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的各項資訊,包括未申請專利之前的研發成果,都屬於營業秘密。因為具備不對外公開的秘密性質,營業秘密的維護比專利困難許多,就連法院進行審判時,也常常以企業是否有積極保護的合理保密措施,來決定判決結果──這也正是台灣多數企業,目前最需要建立的觀念。
講到營業秘密,前宸鴻光電(TPK)法務長鐘基立,透露過一個小故事。曾經有一個TPK的員工在離職時,把公司內部的某項研發成果順便帶走;「老實說,那個技術沒有多了不起,可是他後來拿那個技術去申請專利,反過來告我們侵權!」結果,為了一個不小心流出的營業秘密,鐘基立在那段時間裡,每個月都得花一下午,應付對方的各種胡攪蠻纏。
台灣企業近年來常常在營業秘密議題上吃虧,但許多企業卻連什麼是營業秘密都一知半解。「營業秘密就是企業的命根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何燦成解釋,全世界最有價值的營業祕密,應該就是可口可樂的成分配方,連放在哪裡都沒有人知道;或者台灣近期公布的米其林餐廳,其食材製作和烹飪的流程,也可以是營業秘密。
缺乏合理保密措施,是台灣企業吃虧主因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明定,適用該法的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以及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其中,最讓台灣企業苦惱的,就是合理保密措施。「我們企業在法院訴訟不成立的原因,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因為沒有合理保密措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說。
圖1:營業秘密的三項要素
資料來源:2018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會議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05/04
合理保密措施不但是營業秘密訴訟能否成立的關鍵,也是法院決定裁罰輕重、能否產生預防嚇阻作用的重要依據。何燦成舉例,假設兩項犯罪事實的行為樣態,都是員工離職前,將公司新產品的重要配方攜往新公司任職,只不過前一個是利用主管權限的帳號密碼,從資訊系統中下載,後一個則是從公開資料櫃中,將印有「機密」字樣的文件影印帶走;在法律上,前者可以用營業秘密法論處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但後者卻因為公司少了合理保密措施,只能依刑法的洩漏工商秘密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不過,不管法律上對於所謂的合理保密措施有多少認定標準,當問題已經發展到法院訴訟,就代表祕密洩露已經嚴重至司法機關必須介入的程度,絕非企業所樂見;企業真正該關注的,應該還是如何防範於未然,將營業秘密外洩的風險降至最低。台積電企業保全處處長郭子文認為,營業秘密的管理可以拆解成技術、流程以及人員三個面向,「其中最關鍵的因素還是人,因為只有人才會洩露公司的秘密。」
設計營業秘密管理制度,重點在型塑企業文化
執行營業秘密的第一步,是先把公司所有資訊依照密等分類,再決定各自的管理措施。「因為任何管理手段都有成本,每個秘密的價值也都不同,不可能把所有秘密都用同樣的標準來管理,」他舉例,如果因為擔心員工的Email可能夾帶公司機密,就要求必須先經部門主管的確認才能讓Email寄發,只是徒增員工的困擾。他建議,企業可以把秘密區分成被洩露時將造成困擾、將造成實質傷害、還是動搖企業根本三個程度,再對各類的秘密設計取用、修改、傳遞的管理辦法和權限。
然而,不管流程或技術面怎麼精進,都要靠人的執行才能讓保護奏效。郭子文提醒,在人的部分,除了「基本動作」:例如到職時的保密協議、工作期間的在職教育、以及觸犯規則時的調查處分……要落實之外,員工也必須自覺具備保密意識。他舉例,設計系統的人為了降低資訊外洩機會,可以要求員工密碼越設越長,更新期間也調短,「但員工如果只是同樣的字碼組合重複使用,或者乾脆每次都把密碼手抄在電腦旁的紙片上,就只是虛應故事而已,完全達不到效果。」
所以,營業秘密保護必須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成為每個員工的責任,才有可能徹底落實。「營業秘密不只是法務或者資訊部門的工作,我們這些人只是顧問的角色,」郭子文提醒,企業應該把營業秘密保護當作保全企業競爭力的投資。「營業秘密保護不是只能降低損失;如果做得好,還能增加客戶的信任,對於維護研發成果、確保市場領先地位都有其貢獻,值得企業重視跟投入。」
資料來源
- 2018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05/04
作者: |
蔣士棋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企管系 |
經歷: |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