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創作者而言,授權他人使用著作或是利用他人著作,向來是極為重要但不易處理的問題:一則是因為著作權法規範龐雜,根據不同著作、不同身分、不同場合所賦予的權利不盡相同,只要著作人未明確表示授權,使用者要分辨自己行為是否合法,實際上頗為困難;二則是,即使有授權條款,經常隱藏在平台服務規章而不易發現,或是有太多法律詞彙而難以理解。這些問題不只妨礙網路時代的創作流通與發想,也容易衍生侵權糾紛,因此,為能以較低成本滿足授權需求,簡單易用的授權條款實不可或缺,本文介紹的CC授權條款便是此類工具之一。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美國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與一群志同道合者,在2001年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相對於著作權領域通常主張之「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提出「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試圖建立合理且彈性的著作權授權機制,不僅為便利授權使用,更是為倡議鬆綁著作權限制、開放共享之理念。
歷經多年努力後,如今成果斐然,截至2017年為止[1] ,全球使用CC授權條款分享的作品已達1,471,401,740件,相較於2006年大約140,000,000件,成長幅度達10倍之多;分享範圍也廣及公眾熟知的眾多平台,包括最大宗的Flickr(約4億1500萬)、YouTube(約4900萬)、Wikipedia(約4670萬)Europeana(約2870萬)、Vimeo(約660萬)、Medium(740,896)、Jamendo(556,126)等。以往困在付費高牆內的學術期刊,也呼應著此波開放浪潮而有所改觀,例如DOAJ已累計270萬份論文採用CC授權條款,歐洲著名期刊IIC不僅開放近用,其中也不乏CC授權條款的身影。
台灣對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推廣始於2003年,並於2005年定譯為「創用 CC」,主要由中央研究院支持,並由資訊科學研究所與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目前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自2016年起交由開放文化基金會協同CC台灣社群,負責後續推廣。
創用CC授權要素與條款
CC 1.0:定義四項授權要素
Creative Commons在2002年推出CC授權條款1.0版,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等四項要素作為授權基礎,由此衍生出各種授權條款組合;例如:「本著作係採用『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1.0 通用 授權條款授權』」(英文縮寫為「CC BY-NC 1.0」)。
圖示
名稱
定義
姓名標示(BY)
使用者必須按照著作人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CC 3.0新增: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著作人或授權人為使用者或其使用原著作的方式背書)。
相同方式分享(SA)
使用者如果變更、轉變或修改原著作,必須按照與原著作相同、相似或相容(後兩者為CC 2.0新增)的授權條款,散布因此產生的衍生著作。
非商業性(NC)
使用者不得基於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之目的,來利用原著作;若有商業使用需求時,使用者得聯繫著作人請求相關授權。
禁止改作(ND)
使用者可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原著作,但不得變更、轉變或修改原著作;若有改作需求時,使用者得聯繫著作人請求相關授權。
CC授權條款在設計上包含三個層次[2] :第一個層次是「法律條款」(Legal Code),使用法律人士熟悉的語言及格式,寫成正式的授權條款。但為普及大眾使用,授權內容必須能讓法律人士以外的眾多創作者、教育工作者及研究者輕鬆閱讀,因此產生第二個層次,「授權標章」(Commons Deed),或稱為「人類可讀」(human readable)的授權版本;值得注意的是,授權標章本身並非授權,其內容亦非法律條款之一部分,但其摘要表達出授權條款的核心約定內容,確實是便利使用者決定採用與否的重要參考資料。第三個層次是「數位標籤」(Digital Code),屬於「機器可讀」(machine readable)的授權版本,透過Creative Commons開發的「CC權利描述語言」(CC 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簡稱「CC REL」),摘錄主要之自由與義務並寫成軟體、搜尋引擎及其他技術可辨識讀取的標準化格式,從而使用者在網路上更容易找到採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
簡單來說,建構這三個層次,可以確保法律人士、創作者/使用者以及網路技術理解CC授權條款。
CC 2.0與2.5:姓名標示設為標準選項
Creative Commons在2004年釋出CC授權條款2.0版,最大改變便是將「姓名標示」設為授權的標準選項,至今仍是如此。此次變革的主要原因在於[3] ,根據調查顯示,約有97%至98%的使用者選擇包含「姓名標示」的授權條款,因此,Creative Commons決定藉此將原有的十一種授權條款簡化為六種(參見後表粗體字部分),以期使用更加便利。嗣後於2006年發布的2.5版,則是微幅修訂「姓名標示」的條項內容。
CC 3.0:強化國際調和功能
鑑於先前的CC授權條款是以美國著作權法為基礎,難免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發生牴觸,Creative Commons在2007年推出的CC授權條款3.0版,便以「國際調和」為主要目標,進而區分出「美國版」與「通用版」(generic,或稱未本地化版)授權條款[4] ,惟該通用版與以往不同,係改以國際條約作為規範基礎,藉此減少各地適用差異。因而,此次版本可清楚顯示是否經在地化,例如:本著作係採用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英文縮寫為「CC BY-NC 3.0 TW」)。
此外,3.0版亦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底下建立相容性架構,允許利用經Creative Commons認證與CC授權條款相容之授權條款,來釋出作品。
