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期
2020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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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專題】
數位時代打擊仿冒:瑞士鐘錶業如何用區塊鏈防偽?
蘇倚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瑞士鐘錶業發展悠久且馳名於世,手錶產品出口亦為瑞士重要經濟支柱,但因仿冒技術提升以及網路普及,線上仿冒品交易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且嚴重侵害商標權而破壞交易秩序,傳統的防護措施已不足以應付數位時代的挑戰。瑞士高級手錶品牌紛紛採用不易竄改且保密性高的區塊練數位憑證,以追蹤商品的所有訊息,大幅提升物品真實無偽的可信度。瑞士鐘錶行業團體也運用自動偵測可疑網頁技術來遏止線上非法交易,並與網路平台業者和執法機關建立溝通機制。瑞士雖不是歐盟成員國,但國土被歐盟所包圍,且歐盟亦是其重要出口市場和仿冒品銷售地,因而歐盟關於商標侵權判定標準以及網路平台業者侵權責任和免責條款,也對瑞士鐘錶業者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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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鐘錶產業為瑞士重要經濟支柱,2018年出口2370萬副手錶,總額高達212億瑞士法郎,占國內生產毛額(PIB national)3%,但每年因仿冒行為減少35億歐元收入[1],不同於二十世紀末手錶仿冒業者主要針對Rolex(勞力士)錶款做折價銷售,目前仿冒品牌不再侷限,且技術亦不斷提升,甚至於內部機芯都可被高度仿造,而數位環境更加劇這一現象,據報導仿冒手錶交易有85%是藉由網路平台所完成[2],意謂著透過傳統的海關搜查等措施已不再足夠。瑞士雖然不是歐盟成員國,但其國土被歐盟所包圍(法國、德國、奧地利、義大利),且歐盟亦是其重要出口市場和仿冒品銷售地,因而本文也會討論歐盟相關法規。

區塊鏈技術認證和衍生服務

早於2010年瑞士資訊安全公司WISeKey便與隸屬LVMH集團之瑞士高級鐘錶品牌Hublot(御博)合作,手錶出廠時內附晶片便會啟動開始紀錄,而在零售商對消費者完成交易時,晶片內互動裝置便會開啟保單,並藉「近距離無線通訊技術」(NFC)將手錶和所有權人之手機系統連結,得以進入其應用程式、個人資訊以及雲端儲存空間[3]。又基於區塊鏈具備去中心化、去中間化、高安全性、不易竄改和保護隱私等特性,WISeKey進一步更推出區塊鏈認證系統,所有權人得追蹤並分享商品生命週期的所有訊息(出廠日期、所有權移轉、更換零件、修補物件、申報失竊和遺失等)以其證明真實性。

此外,VACHERON CONSTANTIN(江詩丹頓)、Audemars Piguet(愛彼)、Roger Dubuis(羅杰杜彼)和MB&F等高級手錶品牌,則採用法國密碼科技公司Arianee的區塊鏈數位憑證[4],而Ulysse Nardin(雅典)則與最老牌的比特幣區塊鏈系統合作[5]。其基本運作方式是透過每副手錶專屬編號(如同身分證字號),紀錄各項交易,進而傳送包含商品全部訊息的數位證書,免除傳統紙本證明可能毀損、被偽造或遺失之風險(但考量網路私鑰遺失或其他風險,紙本證明通常會繼續並存)。上述數位憑證亦會於物品轉手時一同移轉給後手,這項交易追蹤紀錄功能,大幅提升物品真實可信度,而於高級手錶收藏市場和二手市場尤具吸引力。有些平台亦開放當事人雙方無須透過中間人進行安全且匿名加密之交易,亦可免除另一筆開銷。

