的國民,皆可以該成員國之專利主管機關為 PCT 申請的受理局,或者直接向 WIPO 國際局提交國際階段申請。然而,台灣並不是PCT締約國,而台灣智慧局(TIPO)也無法受理 PCT 申請案,因此,台灣申請人必須選擇從別的PCT締約國遞交。
在實務操作上,如果申請案中其中一個發明人或申請人具有外國國籍,或是申請人在其他國家設有公司,而該國為 PCT之會員國,那申請人即可直接向該國之專利主管機關提交國際申請案。如果以上條件都不符合,那申請人便要選擇成為任一PCT締約國之國民或是在任一締約國設立公司。像前面提到的某部長PCT申請案,便是在美國成立公司,再向USPTO提出PCT申請的。
至於成為任一PCT締約國之國民又是什麼一回事?事實上,目前最常見的申請方式是台灣申請人透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提出 PCT 國際階段申請案,不過,由於各會員國的主管機關只能受理其國民或居民提出之PCT申請,因此申請人之國籍必須填寫為「中國台灣」。不過,如果台灣申請人在中國設有分公司,然後以中國分公司名義申請,則申請人之國籍便為「中國」。
圖1是2017年中國各地區之PCT申請量,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所作的統計,因此「中國台灣」也排名其中,名列第10,共522件。第9名是香港,大家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澳門不在其中?其實在WIPO的PCT締約國列表之下便有2點跟中國有關的註明,分別是(1)自1997年7月1日起也適用於中國香港;(2)不適用於中國澳門。至於台灣部分則是完全沒有提及(http://www.wipo.int/pct/zh/pct_contracting_states.html)。
圖1. 2017年中國各地區之PCT申請量 (單位: 件)
資料來源:中國專利簡要數據2017;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2018年3月
從圖1可見,在中國各地區中,廣東的PCT申請量獨佔鰲頭,遙遙領先其他地區。其實,只要拿圖2來比對便可一目了然。從圖2可見,2017年中國PCT申請排名前10大的中國企業,除了京東方之外,其餘9家的總部都是位於廣東 (8家在深圳、1家在東莞)。
圖2. 中國PCT申請量排名前10大企業 (單位:件)
資料來源:中國專利簡要數據2017;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2018年3月
USPTO vs SIPO 請問你選誰?
目前SIPO及USPTO是台灣人或台灣企業遞交PCT國際階段申請案兩個熱門的受理局,這當然跟市場有很大的關係,因為這也是台灣企業最大的兩個外銷市場、成立海外公司最多的兩個地區。不過,很多企業同時在美國及中國都設有海外分公司,那究竟要選從那一局進行國際階段申請,就要通盤考量。其中,費用的考量占很重要的因素,因為作為跨國企業,專利申請量都是成百上千的,費用累積下來相當可觀。
表1是SIPO與USPTO之PCT國際階段申請案部分費用列表,包括了成為國際檢索單位之檢索費。如果剔除了當中3項支付給國際局的費用 (以CHF為金額單位之項目)外,再仔細比較兩者的收費標準,便會發現其實以USPTO為受理局的收費不一定比SIPO高。最主要的原因是USPTO將收費分為一般 (Regular)、小實體(Small Entity)及微實體(Micro Entity)三種[1],如果附合當中微實體的資格,在傳送費及初步審查費的部分會比向SIPO遞交便宜,不過其他部分則是以SIPO為受理局比較便宜,尤其是在檢索費的部分差異最大。
表1. SIPO與USPTO之PCT國際階段申請案費用列表
國際階段 |
應邀費用 |
SIPO作為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
USPTO作為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
費用名稱 |
金額 (CNY=>人民幣、CHF=>瑞士法郎、USD => 美元) |
申請人身份 |
一般 |
一般 |
小實體 |
微實體 |
傳送費(基本) |
CNY 500 |
USD 240 |
USD 120 |
USD 60 |
傳送費 (在2011年11月15日或之後,沒有透過官方電子送件系統遞交的非電子送件申請費 |
|
USD 400 |
USD 200 |
USD 200 |
檢索費 |
CNY 2100 |
USD 2080 |
USD 1040 |
USD 520 |
國際申請費 ─ 國際申請文件不超過30頁) |
CHF 1330 |
USD 1366 |
USD 1366 |
USD 1366 |
國際申請附加費 ─ 超出30頁部分,每頁加收 |
CHF 15/頁 |
USD 15/頁 |
USD 15/頁 |
USD 15/頁 |
初步審查費 |
CNY 1500 |
USD 600 |
USD 300 |
USD 150 |
手續費(第II章)(代國際局收取) |
CHF 200 |
USD 205 |
USD 205 |
USD 205 |
附加檢索費 / 每個發明 |
CNY 2100 |
USD 2080 |
USD 1040 |
USD 520 |
附加初步審查費 / 每個發明 |
CNY 1500 |
USD 600 |
USD 300 |
USD 150 |
優先權要求恢復費 |
CNY 1000 |
USD 2000 |
USD 1000 |
USD 500 |
資料來源:(1) 《PCT fees in US dollars》, USPTO,2018 April 1;(2) 《PCT國際申請簡介》,SIPO,2018年5月
不過,筆者認為考慮選擇那一個PCT締約國之專利主管機構作為PCT國際階段受理局的最重要考量該是母案所採取的語文。也就是說,如果母案是美國案,以英文撰寫,理應選擇USPTO,另一方面如果是母案是台灣案或是中國案,當然是選擇SIPO比較具經濟效益。除了可省卻翻譯費外,也可避免翻譯上的誤差影響國際檢索報告的品質。
備註:
- 一般資格指不符合小實體及微實體資格者,多為大實體,亦即員工超過500人之企業;而小實體之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個人、
(2) 企業員工不超過500人、
(3) 非謀利機構;
至於微實體則除了要符合小實體資格外,還必須再符合以下其中任一點要求:
(1) 申請人上年的總收入不能超過美國人口普查局公佈的人民平均年收入的3倍、
(2) 申請案件已轉讓或授權給高等教育機構。
(3) 發明人受僱於高等教育機構。
什麼是高等教育機構? 專利法35 USC § 123(d)對高等教育機構提出的定義是採用美國高等教育法20 USC § 1001(a)中對高等教育機構的定義。申請人已將發明申請案全部授權轉讓給該高等教育機構或發明人是受僱於高等教育機構,便可適用微實體申請。
但進一步閱讀25 USC § 1001(a),發現高等教育機構是指美國州內,可以招收學生,提供他們大專教育,並可頒發畢業證書的公立或非營利合格教育機構。如此定義下,微實體只限用於美國境內的高等教育機構,對美國境外的高等教育機構不適用。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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