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期
2020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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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EN/CENELEC工作坊之
「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原則和指引」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過去4G以下的行動通訊標準,主要應用在智慧型手機、平版電腦、電視、機上盒、基地臺、路由器等。但5G的興起加速物聯網的發展,由於物聯網的相關產品更廣泛,因此需要授權的廠商比起過去4G時期多很多。在5G標準必要專利的時代,需要為這些新加入的家電和汽車廠商,也制訂一個公平合理的授權方式。歐盟CEN/CENELEC工作坊於2019年6月正式公布了「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原則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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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標準必要專利組織與FRAND授權問題

各種電子通訊標準,都是由國際上的標準制訂或發展組織制訂,例如,WiFi標準是由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制訂。而行動通訊的4G、5G標準,則是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計畫」(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簡稱3GPP)負責統籌各區域的電信標準組織,參與3GPP的區域標準組織,包括美國「美國電信產業解決方案聯盟」(The 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簡稱ATIS),及歐洲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簡稱ETSI)。

但是,標準發展組織在討論、決定標準時,雖然要求參與標準制訂發展的參與者,必須簽署RAND(合理、無歧視)或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承諾,但實際上還是有許多問題。主要問題有三:

  1. 透明性問題:哪些是標準必要專利(SEP)?由於標準發展組織只接受各參與者自己宣稱所擁有或申請中的專利為標準專利,不會驗證其真實性,導致標準制訂組織中登記的宣稱專利,到底有多少真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無法確定[1]
  2. FRAND授權的內涵為何:標準發展組織不會說怎樣才是FRAND授權,導致全世界各國主要法院,透過個案判決,以及怎樣的授權費率,才適合理、無歧視的授權金[2]
  3. 誠信協商與糾紛解決:歐洲法院在2015年的Huawei案中,建立了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向法院聲請禁制令前,必須先經過誠信協商,而誠信協商到底如何進行,協商不成時,到底是透過法院,還是可以透過第三方仲裁機制加以解決,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方式[3]

歐洲執委會正在進行研究

因此,歐盟執委會認為,在5G和物聯網,有更多的廠商需要授權。過去十餘年來各電信標準指定組織,都沒有想要解決上述幾個問題,且各標準組織的智財政策可能沒有跨全歐盟的權力。

故歐盟執委會於2017年11月29向歐盟議會、歐洲理事會等提出「關於建立歐盟對標準必要專利的處理方式」(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COM(2017) 712 Final)的報告。歐洲理事會2018年3月12日接受歐盟執委會的方向,故歐盟執委會目前正在研究中,將於2020年提出正式的建議。

CEN/CENELEC工作坊

在歐盟執委會正式提出具體成果之前,歐洲另外幾個標準發展組織,決定對5G和物聯網的授權,提出更明確的授權指引。

歐洲主要有三個標準發展組織,分別是歐洲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簡稱CENELEC)、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簡稱ETSI)。

過去歐盟的電信標準主要是由歐洲電信標準協會制定,但5G和物聯網的時代,會有其他家電、汽車等廠商加入授權行列,因此,CEN和CENELEC這兩個組織也想為其會員建立5G時代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指引。

早在之前,CEN和CENELEC這兩個組織共同發起了CEN/CENELEC工作坊。該工作坊由CEN各國代表、CENELEC各國代表、以及相關電子通訊廠商、電器廠商代表加入,並發展出所謂的CEN/CENELEC 工作坊協議(A CEN/CENELEC Workshop Agreement,簡稱CWA), 目前已有數十個CWA協議。

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原則和指引

過去雖然許多行動通訊相關公司很熟悉4G標準以下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但是其他電器廠商未必熟悉,因此,CEN和CENELEC 共同組成了工作坊,並希望提出相關的CWA。2019年6月,CEN/CENELEC工作坊正式提出了「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原則和指引」(Principles and Guidance for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5G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oT))[4],編號為CWA17431,以下簡稱「5G和物聯網授權原則和指引」。

其中,除了這兩個組織的主要歐洲各國的代表之外,還有部分歐洲主要大公司參與發展與認同CWA17431,包括Cuirassier、Dolby Laboratories Inc.、EnergySquare、Ericsson、Fractus、France Brevets、IKUSI (VELATIA)、InterDigital、KNOWENCE、KONINKLIJKE PHILIPS N.V.、Mitsubishi Electric、Nokia、Orange、OSTIUM Group、Panasonic R&D Center Germany GmbH、Qualcomm、Vitirover等公司[5]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Qualcomm)既然加入了這個工作坊的討論,當然就會堅持其過去的一些授權方式,因而在最後通過的授權原則中,不會直接挑戰高通過去有爭議的授權方式。

另外,就拘束力方面,雖然CEN/CENELEC 工作坊協議是供CEN和CENELEC的會員國參考,但並不能被認為是CEN和CENELEC正式通過的官方標準,也沒有直接的拘束力。

