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隨時隨地利用網路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但時下流行的網路直播,或將音樂、影像錄製成各種創意影片,再傳至網路平台進行分享,都可能因未經授權利用到他人作品,而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2018年2月14日,大陸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時顯示詞曲作者為張超。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影片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播放觀看和分享影片。
由於馮提莫和鬥魚未經詞曲創作者同意就演唱,並將歌唱影音錄下後上傳到網路平台,侵害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並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雖然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在201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鬥魚公司作為涉案視頻的權利人,在涉案視頻中存在侵權內容的情況下,應當對該行為承擔侵權責任,至於平台與主播之間是否存在收益分成,不影響侵權行為的認定,對於是否須承擔侵權責任也不影響[1]。
圖一、在大陸直播演唱他人歌曲未經授權,直播主和影音平台有可能被控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示意圖)。
圖片來源: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賴文智簡報,TIPO/提供
直播或上傳之短視頻利用到他人的音樂時,是否會涉及著作權問題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利用到他人之音樂,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所以進行直播前,如有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先取得授權,避免事後發生爭議及訴訟糾紛。
部分平台業者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就「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簽有授權契約,創作人在利用直播平台前,應先行瞭解該平台使用條款的內容,或直接詢問可利用或授權利用的範圍。此外,直播主若與平台簽訂直播契約,別忘記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中,約定由何方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利用之授權,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創作越多、著作權風險越高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日前在智慧局舉辦的「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中指出,這幾年著作權多了「公開傳輸權」,當財產權越分越細的時候,取得的授權若不完整,在做超過授權範圍的利用時,一樣會有侵權的可能性。從創作者角度來看,不只自己的創作有可能被人利用,創作很多的人,使用到他人創作而侵權的可能性也很高,除非你的創作都不會用到別人的作品,特別是影音作品,從配樂開始都要一手包辦很困難,大部分還是會去購買有授權的作品。影音作品對觀眾的吸引力很高,背後附帶的成本也很高,其中也包括取得授權的成本,雖然網路資源非常方便,但使用免費的資源一定要經過過濾。
圖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
吳碧娥/攝影
無論是用口述、演唱,或透過網路、廣播等方式將著作進行公開播送,都是對於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無形利用。賴文智指出,直播使用音樂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唱歌用到他人的詞曲,又是用網路傳送,若沒有取得授權,會侵害他人公開傳輸的權利,有些直播主會認為這是影音平台應該處理的問題,但真的出事時,直播主還是要負責任。
圖三、著作財產權的運作方式
圖片來源: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賴文智簡報,TIPO/提供
影音作品有哪些潛在著作權風險?
將影音作品上傳或下載到網路平台上時,會涉及到「重製權」,賴文智提到,「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是不一樣的權利,很多OTT(網路影音服務)業者在取得授權時,合約上會寫「公開傳輸」,但每個國家對於「公開傳輸」的定義並不相同,以台灣為例,公開傳輸不包含上傳到伺服器的那個階段,如果只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就不完整,但若加上「重製」兩字,又會造成授權方的疑慮,若改用「同意上架」這字眼,授權方接受度較高。
此外,唱片公司雖然擁有MV的重製權,但詞曲不一定屬於唱片公司,因此唱片公司將MV放上網路平台前,要注意詞曲是否有和創作人取得放到網路平台的授權,除非歌手本人創作詞曲,又是由自創的公司拍攝MV,才能避免侵權的問題。
還有一類的YouTuBer,專門在教人家怎麼玩電玩遊戲,這類影音構成的內容主要是遊戲公司的遊戲產品,在示範玩遊戲時會加上字幕,此舉是否會侵害遊戲公司的著作權?賴文智解釋,這類的電玩遊戲影音創作會大量使用到他人的著作,雖然有侵權的事實,但因有助於遊戲銷售,過去只有任天堂公司會選擇提告,現在就連任天堂也選擇放寬,影音平台上的分享和遊戲發行商某種程度上是共生關係。
作品未經授權被上傳到網路平台時,該如何主張權利?
智慧局指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一旦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自身著作權內容時,得逕行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ISP)配合取下,通知時應載明包括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但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若有著作權上的爭議可以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出民、刑事訴訟,或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提出告訴。
賴文智提醒,使用到其他人的著作時,先分析預計要如何使用,隨著使用方式會涉及到的權利,來判斷是否取得完整的授權。但一般創作人並不了解自己的利用行為會涉及著作權上的哪些權利,建議在簽訂授權合約時,將利用的方式用一般語言直接描述就好,不需要花太多時間了解法律上各名詞的定義到底是什麼,然後僅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利用就好。賴文智強調,著作權是複雜的議題,「合理使用」又是著作權領域裡的黑洞,每個個案的判斷都不相同,原則上能取得授權的,都不要試著主張合理使用,因為不確定的風險高。
資料來源:
2019/10/25「網路利用著作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賴文智簡報
備註: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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