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期
2020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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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9年AI新技術開始衝撞美國現有專利制度概念,而專利適格性及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問題依舊無解,2020年前景不算明朗。同時USPTO預告2020年下半年準備調整規費,申請人應留意相關訊息。


圖片來源:pixabay

2019年結束,過去一年可以發現,人工智慧(AI)的話題熱度明顯攀升,相關新技術開始大規模衝撞現有權利觀念、法律制度。而專利適格性及PTAB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問題依舊無解,即使USPTO高層、Fed. Cir.法官、美國國會議員試圖撥亂反正,在各方多有堅持、關鍵問題缺乏共識的情況下,2020年前景不算明朗。另方面,USPTO預告2020年下半年準備調整規費,還請美國專利申請人多加留意相關訊息。

AI的機會與挑戰

AI幾十年的研究積累在近年有突破性發展,各種應用百花齊放。機器現在不只能翻譯寫文,今年並有應用AI技術撰寫專利稿件的軟體發明獲頒美國專利[1];更廣為人知的,當屬Stephen Thaler博士催生訓練的AI發明人DABUS[2],它的兩件發明已在多國申請專利。

其實USPTO局長11月曾公開表示[3],該局AI發明案的審查官員額已擴增一倍,USPTO並開始研究如何利用AI做專利檢索、技術分類、檢索類似圖像,除發佈徵人啟事要找AI策略長,以支援USPTO持續發展用於專利及商標申請審查的AI工具,同時也與世界其他專利局合作開發AI工具。但操作技術面上準備好因應AI時代的到來,不代表法規制度面也準備好了。

這波AI浪潮,機器學習相關應用占大宗,DABUS的發明申請案,顯然就為各國專利法規帶來了新挑戰。譬如,面對AI相關的發明、AI自已的發明,專利說明書裡演算法的結構功能該揭露到哪種程度才算充分?既然是AI自己的發明,理論上或許有程序人員都不清楚的執行細節,那麼該如何揭露,才能令通常知識者毋須過度實驗即可複製實施?現行美國專利法所定義的發明人必為自然人,此一法律概念是否該與時俱進、重新修訂?再就專利權施行層面來說,萬一AI有侵權行為,誰該負責?其發明所有權、專利適格性,甚至是商標、著作權、數據保護等智權領域方面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討論。為此,USPTO特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且兩度延長意見徵集期間[4]

以DABUS兩件發明申請案為例,發明人填DABUS,申請人為Thaler博士,而就在2019年底,UKIPO和EPO都明確表示難以准予專利。先是UKIPO作成口審決定[5]:兩案未提示符合英國專利法規範的發明人,且AI非法定人格權主體、不能擁有財產,Thaler博士不可能僅憑擁有該部AI機器,就順理成章取得兩項發明所有權,若無法於申請日起16個月內提示符合規定的發明人,並合理說明申請人如何自發明人取得相關權利,兩案將視為撤回。然後再看EPO發布新聞稿[6],直接以發明人指定瑕疵拒予專利。

目前仍不確定美國對應案的審查狀況,但可以確定的是,Thaler博士團隊不會輕言放棄,AI發明人的議題肯定會延燒至2020年,遍地開花。過去十年,AIA修法和Alice案極大幅度重塑了美國專利產業生態,進入下一個十年,AI和眾多4IR技術會為美國專利環境帶來何種變革,令人期待。

101審查標準的莫衷一是

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Alice案宣判後,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並未就此愈判愈明,為解決一線審查官的作業困擾,在混沌的101困局中表明USPTO的審查標準,2019年元月USPTO發布新版審查指南2019 PEG[7],10月並再追加更新內容[8],進一步闡釋部分用語。簡言之,是於Alice/Mayo兩步驟測試Step 2A新增兩項重大改變:

