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律師法從民國2010年1月27日修正後,法務部歷經三次的提報行政院修正草案,終於在2019年4月25日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對於律師的執業方式及行為規範多所著墨,卻也在草案第127條中加入對多種行業行為中,涉及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的刑責規範。
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意圖營利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辦理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片來源: 此圖片由Edward Lich在Pixabay上發佈
該草案條文引發的討論,如2019年5月14日蘋果日報陳宥竹撰寫之「律師法草案,斷絕法律科系畢業生出路?」、2019年10月4日工商時報名家評論專欄中,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理事長林宗宏撰寫之「律師法修正應審慎 勿衝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工作權?」、以及2019年11月1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國際智權事務所所長王雅萱撰寫之「律師法修過頭了!」。
該草案條文最大衝擊就是「法律文件」意義與範疇,從律師法草案的說明欄中可以嗅出「任何可以產生法律效果的文件」都被含在內。因此,至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謄本申請書是法律文件、戶政事務所的戶籍謄本申請書是法律文件、公司內部法務人員撰寫的存證信函、租賃契約是法律文件、申請公司登記的申請書是法律文件、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報告是法律文件、向銀行申請借款文件是法律文件,還有多行業的文件都會產生法律效果。若該草案條文通過,豈不是會計師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銀行以及公司…等,各行各業都必須由律師撰寫該些文件。此影響的是眾多不具有律師執照,卻代為撰寫法律文件人民的工作權。
另律師果真具有所有其他專業的知識嗎?現職律師除從各自專業領域走出,進而讀法律相關科系,取得律師證照外,試問律師都懂各種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嗎?懂各種醫藥成分及功能嗎?懂身心醫療補助的認定標準?這從一般人的角度思考,都可以清楚知曉答案。律師法草案中為何不要求律師應具備專利技術、醫藥成分及功能、身心醫療補助認定標準…等專業知識,而是獨攬大權呢?
還有商標申請文件也被認定為法律文件,現行商標申請案件中,約八成左右非由律師事務所代理,而是由專利商標事務所或民法一般代理人代為申請。草案一通過,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及一般代理人都被科以刑責。對比過往專利師法通過後,允許專利代理人轉任專利師,縱使沒有轉任成專利師,還能繼續執行專利業務,只是不再核發新的專利代理人證書。因此,商標法修正除應將商標代理人取得與執業方式予以立法外,也應如專利師法的轉任規範,允許已經是商標代理人之人可取得資格,繼續執行商標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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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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