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調查數據顯示,專利審查委員近年來花在面詢 (Interview) 的時間明顯大幅提升,在2008年的時候只有約80,000小時,但到了2016年財政年度已達220,000小時。由於每次面詢時間是有限制的,所以總體時間增加代表有更多專利申請人及案件選擇使用面詢服務[1] 。
北美智權美國專利代理人張煊 (Eric Zhang)
面詢服務的使用量大幅提升因素很多,包括專利申請量增加、申請面詢的手續簡化……等等,都是因素之一。報導指出USPTO在最近幾年大大簡化了申請面詢的手續及處理面詢的方式。像在2015年9月推出的Automated Interview Request (AIR) ,就大幅減化了代理人、申請人與審查委員的手續,官方說法是只需2個工作天即可確認面談時間,效率大大提升。由於AIR是用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因此USPTO甚至針對面詢者提供操作視訊的線上教育訓練,設想十分周到。
USPTO指出,自從AIR於2015年9月正式上路以來,到2016年底為止,已有近6,000場面詢是透過AIR進行的。一般來說,專利申請人或是代理人都是透過電話與審查委員討論及安排面詢時間的,但有時候審委可能會錯過電話或是忘記回電,而利用AIR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將聯絡記錄歸檔,而且方便審委的上級主管監督面詢進度。
電詢對專利申請人好處多多
除了以上因素外,也越來越多專利申請人了解到面詢的好處,而這也是案件面詢數量快速提升的主因。
與專利審查委員面詢 (Interview)的方式有好幾種,包括本人面對面 (interview in person)、電詢 (Phone Interview)、及在網路上即時溝通 (online interview - written);而前幾年推出的AIR則是以網路視訊為主。由於美國幅員廣大,加上美國專利有不少國外申請人,所以在各種面詢方式中,又以電詢最為普遍。
說到電詢的好處,北美智權美國專利代理人張煊 (Eric Zhang)表示,USPTO提供電詢服務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直接對話,增進申請人和審委之間的了解,以推動審理的進程 [2] 。他指出,事實上通過電詢確實可以為申請人帶來很多助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可以大幅提升申請人和審委的溝通效率
在整個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和審委都要通過書面形式溝通,往往一個來回就要好幾個月的時間。另外,對申請人更不利的是,書面溝通難免會存在表達片面及理解錯誤的問題,再加上雙方對英語的掌握和文化差異等因素,很容易會造成大量的無效溝通。然而,透過電詢,一方在表達立場後,即可立即獲得對方的反饋,並及時加以解釋和補充;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有問題,也可以直接提問並立刻獲得答案,不必通過書面文字去分析猜測,大大的提升了溝通效率。 至於究竟什麼時間點適合提出電詢?張煊認為如果發生以下幾種情況,提出電詢會非常有效:
1-1:審委不理解(不懂)發明重點
雖然審委處理的案件都在其熟悉的領域,但卻不是完全精通。而且由於績效的壓力,審委已越來越依賴搜索引擎,很難花太多精力仔細研究申請人遞交的文件,因此無法正確領悟發明的原理和要件是可以理解的。此外,也有個別審委由於自身素質問題,也會存在看不懂說明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電詢可以有針對性地教導審委,協助審委在很短的時間內正確理解發明的背景和意義,以及技術的重點。 這樣才能建立起進一步溝通的基礎,對審委的工作也有較大的幫助。而且這種教導是主動性的,可以引導審委按照申請人的思路看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審委在正確理解發明重點後,會更容易核准申請。
1-2:申請人不理解審委的觀點和意圖
審委在準備OA (Office Action)時,受到各種法律法規的限制,有時候很難全面表達他的觀點和意見;另一方面,申請人在閱讀時,也會產生誤解。如此一來,就會造成申請人在沒有正確全面掌握審委意見時,無法對症下藥,給出合適的回應的狀況,甚至只是一味地在權力範圍上做不必要的犧牲。舉一個較極端的案例:「如審委表示請求項中的一個用詞不合適,但申請人實在無法接受這個用詞造成權力要求過大的意見。在經電詢後才知道,審委是擔心這個用詞會造成權力要求過小,而申請人基於慣性思維,完全理解錯誤,差一點準備在答辯中繼續縮小權力範圍」。如果沒有經過電詢,誤解可能沒有機會化解!