  1. 整理法院判例確認的抽象概念:提取組合出數學概念、部分人類活動組織方式、心智活動三大類別,若請求項未寫入前述三大類別,非經特定程序,一般不應作成請求項寫入抽象概念的判斷。
  2. 審查官Step 2A 分析切為兩段動作:唯有當Prong One先確認請求項寫入法定准予專利之例外項目,且Prong Two判斷請求項沒有額外元件將該例外項目整合到(integrated into)實際應用,才表示該請求項「指向」(directed to)例外項目,需再接續做Alice/Mayo Step 2B 分析。

為確保局內審查標準能落實新版內容,USPTO積極對局內審查部門及PTAB人員提供相關訓練[9]。由於新版指南不是正式法規,即使USPTO人員未遵行指南內容作出處分,非屬可提訴願或申訴的事由,可是有來自高層這樣強度的引導授意,勢必對USPTO審查實務產生一定影響。USPTO局長Andrei Iancu即表示[10]Alice案宣判後,該局內含101核駁處分的OA數量平均增加5%,與AI有關的發明領域,增幅更有22%,但PEG 2019發布後,前述兩項數據在6個月內分別減少6%及21%。按理,這當是好事一件,只不過,這套標準一邁出USPTO就變得寸步難行,原因如Fed. Cir.法官白紙黑字的判決文[11]所說,法院裁量判決不受USPTO新版指南的約束。可是尷尬的是,Alice/Mayo兩步驟測試法在Fed. Cir.的內部實踐,也是一套標準各自解讀,Athena v. Mayo[12]就是例證。

Athena v. Mayo案系爭專利利用MuSK標註表位檢測哺乳動物特定抗體,依據Fed. Cir.判決文,在本案發明人揭露之前,未曾有人發現任何疾病與MuSK相關,但其於相關技術領域的推進,只限於自然法則的發現,專利範圍額外寫進的步驟,皆為檢測此一自然法則的傳統技術,因此不具專利適格性。之後Athena Diagnostics請求Fed. Cir.聯席審理(en banc)重新考慮,被以7:5的票數拒予重審,有趣的是,這份拒予重審的決定包含80餘頁共8份的意見書,有人抨擊美國最高法院2012年Mayo案判決、Fed. Cir.後續引用裁決危害美國診療方法專利及生技產業,有人力陳35 U.S.C. 101修法的必要,顯示這個問題亟需最高法院或美國國會介入釐清。美國最高法院這些年並未再同意處理專利適格性案件,會否聽從美國司法部長建議藉本案[13]破例,答案有待2020年揭曉。

倒是美國國會2019年動作頻頻。美國參院智權次級委員會正副主席參議員Chris Coons、Thom Tillis聯合其他議員,先是在4月提出35 U.S.C. 101修法框架[14],部分修法目標包括:僅將基礎科學原理、只在自然環境天然存在的物品、純數學算式、經濟或商業原理、心智活動等項目列為不予專利客體;構建實際應用測試標準,從寬解釋專利適格範圍;明確區分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判準與35 U.S.C. 102、103、112等可專利性要件。彙整各方意見後,5月釋出修法草案,新增修改35 U.S.C. 112(f)文字[15],並在6月間召開三場聽證會[16]密集聽取數十位證人證詞,但原定7月就要提出的修正版修法提案,一直到年底都沒有下文,根據報導,一併修改35 U.S.C. 112(f),本是為爭取大型高科技公司的支持,但此一策略非但沒能奏效,反而讓生技製藥業者心生疑慮。總的來說,很多人都認為35 U.S.C. 101的審查標準有問題,但問題該是如何解法,各方見解大相逕庭。

