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期
202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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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疫情吃緊 USPTO、EPO推應變措施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疫情衝擊日廣,世界主要專利局陸續推出應變措施,不過即使有期限展延機會,多國智權事務從業人員仍建議申請人、權利人盡可能按原官期限送件繳費,除可省卻額外規費、服務費開支,也可避免衍生不必要的變因風險。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疫情蔓延全球,衝擊層面日廣,世界主要專利局陸續推出應變措施[1],例如推廣局內人員遠距辦公、展延各項送件繳費期限、免除部分文件或規費負擔之類。不過這些措施雖於申請人、權利人有益,但異地辦公多少打亂各局常規作業步調,且即使有期限展延機會,多國智權事務從業人員仍建議申請人、權利人盡可能按原官期限送件繳費,除可省卻額外規費、服務費開支,也可避免衍生不必要的變因風險

比方,若未能於規定期間送件繳費,許多國家或區域組織相關法規訂有請求復效、恢復原狀辦法,且多數專利局都有不可抗力豁免因素相關條款。然而,這些辦法、條款不見得能適用每種期限規範,即使適用,所需達到的要件也不盡相同,部分專利局只需送件繳費人聲明逾期非蓄意為之,部分專利局可能要求證明已盡注意責任,而這波疫情雖不可歸咎於個人,個別專利局也多表示會酌情作最有利申請人、權利人的處分,但若真受波及而逾期送件繳費,實際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官方把關門檻,目前仍充滿未知數。

其實現今許多專利局都受理線上送件繳費,盡可能按原本排期作業,才是保險上策。否則,踩著展延後的新期限和眾多申請人、權利人一起送件繳費,即使當地代理人有能力調度在家辦公員工消化處理,但若碰上該國網路壅塞不穩、官方網站臨時癱瘓維修,任何一點意外都可能導致又一次逾期。若是紙本權證、部分簽名文件無法線上提交,尤其涉及國際條約載明期限或各國法定期限者,更需把握時間盡快處理,以防跨國郵務傳送卡關,無端產生額外費用,甚至喪失相關權利,無從挽救。

以下僅列出截至本文撰稿時已知的USPTO、EPO專利案件應變處置,但因疫情持續發展中,各國應變措施不斷更新,若有需要,仍請詢問相關專利局、聯繫當地代理人,以取得最及時的官方資訊及正確的處理方式。

USPTO

USPTO官網有專設的疫情訊息頁面[2],隨時更新相關公告,方便使用者參考。目前該局已謝絕外賓到訪,各類面詢、口審等程序,基本都改為電訪或視訊會議。USPTO並依2020年3月27日甫頒布的CARES新法授權,公告展延部分發明案送件繳費期限,包括OA回覆、領證費繳費、訴願相關文書提交及規費繳交之類的期限,以及小實體或微實體申請人、專利所有權人回覆初審官函及年費繳納官期,皆有30天的展延寬限。

簡言之,針對3月27日至4月30日到期的前述期限,若申請人、專利所有權人、發明人、代理人、程序請求人、其他作業相關人員因疫情因素,譬如辦公室關閉、現金周轉吃緊、無法取得所需檔案資料、差旅延誤、個人或家人確診、其他類似狀況,以致無法及時送件繳費,可附具說明,在原到期日起30天內送件繳費,USPTO不會計入逾期。

假使逾期,因USPTO認為這波疫情已可視為37 CPR 1.183規範的特殊情況,若因此未及於官期內回覆繳款導致申請案廢案、Reexamination程序終結或限縮,可依37 CFR 1.137(a)請求恢復原狀,並在滿足以下各項要件的情況下,毋須繳納37 CPR l .17(m)規費:在規定期間以規定方式線上補提官期內原應提但未提項目、附具USPTO相關公告複本、聲明延誤係因相關人員本人受疫情影響未及處理。 (4月28日更新:USPTO extends certain patent and trademark deadlines to June 1)[3]

EPO

EPO官網亦設有疫情即時資訊網頁[4],原排定在2020年4月17日或該日前展開的實審或異議口審程序,除非改採視訊方式進行,否則在後續通知發布前一律暫緩執行,且自4月2日起,除非另提請求,EPO實審部門的口審程序預設採視訊方式進行。

根據該局3月15日公告,因EPO所在地目前對人員移動等事務有諸多管制,應已符合EPC細則第134(2)條條文所提特殊狀況,因此在3月15日或該日後到期的期限,統一先展延到2020年4月17日,而此一措施也適用PCT案。屆時事態若未好轉,EPO可能再研議進一步展延措施。  (4月20日更新:EPO 4/16公告進一步展延至5/4[5])。 (5月4日更新:EPO於5月1日公告再度展延,現在期限延到2020/06/02)[6]

而後EPO 3月30日再追加公告,按其解釋,4月17日及該日前這段期間,其締約國郵務遞送困難,已構成EPC細則第134(2)條條文所提特殊狀況,結合EPC細則第134(1)條條文規定,因4月18、19日恰為週末,故相關期限應自動展延至其下一工作日,即4月20日。而獲得展延的期限包括規費繳納期限,但像EPC第76條分割案申請這類限特定情況、EPC細則第116條口審文書提交這種限特定日期的期限,不在適用之列。

另方面,4月1日起EPO新規費開始生效,而多項規費其新舊規費金額之適用基本是以繳費日區分,繳費時應留意應繳金額。不過EPO在這裡為年費應繳費人提供了一項福利:2020年3月31日到期年費,現可延至2020年4月20日繳交,而只要年費到期日落在2020年3月31日或該日前,或年費繳費期間在該日截止,即使在2020年4月1日或該日後才繳年費,仍可按未調整前的舊規費金額繳納。

假設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居所、營業處所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於展延後的新期限日完成送件繳費,EPO建議依EPC細則第134(5)條條文尋求救濟。而PCT細則第82quater.1條條文有類似規範,因此PCT國際階段申請案,亦可比照辦理。

 

備註:

  1. 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1 May 2020 concerning the disruptions due to the COVID-19 outbr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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