1-3:申請人和審委無法達成共識
很多時候答辯階段是一個試錯的過程,申請人不斷縮小權力要求的範圍,直到審委認為足夠小為止,這往往要經過好幾輪的答辯。但在電詢中,可以同時提供幾個不同範圍的提案,一次性得到試錯的最後結果,節省很多時間。此外,電詢中也可以直接詢問審委的意見,很多審委為了加快進度,也樂於提供意見,使申請盡快被核准。
(2) 可以獲取書面文件中無法獲得的資訊
電詢由於不像書面文件那麼正式,因此在電詢中,申請人和審委雙方交流時的顧忌較少,能夠提供給對方的更豐原及更全面的訊息,在實際上對雙方最終達成共識有很大的助益。張煊舉例說:比如審委有時會介紹現時USPTO對法規的執行尺度、審委及其上級主管對該申請的印象和期待、審委個人對請求項用語 (claim language)的偏好、以及審委個人的經驗和對該申請的建議等等。另一方面,申請人也可以藉電詢的機會介紹申請案的背景和動機、了解審委的工作態度和業務水平等。這些都是在書面文件中無法獲得的,但對後續的答辯很有幫助的。
(3) 提高核准率、加快審理進程,及節省費用
基於以上所述的特性,電詢最終帶給申請人的好處就是可以提升核准率、加快審理進程,並節省費用。當申請人和審委雙方對案件有了一致的理解,就比較容易在同一個頻道上溝通,乃至最終達成共識,找到可以核准的專利要件。而在準備答辯的過程中,可以更有針對性、更精準、避免不必要的猜測、試探、讓步和妥協,減少OA的次數,最終讓答辯環節更有效率,既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訴求,又節省了時間和費用。此外,張煊還指出,審委接受電詢是免費的 。而在 Non final 之後提出的電詢請求必須被接受,及 Final 之後的電詢請求大部分情況下也會被接受;如此一來,相當於增加了兩次的答辯機會。
在電詢作業時應注意什麼?
張煊表示,與我們大部分人的認知有所出入,其實審委和申請人之間並不是對立的,而是合作的關係。因為審委有績效的壓力,所以總是希望盡快結案,這其中包括核准申請。與此同時,審委及其主管都不希望核准率過低。這些因素讓審委有協助申請核准的動力,而電詢也是基於此目的而提供的。
只是在審查過程中,審委必須嚴格依據美國法律和MPEP行事,因而造成他們和申請人有矛盾的錯覺。張煊指出,為了避免產生矛盾,在電詢乃至書面答辯的過程中,申請人都要注意避免臆測審委的態度,以及產生對立的情緒,因為這會造成負面的效果,從而將審委逼入對立面。張煊說:「這也是為什麼一般都是授權代理人電詢,而不建議發明人或申請人親自參加的原因 。因為在感受到切身利益受到挑戰時,發明人或申請人更容易對審委產生壓力和對抗情緒,並造成審委更大的防備和抗拒,使電詢的效果大打折扣 」 。
在實際操作中,本著合作的態度,專業的代理人在電詢過程中比較不容易情緒化,也不會帶給審委不必要的壓力。所以雙方比較容易平等交流,理性討論,積極合作,找到讓申請盡快核准的方案。這也是申請人和USPTO都希望的結果[3] 。
其次,要做好有針對性的準備。重點在於代理人、工程師、申請人及發明人等,彼此要先有充分的理解和溝通。如果電詢代理人是在電詢階段才參與進來,就務必要在工程師或申請人的幫助下詳細了解案件本身,以及申請人的訴求,充分準備好審委可能提出的問題,有必要的話做好多個預案,以期在一次電詢中獲得最有價值的結果。至於在內容的準備上,張煊指出要充分利用電詢的特點,比如可以主動介紹說明書中沒有提及的相關技術和背景,或主動詢問審委的理解或意見等等。另外,在電詢後和工程師及申請人的溝通也很重要,畢竟電詢的結果還是要通過正式的答辯得以實施。而有的審委還會提議在申請人遞交正式答辯前,再次討論答辯稿,以確保沒有新的問題。
最後,就是要盡量方便審委做準備。審委用於準備電詢的時間有限,電詢的過程一般也不會超過30分鐘,所以要考慮到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方便審委與申請人合作。電詢前審委都會要求提供電詢議程(Interview Agenda),電詢議程非常重要,有時候審委在看過議程後就已經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斷。不同於正式的答辯,電詢議程務必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讓審委可以在短時間內掌握電詢的內容。即使審委事先沒有準備,在電詢中藉由議程也可以很快進入狀態,而代理人在電詢中也較容易控制過程。
除了以上的特點,電詢和常規的答辯,原則基本相同,只是過程更靈活一些。最後,張煊指出電詢也有其局限性,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而且電詢的結果是非正式的,有可能被新的證據推翻,但是,電詢仍然是專利申請過程中,非常靈活且極度有效的工具 。
備註:
Examining the Examiner Interview, Adriana L. Burgy, June 01, 2017
MPEP 713 Interviews [R-07.2015] “ Discussions between an applicant and an examiner are often indispensable to advance the prosecution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Generally, interviews that improve the mutual understanding of specific issues in an application should be promoted. Properly conducted, an interview can bridge the gap between an examiner and an applicant with regard to the substantive matters at issue in an application. Interviews often help to advance prosecution and identify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MPEP 713 “ The applicant and the examiner should consider the advantages of conducting an interview to advance the prosecution of a particular patent application. Positions presented during an interview should be advanced with decorum and courtesy”.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