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美智權報233期「專訪專利師公會理事長林宗宏 ─ 專利師應多參與公民活動,適時掌握百工百業脈動 」一文中,專利師公會理事長林宗宏曾提到,專利師應走入百工百業,因各行各業均需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由於本身熱愛運動,因此林宗宏選擇了運動產業作為專利師公會第一個走入的產業,與台灣運動產業協會合作,共同呼籲政府重視運動IP發展,並期盼今 (2019) 年成為『運動IP保護元年』 讓運動員不再淪為『盜版標靶』。
從左到右:專利師公會秘書長簡秀如、理事長林宗宏、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徐正賢、秘書長潘姿吟。專利師公會提供。
當然,選擇運動產業作為專利師公會第一個「入世」的產業不是單純因為林宗宏個人的喜好,更重要的是近年來運動產業蓬勃發展,除了產值不斷成長,商機無限外,運動科技的日新月異也越來越需要IP保護。但另一方面,綜觀台灣運動產業的發展,似乎在IP保護的議題上並未充分重視,除導致紛爭層出不窮之外,實際產能亦無法有效提高。根據體育署的研究報告,台灣運動產業的產值相較全球發展,僅佔韓國的大約十分之一,更不到日本的二十分之一,只佔全球的0.36%! 而這也是促成專利師公會與台灣運動產業協會[1] 攜手合作的一大主因。兩會除已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呼籲政府重視運動IP外,雙方也希望今年成為台灣運動IP保護元年,促進產業發產,帶動運動產業的良性循環。
百名職棒球員問卷調查:8成不熟悉「運動IP」 9成以上不清楚諮詢管道也無申請經驗
此外,兩會於中職球員工會的協助下,針對台灣上百位職棒球員進行問卷調查[2] 。結果顯示,80%的球員不熟悉什麼是「運動IP」,更不知道IP包含「商標」、「設計專利」、「著作權」、「發明以及新型專利權」這些項目;約75%球員對於運動IP可申請的相對應項目知識了解不足;而64.8%球員對近年運動產業知名的IP侵權案例也無太大的印象。此外,調查中有高達90%以上的球員都不知道若有智財問題應該找誰諮詢,過去也沒有申請過任何運動IP項目的相關經驗。林宗宏對此問卷調查結果並不意外。雖然全球運動IP價值水漲船高,產值高達數十億美元,但台灣的運動產業只有44億新台幣[3] ,產值落後的原因來自於運動IP保護觀念不足,即使有朝一日台灣的選手能爭取到世界冠軍、拿到獎金,相較於他國運動員的收益其實也有可能墊底。
全球年產值超過800億美元 牽動五大關鍵智財權
其實不僅是運動員,一般人對運動產業及智慧財產權的關係也是不甚了了。
美國商會旗下的全球創新政策中心 (U.S. Chamber of Commerce′s Global Innovation Policy Center, GIPC) 於2018年6月分發表的報告《全球運動產業中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Global Sports Economy) 指出,智慧財產權在現今的運動產業中已成為一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而運動產業的發展也必須仰賴智慧財產權。
然而,在一般人傳統印象中,運動產業主要與兩種智慧財產權有密切關係,分別是著作權及商標,前者主要是與運動賽事的轉播權相關,而後者則涵蓋所有賽事及運動員相關的周邊產品。不過,其實運動產業運用專利及營業秘密來保護其內容或創意也相當普遍,只是一般民眾對此了解不多。
● 發明專利
GIPC的報告指出,全球體育用品及運動服飾每年帶出約500億美元的商機,如果涵蓋一些周邊的服務及產品,則全球每年產值將高達840億美元。在增強技術 (enhance technology)發展蓬勃的今天,已經有越來越多廠商致力研發創新的運動產品;在這種情況下,這些產品都需要強而有力的專利保護。GIPC的報告以「運動的」(athletic)或是「運動員」(athletes)為關鍵字,搜尋了Google的專利公開資料庫 (Google Patents Public Datasets),發現有成千上萬件與體育或運動有關的發明專利(美國的utility patent)。其中,在各類運動產業中,高爾夫球類所公開的專利數最大,共計112,256件;而滑雪類則是以110,501件居次(表1)。
表1. 各種運動項目全球專利數前9大排名
排名
運動項目
專利數量
1
高爾夫球 (Golf)
112,256
2
滑雪 (Skiing)
110,501
3
網球 (Tennis)
52,526
4
棒球 (Baseball)
44,468
5
拳擊 (Boxing)
32,694
6
足球 (Soccer)
28,779
7
馬球 (Polo)
19,793
8
曲棍球 (Hockey)
17,668
9
風箏衝浪 (Kitesurfing)
14,224
Source: Google Patents; analysis: Pugatch Consilium, 2018
利用創新發明來輔助運動員提升運動成績聽起來有點抽象,但舉個例子應該就很容易理解。