「5G和物聯網授權原則和指引」的內容

「5G和物聯網授權原則和指引」的內容主要可以分成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授權的原則和指引,其內容主要來自於過去資訊通訊科技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經驗,包括了行動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以及WiFi等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經驗。但因為物聯網的授權可能與過去的方式有所不同,所以該原則寫的比較廣泛,以保留未來發展彈性。

第二個部分屬於Q&A。最後也提出對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期許。以下介紹其六個主要原則及其指引。

原則1: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應該允許該專利科技的近用,以實施和使用該標準[6]

本原則所指的「專利科技」,只限於專利權人同意將該專利科技納入標準,做出授權承諾,且真正涵蓋在該標準中。

標準必要專利的近用,可以透過雙方直接授權,也可以在供應鏈的某一點上間接授權,或者在近用時已經不需要獲得授權。近用應該直接提供給銷售產品或服務的公司,且間接地提供給這些公司的供應商。

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應該站在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條件上。

一般而言,在供應鏈上的單一點上對產品和服務授權,是有效率的方法。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該考慮,授權雙方在彼此具體產業上的授權慣例,以決定在哪一個最適當和有效率的時點進行授權。

原則2: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潛在被授權人都應該對彼此出於誠信(act in good faith),希望能即時、有效率地簽署FRAND授權[7]

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相信,實施該標準的當事人正在侵害該標準必要專利,且需要獲得授權,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該通知該當事人,說明主張的侵權,並要求其進入FRAND授權的協商。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該提供潛在被授權人,關於其標準必要專利清單和為何需要獲得授權的資訊。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應該提出初步授權要約,並說明為何該要約屬於FRAND。如果潛在被授權人不同意,其應該立即提出反要約,並說明為何其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要約不符合FRAND,而反要約才符合FRAND 。

潛在被授權人在協商的同時,可自由挑戰該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專利的必要性與有效性,但不應該利用其作為不必要的授權協商拖延。

原則3:每一方都應該提供給他方,在符合保密方式下,與即時簽署FRAND授權合理必要的資訊[8]

如果任一方要求,雙方應該立即簽署合理的保密協議,以方便機密資訊交換。
對第三人的契約保密義務也可適用,並限制交換的資訊。

原則4:公平合理之對價,應該基於該獲得專利之標準科技,對使用者的價值而定[9]

公平合理對價,要平衡該科技貢獻給標準的誘因,以及近用該標準化科技的成本。
在估算公平合理對價時,應該合理商業交易者在協商專利授權時會考量的事實與環境。

從商業協商中獲得的可比較的授權,通常是可信賴的指標,以判斷該獲得專利的標準化科技對該授權產品或服務之使用者的價值。

其他可考量的指標包括,消費者需求、獲專利之標準化科技的可衡量利益,實質上相同產品有和沒有標準化科技的價格差異。

該對價是否公平合理之估算,進行再次檢查時,也可考量使用者對相關標準可能負擔的公平合理授權金的加總。

如果加總權利金過高,會導致廣泛使用該標準無法達成;如果加總權利金過低,可能不足以提供誘因讓廠商將該科技貢獻於標準。

原則5: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應該對相同地位的競爭者採取歧視[10]

無歧視(Non-discrimination)原則,並不要求對相同情況的被授權人要約或同意的授權條件必須一模一樣。

原則6:如果當事人無法在合理時間期程內簽署FRAND授權協議,他們可以同意尋求第三方決定FRAND授權條件,或者是法院,或是有拘束力之仲裁[11]

任一當事人,要求於公平且有拘束力的仲裁過程,以解決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範圍FRAND授權條件,不應被看作為不誠信的行為。

如果對造沒有合理理由,不能拒絕這個要求。

調解、仲裁、法院裁判或其他爭端解決機制中的討論,並應該被濫用為,不合理的拖延協商與簽署授權。

結語

上述6大原則,大部分均採納了近年來各國法院處理標準必要專利爭議的幾個重點。例如,合理權利金的計算,包括了可比較授權,以及用權利金加總作為檢查方式(原則4),並也納入了歐洲法院2015年Huawei案所要求的誠信協商與第三方決定等制度(原則2及原則6)。唯一比較可以看出高通公司堅持的,就是授權的廠商在供應鏈中,並沒有採取最小可銷售單位作為授權時間點,而是允許雙方選擇任一適當的供應鍊中的某一家廠商作為授權對象(原則1)。

整體而言,此一CEN/CENELEC工作坊的「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原則和指引」,對於5G和物聯網時代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階段,提供了更為公平、清楚的授權指引。但是對於標準發展組織的宣稱專利的登錄制度,並沒有著墨。而這一點,就要期待2020年中歐盟執委會是否會提出更有突破性的法規文件或修法建議了。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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