2018年Hublot為慶祝比特幣(Bitcoin)問世十週年,推出只能透過比特幣購買主題手錶[6],象徵高級鐘錶業與區塊鏈技術結合的趨勢。而另一瑞士高級鐘錶品牌A. Favre&Fils,鑒於虛擬加密貨幣日趨重要,但仍有網路失竊紀錄(例如2018年Zaif 交易所遭駭客盜竊案),於2019年推出能操作區塊鏈功能的手錶,並內置「冷錢包」(又稱「離線錢包」)來強化數位資產安全[7]。區塊鏈認證機制業似乎已逐漸成為進入鐘錶市場的重要配置,以2017年所創立的法國手錶品牌Fugue為例,便主打區塊鏈認證,並搭配線上保險服務以拓展年輕客群[8]。目前,區塊鏈技術仍處於發展階段,運算速度相對受限,因而可擴充性不足,還無法被廣泛應用,所以實務上主要先應用於消費者數量相對稀少的高附加價值商品,諸如高級鐘錶、骨董、藝術品和昂貴酒類,而未來當此技術普及化後,亦能應用於更多不同種類和價位之商品。

瑞士行業團體積極網路防偽作為

成立於1982年的「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Fédération de l’industrie horlogère suisse)為瑞士最重要的同業商會(共430名會員,占全國90%從業者),致力於發展和保護瑞士鐘錶產業[9],並在海外設立辦事處,作為行業整體的代表,其總部設於西北雙語(法語和德語)大城「貝爾」(Bienne),聯通雙語商品和人才市場。2004年聯合會成立「網路小組」(Cellule Internet)打擊日益猖獗的網路仿冒品交易,與各交易平台和相關執法機關建立聯繫機制[10],並在二手網路交易平台設置自動警告訊息,同時運用「數位機器人」(robot numérique)主動偵測疑有侵權之網路資訊,平均每週能偵測到超過8000個可疑網站,平均每年能從各類網路交易和社交平台撤除超過一百萬筆販賣訊息(offres),然而對於諸如WhatsApp等社交軟體,由於其巨量的私人訊息而難以追蹤,其中又以偵測WeChat和Weibo等中文使用者媒介最為棘手[11]

主張商標侵權的變數:混淆誤認之虞認定因素不定

歐洲聯盟法院(CJEU)為盡可能調和各成員國關於商標侵權成立與否之判斷標準,列出數項是否夠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因素,其中「商品價格或品質」這項因素於實務界仍未有定見,甚至出現矛盾判決,例如曾有被告進口品質粗糙且印有Chanel(香奈兒)商標的手錶,而每隻手錶單價僅5歐元,與真品差異甚大,法國上訴法院因而排除混淆誤認之虞,但最高法院廢棄其判決,理由是「未考量對商標之著名程度,且被控商品之價格和品質不應成為參酌因素」[12],但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作出完全相反之判決,認為兩個香水瓶外型之立體商標因包裝、銷售地點以及價格皆不相同,並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而維持上訴法院之判決[13]。雖然此判斷標準仍未統一,但商標權人仍得援引「商標淡化」理論(dilution)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來補充主張權益。

線上交易的不滅議題:網路平台業者責任

線上仿冒品交易活動嚴重侵害商標權,破壞其分辨來源等維護交易秩序功能,但線上賣家身分不透明而難以追蹤或因資力不足賠償,使得目標明確和資力相對充足的網路平台服務業者之相關責任議題倍受重視。2000年歐盟通過「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2000/31/EC),將一般網路交易平台定義成「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Hébergement),即提供網路空間給使用者儲存欲販售商品之資訊,同時規定免責條件[14]:(一)賣家並非在網路服務提供者授權或控制下進行商業活動;(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此違法活動或資訊不知悉,並對用以主張損害賠償之明顯相關違法情事完全不知悉;(三)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後馬上移除相關資訊或阻止他人獲得此資訊。同時各成員國可進一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動或依當局要求提供違法使用者相關資訊[15]

相反地,台灣並無直接相關法規,缺乏如著作權法中「責任避風港」明確免責規定,對侵害商標權案件中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應負之注意義務和侵權責任等問題並不明確,亦鮮有相關實務案例。然而,2017年行政院為抑制「假訊息」氾濫而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所規範之對象便有機會包含各種網路購物平台以及社交平台(網路交易中仿冒品以假亂真之不實訊息)[16],其免責條件整體與歐盟規定類似[17],但還有待未來草案通過後實踐觀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蘇倚德
現任: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法國 Strasbourg 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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