運動鞋領導品牌Nike的「Nike Waffle Trainer」就是一個好例子。Nike的創辦人Bill Bowerman本來一直都在為如何增加訓練鞋的摩擦力及吸震能力而煩惱,終於有一個早上他在製作鬆餅(Waffle)當早餐時,靈感來了。Bowerman想到一個關於運動鞋設計的點子,就是將鞋底製作成如鬆餅一樣的溝槽形狀,來增加運動鞋在跑道上的抓地力;而且不僅是想一想而已,他還利用太太的鬆餅機將橡膠於鞋底上塑形,製造出一雙性能卓越的跑鞋,取名「Waffle Trainer」。這個Waffle Trainer的創意於1974年2月26日取得美國專利,專利號3,793,750;Nike在取專利後,同年即開始量產「Nike Waffle Trainer」系列產品。
圖1. Nike的3,793,750專利:「Athletic Shoe For Artificial Turf」之圖式Fig.1 – Fig. 6
圖片來源:USPTO
另外一個有關Nike的專利焦點就是「Air Technology」,Nike利用這個與NASA工程師合作開發的技術發展出的一系列Nike Air球鞋究竟為Nike帶來多少利潤已經數不清,直到1997年部分Air技術專利到期後,才有大量的競爭廠商開始利用相似的Air技術試圖搶進氣墊鞋的市場。想像一下假如當初Nike沒有用專利來保護「Air 技術」,其Nike Air系列球鞋還能稱霸市場如此多年,獲取巨額利潤嗎?
GIPC的報告指出,除了運動服飾外,運動產業中的APP及穿戴式裝置也產出了許多發明專利。另外,比較意外的是運動飲料的領域,利用Google Patent Search搜尋運動機能飲料,居然發現有超過3000件專利,而其中擁有最多專利的Assignees就是Gatorade。
● 設計專利
運動器材講的是功能,運動服飾雖然也有著重功能性的 (例如機能運動衣),但一般來講,造型設計、美觀與否,該是消費者選購運動服飾的最大考量。工業設計是使產品具有吸引力的關鍵,有些公司會花大錢來了解消費者的品味,及設計開發時尚和具吸引力的產品,藉此抓住寶貴的分眾市場。這些設計往往成為企業最寶貴的資產。
設計權的保護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例如歐洲的註冊社區設計(RCD),於1998年在歐盟成立,提供25年的獨特美學保護功能,旨在賦予產品「個性」,並使其在競爭中脫穎而出。與歐洲RCD的特殊性質不同,根據美國專利法的子類別,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發證日起14年。
無論是受專利保護還是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外觀設計的保護需求一直都在增長, 對世界各地創作者的重要性也是與日俱增。至於國際性的海牙協定,其工業品外觀設計的註冊從1925年開始生效,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協議(由WIPO管理的條約)。像是以色列已於2017年通過了一項新的外觀設計法1176-2017,此法也符合了「海牙協定」的條件。新法增加了保護15至25年的規定,並加強以色列的執法和海關措施。其他在2017年加入或批准「海牙協定」的國家包括英國,俄羅斯和柬埔寨
● 著作權
GIPC的報告指出運動產業的著作權保護標的包括「體育賽事的推廣和行銷,運動隊伍和比賽標誌的美術設計,出售給粉絲和支持者的周邊商品,以及電腦、線上遊戲和軟體...等等」。
除了上述的標的,在大多數國家,著作權也包括體育賽事的轉播;而轉播和媒體授權通常是運動組織的主要收入來源。像是2016年里約奧運會所帶來的轉播授權收入總計近300億美元,而侵權,特別是新出現的盜版趨勢,對這部分的收入來源造成很大的衝擊。
GIPC的報告顯示,網路使用者於一年間對體育盜版網站的點閱率增加了20%,從2015年9月的1億次點閱率增加到2016年9月的1.2億次點閱。報告估計,約有6.5%的北美家庭訂購了電視盜版服務,估計導致正式授權機構損失訂閱收入每年42億美元;而在英國,則有超過25%的家庭訂閱了盜版服務。更有甚者,在越南等新興市場,盜版內容的付費訂閱數量遠超過訂閱者的合法內容。
此外,在中國,儘管消費者對中國足球超級聯賽的興趣和參賽人數不斷增加,但來自付費訂閱的收入仍不到總收益的10%,通常,在擁有成熟著作權保護的市場約為50%,顯見中國在運動產業的著作權保護大幅落後。
更糟糕的是,隨著「即插即用」機上盒的出現,盜版率持續攀升,這些機上盒幾乎不需要專業技術,也很少需要賣家和用戶提供使用資訊,很多時候免費提供未經授權的體育節目轉播。盜版機上盒最可怕的是他們模仿合法的有線接口,以至於許多用戶根本不知道他們已經侵犯了著作權。
● 營業秘密
運動產業與一般產業一樣,同樣存在著大量的營業秘密,很多時候這些營業秘密在商業競爭中起著關鍵作用。例如球隊以統計分析、偵察的形式收集特定資訊、隊員飲食方案、生理指標和心理評估等等數據,都可以轉化成潛在的競爭優勢,藉此超越競爭對手。此外,有些運動裝備通常具有秘密的新合成物和材料,讓運動員可表現更好,也有企業大量投資設計團隊來尋找正確的功能和設計組合,使運動員的潛能可發揮到極致。