CC 4.0:落實國際化目標
藉助於各國多年移植(porting)經驗,Creative Commons在2013年發布的CC授權條款4.0版[5] 終於大幅實現國際化目標,無需透過移植,即能直接適用於所有司法管轄區,舉例來說,此次版本會顯示為:本著作係採用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4.0 國際 授權條款授權。而在今(2020)年1月初,CC授權條款4.0版的正體與簡體中文譯本均已正式上線[6] 。
本次改版可說是歷來成果最為豐碩的一次,除推出國際化條款外,還包括:(1) 將資料庫權利(database right)納入CC授權範圍;(2) 改善姓名標示方式;(3) 增加匿名的選擇性;(4) 訂定30天的及時改正寬限期,允許非故意違反授權的使用者恢復所享有的權利。
CC0與PDM
Creative Commons在2009年提供公眾領域貢獻宣告(CC0)的授權機制,並在2010年釋出公眾領域標章(Public Domain Mark,簡稱「PDM」),這兩者雖同樣是表彰作品進入公共領域的工具,但性質上卻大不相同:CC0僅限著作人或相關權利所有人使用,藉此表明在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內,以「人為」方式不保留所有權利,這點正巧與其他CC授權條款「保留部分權利」之理念相反。因此,CC0必須用於在一或多個司法管轄區仍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方能永久性地「拋棄」權利。目前使用的 CC0 1.0通用中文譯本,已在2018年3月正式上線。
相對地,PDM旨在讓使用者瞭解特定作品於全球各地均不受著作權限制,因而任何人皆能利用此標章標示作品,惟務必確定的是,該作品已「全部」而非部分成為公共財。
最後,應注意採用 CC 授權條款仍需遵守各司法管轄區的著作權法限制 ,例如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其次,作品雖可再依據新版CC授權條款釋出,但不因此而撤回依據先前版本所為之授權,亦即,同一作品可能同時存在CC 1.0、2.0、3.0、4.0等版本授權,著作人無權限制利用者選擇哪一版本。除此以外,即使發布作品的平台服務規章另有授權條款,只要不是專屬授權,著作人仍可選擇以CC授權條款釋出作品,此時會形成平台業者與其他利用者對同一作品享有不同授權,例如平台業者可無償商用,其他使用者可能限於非商用且禁止改作。
綜合觀察著作權制度及現有CC授權條款,其授權條件與開放程度大致如下表所示[7] :
圖示
名稱
授權條件
開放程度
表彰姓名
商業利用
重製、散布及傳輸
修改
相同授權方式
公眾領域標章
(PDM)
在全球均不受著作權之限制
公眾領域貢獻宣告
(CC0)
在各司法管轄區著作權法容許之範圍內,拋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姓名標示
( BY )
O
O
O
O
X
姓名標示 ─ 相同方式分享
( BY-SA )
O
O
O
O
O
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BY-NC )
O
X
O
O
X
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相同方式分享
( BY-NC-SA )
O
X
O
O
O
姓名標示 ─ 禁止改作
( BY-ND )
O
O
O
X
X
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 ─ 禁止改作
( BY-NC-ND )
O
X
O
X
X
©
保留所有權利
根據各司法管轄區著作權法規定以及著作權人的授權條件
結語
自網際網路發展以來,對於內容的使用權利應予以限縮或開放,權利人與利用者不斷交鋒;但事實證明,鑑於網路工具及技術的易用性與遍及性,箝制往往會造成權利失衡,進而威脅創意產出的市場運作。Creative Commons可說是解決此一困境的重要發想:從創立至今,走過將近20個年頭,CC授權條款不再鮮為人知,而是在網路世界處處可見蹤跡,例如維基共享資源或維基百科的多媒體庫存檔案,大多以CC授權條款釋出;需要免費或授權簡便的照片或配樂,可至Flickr與Jamendo搜尋洽談;在Google搜尋圖片時,也能利用授權條件尋找適合的素材。透過Creative Commons,營造權利人與利用者的雙贏局面,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 創作者如需使用前述各項 CC 授權條款,可至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工具 選擇。有關 CC 授權條款的詳細資訊或疑問,可參考 台灣創用 CC 計畫 或 CC 台灣社群 網站。
備註:
Creative Commons, State of the Commons, https://stateof.creativecommons.org/ .
Creative Commons, About The License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lang=en .
glenn, Announcing (and Explaining) Our New 2.0 License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04/05/25/announcingandexplainingournew20licenses/ .
林懿萱,CC 專題:創用CC 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面世前之先行導讀,http://creativecommons.com.tw/newsletter/ep38 。
Creative Commons, What’s New in 4.0, https://creativecommons.org/Version4/ .
兩者用語上有所差異,請參見Diane Peters, Our 4.0 License Suite Is Now Available in Simplified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20/01/02/cc-licenses-in-simplified-traditional-chinese/ .
本表部分參考自Creative Commons, Understanding Free Cultural Work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share-your-work/public-domain/freeworks/ .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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