PTAB Trial程序再掀波瀾

自AIA修法導入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因擊殺專利的成功率高、處理時間相對精簡,PGR、IPR、CBM幾乎成為法院專利訴訟的常備平行程序,但隨之引發的爭議也多。為配合法院判例教示、平衡第三方請求人與專利所有權人之間的程序優勢,USPTO發布[17]公告後審理程序修正動議(MTA)試辦計畫,2019年3月15日及該日後成案(Institution)者,專利所有權人可請PTAB針對其MTA發初步指導(Preliminary Guidance),且收到程序請求人異議或PTAB 初步指導後,也可選擇重修MTA。USPTO隨後並提案修改37 CFR 41.121、41.221文字,傾向明文寫入Aqua Products案揭示的舉證責任原則[18]。同時為統一審理標準、釋明考慮重點,PTAB 新成立的先例意見小組(POP),新增指定多項先例及參考意見[19],且USPTO二度更新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指南(AIA Trial Practice Guide;TPG)[20]

不過要論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的2019重大事件,大抵都繞不過Arthrex[21]。本案是就PTAB所做決定上訴,專利所有權人主張,PTAB行政專利法官(APJ)僅由商務部長任命,但所行使的職務位階,卻相當於須由參院建議同意並經總統任命的Principal Officer,其任命根本有違憲法規定。此說獲Fed. Cir.多數意見認同,並在Arthrex案判決文提出了解決辦法:調整專利法文字,改APJ位階為可由商務部長任命的Inferior Officer,同時撤銷PTAB原處分、發還由另一組PTAB三人合議庭執行本案重審;本案判決前已發布的舊有PTAB決定,若未於法定期間按規定提出上訴,不會因此自動無效。

可是如此一來真的化解違憲疑慮、有效控制災情了嗎?至少在負責審理Polaris Innovations v. Kingston Technology一案的Fed. Cir.法官眼中,這些處置仍有疑慮,故特別邀請兩造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補充訴狀[22]。USPTO表示會尋求翻案機會,美國國會也開始關注這起案件揭露的立法缺失[23]。目前無法預見2020年Arthrex案會有何發展,但PTAB APJ任命若確認違憲,最極端的情況下,先前被PTAB認定無效且未屆期的專利有可能死而復生,繼而掀起翻天覆地的波瀾。

2020年新規費新氣象

USPTO近年積極建構新的送件文管平台,將用以取代現行EFS-Web、PAIR系統的Patent Center,預定2020年開放公眾加入Beta測試,不過即使這個平台仍在籌備中,目前一般使用者也能以DOCX格式文件提交一般新發明正式案說明書、請求項、摘要。同時為鼓勵使用者以DOCX取代PDF檔案投送新案,USPTO研擬修法,若無法以DOCX格式提交一般新發明正式案文字檔,未來恐需額外繳交非DOCX格式送件費,大實體申請人此一規費暫定為每案US$400。

不只是非DOCX格式送件費,依2019年7月31日USPTO公告的修訂版規費調整提案[24],USPTO預定同時調高多項規費,若按7月提案內容實施,大實體發明專利申請案基本規費(即不計超項、超頁之類額外費用,至少包括基本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領證費)預定調漲11%。而根據USPTO PPAC 2019年度報告[25],USPTO準備在發布最終修法公告後,讓專利案件新規費於2020年7月到2021年1月間生效,且除了前述調漲計畫,USPTO 2019年度同時有兩年一度的規費檢視作業,換句話說,之後可能還會有另一份規費調整提案要發布。

USPTO的這項規費調整提案並非全無雜音,但該局多次強調漲價的必要,且有PPAC背書。至於預定新增的非DOCX格式送件費,先前曾有使用者稱,曾嘗試以LibreOffice轉出DOCX檔並上傳到USPTO送件平台,結果發現官方平台轉出的正式遞交版本和原先上傳的DOCX檔內容不一致[26],然而,USPTO曾就DOCX送件主題召開線上座談[27],簡報人答疑時表示,先前有使用者發現轉檔錯誤並擷圖寫文在網路發表,但實際聯絡該使用者並取得他的送件檔案後,未能複製當時的問題狀況,言下之意,USPTO初步已排除有問題狀況,如無其他顧慮,應會按計畫開徵非DOCX格式送件費。2020年下半年有美國發明案要送件的申請人,應密切注意USPTO公告訊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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