不過,營業秘密和專利是一體兩面的。專利是發明的公知方面,而營業秘密則是隱藏而不公開的知識。作為交換披露(在專利或相關的申請或註冊),智慧財產局授予發明人專利權,阻止他人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其發明。而營業秘密則不需要註冊,可以無限期使用,然而,其保護力度有限,且競爭對手也可以自行研發同樣的技術。
營業秘密在運動產業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像是專有訊息和流程、個人團隊和聯盟用於體育用品和商業用途的技術和商業策略、運動裝備和設備利用未公開的配方、材料和工藝等等。例如,高爾夫球桿可以利用空氣動力學,又或是滑板可以採用特殊材質,使之更輕更牢固。
對運動產業來講,由於盜版仿冒猖獗,營業秘密已變得越來越重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營業秘密在許多地方都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GIPC的報告指出,營業秘密最重要的部分是執法,但在50個經濟體中,有33個於2017年接受調查時表示沒有相應的法律保護營業秘密這類智財權,或者充其量只有一個有關僱傭合同和披露機密訊息的法律拼湊而成條文。
● 商標
品牌在運動產業中創造了不少價值,也培養了消費者的忠誠度。商標在運動領域的商品和服務方面的呈現方式不同,取決於受保護的是產品或資產,但共同點是其獨特性標記。
另一方面,不只是沒有生命的商品,運動領域提供了一個獨特的機會,可以在商標價值創造中創造「多米諾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即單一運動員本身可以在團隊中成為一個主導者,並發展出他個人的品牌;而同一時間,這位運動員的主導地位也推動了其團隊在整個職業聯賽中的地位。有很多例子顯示,明星運動員可以將整支球隊和整個聯盟提升到全國甚至全球舞台的重要地位,同時加強了兩者相關的品牌和商譽。此外,明星運動員也為相關的運動產業創造了無限商機,包括體育用品(服裝、鞋子、運動專用設備、以及其他周邊商品)及電視、廣播公司,因為明星運動員能有效提升電視收視率。
明星運動員利用他們的品牌力量來推動體育用品和運動服裝的商譽,甚至開發自己的產品線。這些「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允許運動員運用商業廣告、建立成功的商業活動,很多時候在他們運動事業的生涯結束後,仍有很長一段時間可以創造收入。另一方面,運動團隊和協會也會利用明星運動員的來吸引新粉絲,並提升團體及協會的競爭優勢。就現實面而言,明星運動員已成為團隊和聯盟的重要資產和收入來源。
在每年的Forbes Fab 40 排名中,富比士估計了運動隊的品牌價值,根據富比士的說法,這些「運動隊的企業價值部分可歸因於當地的收入」, 像是電視、廣告、商品和門票這樣的收益。圖2為列出了富比士估算出來的幾個運動團隊的品牌價值。
圖2. 前十大體育隊伍之品牌價值
Forbes Fab 40, 2017
與WIPO同步 奮力奪金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將每年的4月26日訂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而這天同時也是台灣的專利師節。今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主題為「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專利師公會特別於4月25日舉辦2019 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暨專利師節 -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論壇,希望能呼籲民眾一起思考如何善用智慧財產權以促進運動產業及文化的發展。
※ 參考資料: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Global Sports Economy, U.S. Chamber of Commerce′s Global Innovation Policy Center, 2018 June.
備註:
台灣運動產業協會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與台灣運動產業協會於2019年4/1-4/7針對102名中華職棒球員進行調查結果: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r-9WwcTus4eyAkB2-S0LQIFX8yqo7DwltTjpiwNIqvo/edit#responses
教育部體育署,推估試算台灣2015及2016年運動產業產值及就業人數等研究案:https://www.sa.gov.tw/Resource/Other/f1536906565033.pdf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